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自我歸罪權,又稱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享有不被強迫成為對自己不利證人的權利。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反對自我歸罪權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權利,而且被視為一項憲法特權。①
反對自我歸罪權適用于刑事案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張,也可以由證人主張。它的確立,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反對自我歸罪權的的內(nèi)涵
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由于其在刑事訴訟中處于被追訴的特殊地位,最有可能成為辦案人員強迫取得口供的對象,因此反對自我歸罪權表現(xiàn)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較完全的沉默權,包括拒絕回答警察訊問的權利、拒絕站在證人席并宣誓作證的權利以及在不受交叉質(zhì)證情況下作出未經(jīng)宣誓陳述的權利。反對自我歸罪權禁止的是通過肉體性或精神性強制獲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提供不利于己的陳述,因為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白,是法律上最有效的證明,是最強有力的證據(jù)。
對于證人而言,反對自我歸罪權表現(xiàn)為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②但是,反對自我歸罪權提供給證人的只是有限的保護。證人負有作證的義務,不得以其陳述可能致其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為理由而拒絕站在證人席上,只是對于可能引出自證其罪的問題,逐一主張拒絕證言權。
二、反對自我歸罪權的價值
作為憲法特權,反對自我歸罪權的核心價值在于禁止辦案人員對人民施加非法或不當壓力,迫使人民成為不利于自己的證人。
1、反對自我歸罪權對犯罪嫌疑人的價值
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反對自我歸罪權能夠防止辦案人員以刑訊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逼取其口供。[page]
由于自白具有極高的證據(jù)價值,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是辦案人員偵查犯罪的基本手段之一。訊問由偵查人員主導,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切斷與外界的聯(lián)系。為求破案,一方面,警察和檢察官極有可能以刑求、疲勞訊問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與其在烈日下為證據(jù)疲于奔命,不如于樹蔭下撒紅椒于犯罪嫌疑人的雙目”,這是西方學者對刑訊逼供效果的最形象描述;另一方面,現(xiàn)代羈押中的訊問,主要以心理而不是以肉體為目標。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且遠離親人及熟悉事物的支持,因此訊問程序本身內(nèi)含一種強制壓力。在這種壓力環(huán)境中,偵查人員通過威脅、利誘、欺騙等不正當訊問方式,極易使處于程序焦慮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屈服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證言。
為防止訊問者對犯罪嫌疑人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現(xiàn)代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反對自我歸罪權,從而極大地提高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抗拒偵查人員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此外,通過強迫方式取得的自白有可能是虛假的,這增加了錯誤定罪的實質(zhì)風險。美國1986年的一項研究表明,以虛假自白為主要來源而對無辜個人錯誤定罪的案件每年在美國發(fā)生將近6000起,自白成為僅次于辨認錯誤而導致錯誤定罪的第二大原因。因此,反對自我歸罪權能夠使執(zhí)法者明白強制取得的自白會遭到法庭的排斥,故而改變過分依賴口供的做法,積極尋找其他證據(jù),在客觀上促進偵查技術的提高,更好地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
2、反對自我歸罪權對被告人的價值
對于刑事被告人而言,反對自我歸罪權可以使其避免在法庭上陷于偽證、藐視法庭,及自我控訴的三難之境。③
現(xiàn)代審判一般為公開程序,檢察官對被告人的有罪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或檢察官在審判過程中使用刑求或者其他非人道方式獲取被告人口供的可能性很小。在英美國家,審判開始后,檢察官首先提出證據(jù),向法院或者陪審團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檢察官證明完畢后,由辯護律師提出證據(jù)反駁檢察官的指控,在此辯護程序中,被告人必須決定是否要為自己辯護或陳述意見。刑事被告若欲于審判中陳述意見,必須坐于證人席上,宣誓作證之后,才有資格陳述意見。當被告坐于證人席上宣誓之后,與一般證人無異,必須接受其律師的直接詢問以及檢察官的交叉詰問,最終會有下列三種結果發(fā)生:(1)若陳述不實,則受偽證之處罰;(2)若拒絕陳述,則受藐視法庭之處罰;(3)若據(jù)實陳述,則等于自我控訴自己,將被定罪科刑。④若被告不想為自己陳述意見,他只需依據(jù)反對自我歸罪特權選擇在審判中保持沉默即可,從而將自身置于審判程序之外,有如法庭內(nèi)的旁觀者,無人能對其提出任何問題。[page]
此外,反對自我歸罪特權被認為“雖然有時庇護了有罪之人,但更多的是保護了無辜被告人。”一方面,沉默權的行使可以防止審判者獲悉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在美國,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陳述意見,檢察官有權對其詰問,詰問的內(nèi)容包括案件事實和被告人的信用能力。犯罪前科與信用能力密切相關,陪審團一旦獲悉犯罪前科,就有可能對被告產(chǎn)生偏見,從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另一方面,無辜被告的真實證言可能不具說服力,聰明的檢察官會歪曲他的證言,使他在陪審團面前看起來有罪。因此,沉默權的行使有助于無辜被告擺脫可能在法庭上的拙劣表現(xiàn),從而避免陪審團誤認為其心虛或者不誠實而對其作出不利推斷。
3、反對自我歸罪權對證人的價值
對于證人而言,反對自我歸罪權可以使其避免因為作證而導致被追訴犯罪。
在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為求勝訴判決,雙方皆有取得證人證詞之利益;為追求訴訟效率,確保判決結果正確,國家亦有取得證人證詞之利益。⑤因此,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證人負有作證的義務。由于證人有可能是潛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避免證人因作證而使自己陷入被指控的危險,證人有權依據(jù)反對自我歸罪權而拒絕作證。
但是,反對自我歸罪權提供給證人的只是有限的保護,證人不得以其陳述可能致其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為理由而拒絕站在證人席上,不能拒絕作為證人宣誓,他必須接受詢問,只是對于可能引出自證其罪的問題,享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對于可能導致自我歸罪的問題,證人必須逐一主張該特權,而不能概括拒絕回答一切問題。[page]
當證人在明晰自己享有反對自我歸罪權并清楚權利放棄之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基于意志自由陳述可能導致自我歸罪的問題,即視為證人對拒絕證言權的放棄。一旦證人援引反對自我歸罪權對可能導致自我歸罪的問題拒絕回答,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fā)證據(jù)獲取障礙,導致案件無法查清,司法正義無法實現(xiàn)。為換取證人的證言,現(xiàn)代法治國家確立了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國家承諾免除證人的刑事責任或者禁止使用證人證言作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依據(jù)。證人一旦得到作證豁免,便不再受反對自我歸罪權的保護,證人必須就其所知案件事實的情況如實作證。
?。ㄗ髡呦当本┖娇蘸教齑髮W法學院副教授)
注釋:
?、倨溆⑽谋硎鰹镻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谕跽座i:《刑事訴訟講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54頁。
③王兆鵬:《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翰蘆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5-36頁。
?、芡跽座i:《美國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306頁。
⑤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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