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一個怎樣的機構?
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三條設立的,負責監(jiān)督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該委員會的宗旨是:與所有關心促進兒童權利的各種組織機構開展持久對話;針對影響全世界兒童權利和福利的有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xié)調人力和財政資源,提高公眾保護和促進兒童權利的意識。
委員會成員根據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則和主要法系均衡原則,從締約國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他們是品德高尚、在兒童權利領域具有公認能力的專家,以個人身份任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最初,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期由締約國會議決定并在必要時加以審查,同時需經聯(lián)合國大會核準。目前,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每年舉行三屆會議,每屆會議為期四周。
委員會的職能是:監(jiān)督批準或加入公約的締約國在履行責任方面取得的進展;接受并審查各締約國就實施公約所采取的措施和兒童享受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向委員會定期提交的報告。委員會有權要求締約國對其報告內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補充,并有權向該締約國政府及聯(lián)合國大會提出意見。
委員會除了審查來自政府的報告,還接受經由其他途徑(包括非政府組織、聯(lián)合國機構、其他國際組織、學術機構和媒體)交來的有關某國人權狀況的信息。委員會根據所得到的信息,與有關政府代表一起研究成員國交來的報告。在對話的基礎上,委員會可以發(fā)表它的關注和建議。此外,委員會還對有關規(guī)定發(fā)表一般性意見,并主持有關的公眾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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