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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上的 “人”與人權保障——基于八二憲法的文本分析

來源:《人權雜志》作者: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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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國憲法上的“人”的特征

  分析1949年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之后的四部中國憲法,可以看到憲法上的“人”①有兩次轉型。1949年《共同綱領》對“人”有兩種表達,一是“人民”,一是“國民”?!豆餐V領》特別有意思,它把所有的權利都給了人民,把義務都給了國民。當它規(guī)定權利時就說人民有什么權利,當它規(guī)定義務時就說國民有什么樣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分離的。1954年憲法開始使用公民這個概念,權利和義務在公民身上得到統(tǒng)一。從以人民的身份享有權利到以公民的身份享有權利,這是我國憲法上的人的第一次轉型。第二次轉型就是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進憲法,這個條款被稱為人權條款。在人權條款入憲之前,憲法基本權利的主體是公民(只有一個例外,即總綱第32條規(guī)定的外國人),憲法并不把以自然人身份出現(xiàn)的人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來對待,而是把個人視為與國家、集體、組織相割裂的個體,例如規(guī)定國家的“積累和消費”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個人這個詞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條文是憲法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條文,例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此可知,在人權條款入憲之前,在我國憲法中,當一個人不是以人民的身份也不是以公民的身份而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xiàn)的時候,這個人基本上被置于消極的地位。2004年的人權條款使得“人”在憲法中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站立起來,即一個人可以不依賴其政治身份或法律地位或與特定國家的聯(lián)系,而只以自然人的身份就受到憲法的保護。所有人的法律身份都是法律所賦予的,只有自然人這一身份是先于法律的,也是先于憲法的。②憲法承認先于憲法的自然人受到憲法的人權保護,是人的尊嚴在憲法上的體現(xiàn)。從強調憲法上的人的政治性到承認自然人個體的人權主體地位,這是我國憲法上的人的兩次轉型,而這兩次轉型與我國的政治進程密切相關。這兩次轉型體現(xiàn)了憲法上的“人”的政治性與非政治性。

  與民法中的“人”相比,憲法上的“人”還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公共性。憲法上的人要直接面向國家,參與國家生活,參與公共事務。憲法上的人總是要與國家與政府產生法律關系,而民法上的人就不需要直接與國家面對面。公共性也包含兩個方面:一般意義上的公共性和特殊意義上的公共性。一般意義上公共性是指憲法上的人要面對國家、向國家提要求和監(jiān)督國家,從基本權利的屬性上可以看出這一點。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大都是為了保障憲法上的人有效地參與公共生活而設計的,例如選舉權,政治性的言論自由、政治性的游行示威集會等表達權,監(jiān)督權。社會權也是向國家提要求。這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性。特殊意義上的公共性是指,憲法上的人能夠作為國家機構的組成人員直接進入到國家的組織當中去。憲法上規(guī)定了國家機構的組成,規(guī)定了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一系列職位,所有的國家機構都是由人組成的,這些人也是憲法上的人。全國人大代表還享有司法豁免權和言論表決的豁免權,目的就是讓其能夠更好地履行其公共職責。這是憲法上的人的特殊的公共性的表現(xiàn)。這個特性也使憲法上的人比民法上的人多了一個面相。受教育權這項權利在憲法上的重大意義之一,就是受教育是把一個自然人培養(yǎng)塑造成為能夠有效地參與公共生活的人所必不可少的。

  政治性與公共性是憲法上的“人”的基本特征,同時,憲法上的“人”也具有非政治性與非公共性,這一點將在下文憲法上的“人”的內涵中體現(xiàn)出來,從中可以看出憲法上的“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但是,能夠把憲法上的“人”與私法中的“人”區(qū)別開來的,是憲法上的“人”的政治性與公共性的特征。“人”的政治性更多地反映了歷史的發(fā)展。與政治性相比,公共性是憲法上的“人”更根本的特征。

  二、我國憲法上的“人”的范圍

  (一)“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的“人”的范圍

  我國憲法對公民的范圍有明確的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的“人”有怎樣的范圍呢?

