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權保障在2014年的特殊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第四部分(五)中進一步提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命題,其價值追求是一脈相承的,即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人權保障將成為國家價值觀的重要標志,也預示著四中全會后中國的人權理論、人權實踐以及人權外交進入新的發(fā)展階段。同時,人權作為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將成為展現法治中國的精神、制度與文化內涵,有助于通過人權保障,塑造法治文化,凝聚社會共識。今年是1954年憲法制定60周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特別是2004年“人權入憲”10周年。在這一特殊的年份,我們需要認真思考人權在中國社會的價值與使命,探索如何發(fā)揮人權保障制度在依法治國進程中的作用。
二、《決定》中的人權保障
1.《決定》體現的人權價值與理念
《決定》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并從國家與社會發(fā)展的戰(zhàn)略高度布局依法治國的重點領域、發(fā)展思路與總體部署。其中,樹立憲法權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是《決定》的核心精神,構成其他法治改革與發(fā)展的理念與制度基礎。而憲法權威的基礎在于人權保障,也就是法治以憲法為基礎,法治發(fā)展與制度設計的根本目標是維護人的尊嚴與自由,“保障人民的主體地位”?!稕Q定》中體現的人權不僅僅是有關“司法保障”,包括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領域的人權,具體體現在立法、執(zhí)法、法治教育以及守法等不同環(huán)節(jié)。
《決定》從維護憲法權威的角度,強調了人權在國家發(fā)展中的重要意義,提出加強憲法監(jiān)督與憲法實施;《決定》從行政權的制約與監(jiān)督的視角,強調行政權自我約束功能,以防止行政權對人權的侵害;《決定》從文化的視角,強調法治文化對人權的意義,提出進行法治教育的具體措施等。因此,理解《決定》中體現的人權保障時,有必要以“人權司法保障”為重點,但不能限定在司法領域,應解釋為一個有機的保障體系。目前學術界對此有不同的解讀,如有的學者認為,這一命題是針對司法機關而提出的,其意義是強調通過司法保障人權。筆者認為,應從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角度認識司法的人權保障問題,不能把意義僅限于司法功能上。
2.《決定》中的人權與國家治理體系
從人權與國家治理關系上看,人權保障是國家體制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礎與標志。國家治理首先是憲法治理,而憲法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完善的人權保障制度,維護人權的價值,使之成為國家的價值觀,培育國家生活中的人權文化。人權價值是貫穿在整個國家治理過程的核心理念,體現國家建設的目標。
要落實人權保障的國家價值觀,需要建立有效、統(tǒng)一與權威的國家人權保障體系,因為“保障人權首要的和主要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實現人權的根本在于構建一套完善的國家人權保障制度” 。從制度體系上,一個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是多元的,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人權立法是人權保障制度的基礎,其內部又分為憲法和法律兩個層次,憲法通常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通過法律對憲法原則與規(guī)定具體化、條文化和程序化。人權的行政保障通過依法行政,特別是行政訴訟程序保障人權,在人權保障體系中基于重要地位。因為人權侵害大多發(fā)生在行政領域,建立人權保障的行政體系尤其重要。人權的司法保障是“實現人權不可或缺的救濟手段和最后防線” ,側重于通過司法途徑保障人權,具有事后救濟的特點,發(fā)揮著基礎性、中立性與程序性的功能。
3.《決定》中的人權與司法
《決定》從中國實際出發(fā),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再次強調“人權司法保障”,并提出具體保障措施,如訴訟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等,健全落實罪刑法定原則、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jiān)督,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等。同時對解決執(zhí)行難、訴訪分離等問題也提出改革措施?;谌藱嗨痉ūU系闹匾裕稕Q定》在“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客觀上對人權保障起著推動作用,其核心是保障獨立的審判權與檢察權。
三、落實《決定》關于“人權司法保障”的精神
習近平總書記在《決定》的說明中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到2020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人權保障已經成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內容與指標之一,需要切實落實好。
1.人權原則與人權實踐的沖突
目前,我國的人權建設取得了積極的進展,但人權原則與人權實踐仍處在較大距離,時有發(fā)生侵犯人權的現象。特別是司法對人權的救濟,無論是制度的體系化,還是程序的運行,都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緳嗬菓椃ūU系墓駲嗬?,當受到公權力的侵害時應給予有效的救濟,而司法是基本的救濟形式之一 。因此,大力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有助于實現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之一。
司法改革仍然是《四中》全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建立有效的人權司法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律保障。針對目前司法救濟難、司法腐敗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現實,《決定》再次強調了司法的人權保障意義,以回應民眾的權利訴求與法治期待,力圖為自由與秩序的平衡奠定良好的基礎。
2.牢固樹立人權保障理念
要完善人權保障制度,首先解決好觀念問題,即為什么要保障人權,人權為什么是國家的核心價值觀。“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項不可動搖的憲法原則,要從觀念上解決人權保障的正當性、合法性問題。自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后,國家價值觀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執(zhí)政黨“以人為本”思想轉化為國家的價值觀,既豐富了我國憲法指導思想,也使人權的發(fā)展獲得更豐富的憲法基礎。毫無疑問,通過人權保障條款我們凝聚了國家與社會的共識,人權保障成為評價一切公權力的重要尺度,理順了人權與憲法的內在邏輯,有利地推動了國家治理。尊重人權,就必須堅決摒棄懷疑、抵觸、反對人權的形形色色的錯誤觀念,特別是“人權虛無主義”思潮,牢固確立以人的尊嚴和價值、權利和自由為本位的現代憲法觀。
