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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限制言論自由的國家理由

來源:《人權》2014年第4期作者:孟慶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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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眾白宮外反戰(zhàn)示威抗議對敘動武

  “出于對祖國的熱愛及對他人的責任感”,美國陸軍前情報分析員切爾西?曼寧披露了他在美國軍隊攻打伊拉克的一些真相。不幸的是,他因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泄露機密而被判刑35年。在同軍方的“國家理由”的博弈中,他的言論自由失敗了,付出了35年的自由代價。盡管如此,用他自己的話來說,“當初促使我泄露機密的疑慮仍然沒有得到解決”。6月17日,切爾西—曼寧在《紐約時報》發(fā)表的《我選擇“泄密”伊戰(zhàn)真相》一文,告訴世人,如果有一道單項選擇題,題干是“言論自由”與“國家理由”,美國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國家理由”。

  說到言論自由,就一定要提到美國憲法。美國是根據憲法規(guī)定的政制模式構造出來的,是一個典型的法律人造國。建國本是一個政治問題,美國建國卻是憲法的產物,這可能決定了美國在建立伊始就懂得了將政治問題法律化的道理。從理論上說,在組織原則上,“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分配之后的二次權力分配,是為保障公民權利而設計的權力內部的分立與制衡機制。因此,美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一切公民權利,只有在同國家權力相對的意義上,才能獲得正確的理解。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美國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定國教或禁止信教的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該修正案以否定的形式規(guī)定了言論自由,確立了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法律根據,同時以最抽象的形式劃定了國會的立法權限。盡管該修正案沒有明確說這里的言論自由僅指政治言論自由,但基于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分配原則,針對明確禁止國會立法權的言論自由,將首先指涉的是政治言論自由。因此,個體之間在言論自由上存在的沖突,因為不具有國家針對性,從而不成為憲法意義上的言論自由。由此可以進行的反面推論是,針對公民私人之間的言論自由進行立法限制,如規(guī)定不得對他人進行誹謗,則是允許的。同理,基于“三權分立”的制度理念,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那么執(zhí)法機關當然不得執(zhí)行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更不得制定或執(zhí)行剝奪言論自由的政策;司法機關不得適用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且可以對立法或行政機關相關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政策或立法與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限制自由的一個很簡單的理由是,為了保障自由,使自由可能實現,自由本身需要受到限制。因此,雖然言論自由不得剝奪,但可以基于某些理由進行限制。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首先來自于言論自由本身?,F實當中的言論自由,是由具體的個體行使的。個體之間不是鐵板一塊,千差萬別的不同個體之間的言論自由沖突不可避免。其次,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來自于言論自由同其他自由之間的沖突。自由并非只有一種,而是多種自由之間的共存與競爭狀態(tài),這決定了言論自由可以因為同其他自由存在沖突而受到限制。

  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國家理由,是限制憲法上的言論自由的一個通常理由。美國憲法的設計理念是,國家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分配之后的產物,因此對于公民來說處于派生地位。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制度設計,首要目標是限制和防止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奪,因為對權利的最大危險正是來自于國家權力。同時,國家具有公共性特征,是公民的聯合體、公民利益的代表、公共事務的維護者。因此,協調國家承擔的公共服務能力的最大化與國家侵犯公民權利能力的最小化這兩種矛盾追求,是現代國家所面臨的一個內在難題。以國家理由限制言論自由,是上述矛盾的一種體現。通過立法來明確限制言論自由的國家理由,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立法與行政機關的執(zhí)行法律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美國設計的一種平衡言論自由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制度。

  美國的言論自由保障制度看起來很好,經過宣傳效應的放大之后,更顯誘惑。不過,種種披露美國政府以國家理由限制言論自由的事件,充分暴露出美國言論自由實踐中的另一面。特別是斯諾登爆料的“棱鏡門”事件,將美國對世界各國人民隱私權的侵犯揭露得淋漓盡致,令美國政府顏面掃地,其多年來精心樹立起來的世界人權衛(wèi)士形像大為受損。切爾西·曼寧的《我選擇“泄密”伊戰(zhàn)真相》一文讓美國政府雪上加霜,揭露了美國言論自由實踐中的權力操控術如何讓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被玩弄于股掌之中。

  切爾西·曼寧在文章中提醒人們注意:“針對媒體對美國軍隊在伊拉克以及阿富汗的長期行動的報道,軍方進行了怎樣的控制”。作者粗略地展示了軍方的權力操控術在“法治”內的運作過程。首先,軍方從對申請隨軍采訪的記者進行的許可審查開始,即利用許可權力對記者進行甄選,通過對每一申請人的“正面報道”評分,剔除了那些被認為很可能寫出負面報道的記者。接著,軍方以保證軍事行動安全為由,要求獲準隨軍采訪的記者簽署一項媒體“戰(zhàn)地準則”協議,該協議賦予軍方終止記者的隨軍身份,且不得申訴的權力,從而可以因報道內容終止記者的隨軍身份。軍方利用在“隨軍記者”項目中的這項權力,迫使記者在迎合軍方中互相競爭,結果破壞了美國公眾了解事實的渠道。更耐人尋味的是,在2013年自由撰稿記者韋恩·安德森對軍方限制媒體進入戰(zhàn)地的做法提起的訴訟中,法院以憲法中沒有保護成為隨軍記者的權利的相關內容為由,支持軍方的立場。結果,軍方以國家理由對言論自由進行的限制,不但使公眾只能看到充滿了模糊的猜測和簡化的敘事的新聞報道,而且有意進行誤導,向公眾傳達錯誤信息,塑造軍隊“正義”之師的形象,欺騙公眾充當戰(zhàn)爭的“沉默”推手。

  軍方對于言論自由的操控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的,司法裁決的結果更是為軍隊的行為進行了“合法”定性。這展示了美國將政治法律化的巧妙制度設計與高超技藝。在“法治”的保護下,軍方操控權力的技術得以充分而有效的發(fā)揮,言論自由在與國家理由的博弈中失守了,個體的愛國熱情與責任感被消融在法治之中。

  美籍華人作家夫婦林達在《近距離看美國》系列書中提到,在美國,言論自由就是不管你說什么,寫什么,只要不真干,都無人干涉。真干的話,必須受法律約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那么,切爾西·曼寧干了什么?他什么都沒有干,他只是在說。但是,他同樣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