  人權是普遍的,人權條款中的人自然具有普遍性,包括所有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也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很多國家的憲法都規(guī)定了“人”與“公民”兩種主體,前者就是不限于本國公民的自然人意義上的所有人。例如法國憲法和俄羅斯憲法都規(guī)定了人與公民的權利。但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在世界范圍內對所有人去實施本國憲法,哪怕是基于保護這個人的人權的目的。所以,即使有關于普遍人權的規(guī)定,在實施憲法的意義上,憲法上的“人”的效力范圍實際上是有限的。憲法上的“人”一般指在該國效力范圍內的人。例如被關押在關塔那摩監(jiān)獄里的人,雖然不是美國公民,但是他們是在美國的實施控制范圍之內,就應該是美國憲法上的人,就應該享有美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人權保障。

  我國憲法上的人權條款被放置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下,并且是在關于公民的資格規(guī)定之后,在修正該人權條款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為了把人權條款的功能最大化,我們應當把人權條款視為一個真正的人權條款而不是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條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被“尊重”和被“保障”的人的范圍也不同。國家尊重的是普遍的所有人的人權,但是國家保障的只能是我國公民和在我國效力范圍內的人的人權。

  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對人的范圍又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腦死亡的問題。還有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即憲法上的人到底從何時開始,一個人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做一個人。目前世界上大約有十多個國家的憲法,把胎兒視為一個人,從受孕開始就看做是一個人的生命,保障胎兒的生命權。德國憲法實際上認可了胎兒已經是人,雖然孕婦仍然可以墮胎,但是按法律規(guī)定要經過一套很嚴格的程序。而根據(jù)法國法律,未能活著出生的胎兒可以登記在戶籍當中,這樣這個胎兒就能獲得人的待遇,家人就可以為其安排葬禮,而在此之前這樣一個胎兒只能被作為垃圾焚燒。我國憲法沒有對胎兒作出規(guī)定,只有民法規(guī)定自然人始于出生。從法制的統(tǒng)一性出發(fā),我國憲法上的人也應該是始于出生的人。而依據(jù)什么標準判斷一個人是否已經出生,也應該與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相一致。

  (二)“人民”的范圍

  “人民”這個概念在我國憲法文本尤其是憲法序言和總綱里,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總體來看,我國憲法至少在四個意義上使用“人民”這個詞。第一個意義,“人民”是一個歷史性概念,在這個意義上古往今來的所有的中國人,都被稱作是人民,例如憲法序言第一句“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chuàng)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tǒng)”。這個歷史性概念的范圍特別大,沒有任何政治含義。第二個意義,“人民”是一個政治性概念,是與“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等相對應的概念,在這個意義上,“人民”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享有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在這個意義上,一個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屬于“人民”,一個未達到選舉權年齡的公民也不屬于“人民”。第三個意義,“人民”是一個與國家統(tǒng)一相關的概念,“人民”包括“一個中國”之內的所有中國人,體現(xiàn)在“完成統(tǒng)一祖國的大業(yè)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第四個意義,“人民”是一個等同于作為自然人的中國公民的概念,例如“保護人民健康”,“增強人民體質”。

  三、我國憲法上的“人”的內涵

  我國憲法上的人,其形象與內涵是非常具體的、非常多樣的,憲法上的人在內涵上具有多面向。

  我國憲法上的人,首先是肉體存在的自然人,有身體,有尊嚴,需要“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憲法上的人,又是有精神生活的個體,有思想,有言論,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憲法上的人,當然也是政治個體,有參選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監(jiān)督權。憲法上的人,還是經濟個體,要勞動,要經營,要消費,作為勞動者有勞動和休息的權利,需要退休制度保障。憲法上的人,還是有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人,夫妻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要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要贍養(yǎng)扶助父母,國家保護婚姻和家庭。

  我國憲法上的人,既包括精英的形象,也包括各種弱者的形象,例如性別上的弱者、年齡上的弱者、身體上的弱者、特殊法律關系中的弱者。“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幫助和安排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婦女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國家培養(yǎng)青少年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fā)展。作為特殊法律關系中的弱者,“被告人”也是我國憲法上的人的一種形象,憲法第125條規(guī)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憲法上的人,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人權條款更把我國憲法上的人的范圍擴展到了普遍的所有的人。憲法總綱第32條規(guī)定了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外國人的形象中還有一個“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的形象?;谲娙嗽趪疑钪械闹匾匚缓妥饔茫瑧椃ㄟ€特意規(guī)定“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憲法還規(guī)定了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保障。

  我國憲法上的人是理性的人,是享有權利同時能夠承擔義務和責任的人,也是需要用法律制度予以指引和規(guī)范的人。公民要遵紀守法,保衛(wèi)國家,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要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憲法的禁止性規(guī)范中特別提及個人的還包括,“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禁止“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禁止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禁止干涉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權,禁止干涉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憲法中還有幾個禁止性規(guī)范,盡管并未特別提及禁止個人的相關行為,但從我國憲法的特點來看,個人也在被禁止之列。例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注釋:

 ?、?本文在兩個意義上使用“人”這個字。一個意義,是包括了“公民”、“人民”、“個人”、“人”等等概念的概括意義上的“人”,在本文中表達為“憲法上的人”。另一個意義,是單指憲法文本中出現(xiàn)的“人”這個字,在本文中表達為“憲法文本中的人”。

 ?、陔m然,自然人始于何時、終于何時,也是一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