在法治國家生活中,人是制定一切規(guī)則與公共政策的出發(fā)點,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目標是圍繞人而展開的。凸顯人的價值與尊嚴是我們需要堅守的道德與法治的底線。憲法的目的旨在充分尊重與保障每一個個體的主體性與尊嚴。在缺乏法治傳統(tǒng)的國家,人往往作為社會的附屬而存在,在個人與國家利益的平衡中,個人是無條件服從于國家的,人們往往強調國家利益,而對正當的個人利益卻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形成了單純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價值觀。在這樣的價值觀指導下,個人往往被置于客體和工具化的地位,必然淪為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人民制憲的目的就在于,明確地劃定政府與公民的界限,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作為個體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3.完善司法的權利救濟機制
在國家的人權保障體系中,一直以來司法被視為是人權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與途徑之一。在現代社會,人權一直居于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與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法律的終極價值是為了保障與促進人權,而司法是法律實施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糾紛的最終解決機制,同時也是制約其他公權力的有效手段。人權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在公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劃定一條界限,以人權的力量制約國家權力。司法自誕生以來除了解決糾紛之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功能就是制約其他國家權力。
人權司法保障側重于從司法的途徑為人權保護提供實體與程序,為人權受侵犯的公民提供司法救濟。目前,在中國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沖突,公權力濫用現象十分嚴重。由于司法救濟制度的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權利,特別是基本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于是造成大量的法律之外尋求救濟的現象,既影響國家法治權威,同時也使當事人不得不通過法外途徑尋求救濟。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wěn)定就難以保障。 總體上看,我國司法的救濟程序是薄弱的,有些是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有些是法律規(guī)定無法落實。如在大量的房屋拆遷過程中,私權的保護是相對脆弱的,在一些房屋拆遷糾紛中,我們看到的是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權利的現象,以犧牲拆遷戶利益為代價滿足個別企業(yè)和個人的商業(yè)利益。對私權的擁有者來說,公共利益是可以懷疑的,可以糾問“公共利益”的“正當性”基礎。
人權的司法保障制度要體現社會正義與公平價值,“使當事人在每一個個案中感受正義”。為此,首先要健全錯案防止和糾正機制。《決定》特別強調嚴禁刑訊逼供,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我國保留死刑的現階段,盡可能避免死刑冤案是尊重法治的基本要求,哪怕發(fā)生一起死刑冤案也是對憲法制度和司法權威的極大損害,同時傷害民眾對法治的期待與信心。在我國邁向法治的今天,必須直面憲法上的生命權和刑法上的死刑問題,既要逐步減少刑法上的死刑罪名,又要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至少在死刑案件上應該努力做到“零錯案”。
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充分發(fā)揮司法人權保障功能并不矛盾,兩者之間存在價值的契合性。中國的司法傳統(tǒng)強調大眾化、追求實質正義,積極尋求司法職業(yè)化與大眾化之間的平衡,實現司法為民的功能與價值。
4.獨立行使審判權與人權保障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必須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檢察權,即司法獨立。《決定》在提出法治發(fā)展目標時,明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制度”。只有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才能有效保障人權,使當事人感受公平與公正。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體系的組成部分,其運行的終極目標是為人民的幸福、尊嚴與安全提供法律保護。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的中立性,獨立的判斷與救濟是十分重要的。憲法第12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賦予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尤其是,后半句對于特定干涉情形的排除提示了審判獨立有可能遭遇的挑戰(zhàn)——考慮到文革對于司法制度的破壞與特定歷史背景,這一規(guī)定具有特殊的意義。實際上,憲法用這樣的方式彰顯了其保障審判獨立的價值取向。如果結合憲法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地位的確認,我們則會發(fā)現,審判權排他性地被賦予了專司審判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以說,一個專門的審判機關必然要求獨立享有審判權,而獨立審判的實現則相應地保證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的憲法地位不受侵犯。
5.人權的司法保障與司法機關的憲法實施功能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必須發(fā)揮司法機關在憲法實施中的作用,司法不能遠離憲法。憲法是司法體制的根本依據,也是判斷司法改革合法性的基本尺度。要發(fā)揮司法在人權保障過程中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堅持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認真對待憲法,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憲法架構下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因此,維護憲法權威,忠實地履行憲法職責是司法機關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
在實踐中,法院和檢察院如何實施憲法,如何面對憲法問題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稕Q定》所提出的人權的司法保障實際上是整個憲法實施的環(huán)節(jié)與過程。如憲法得不到有效實施,無法有效地保障人權。就審判機關而言,其履職的方式——適用法律以解決具體爭議——就是維護法制統(tǒng)一與尊嚴的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結合第3款對于憲法最高效力的規(guī)定可知,審判機關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必須是不違反憲法、或者說符合憲法的規(guī)定與原則。如根據《立法法》第90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針對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而后者必須啟動相應的審查程序,理論上有可能導致被審查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被撤銷。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檢察官更有可能發(fā)現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憲性或合法性瑕疵,因此,積極提請啟動憲法監(jiān)督的權力實質上是司法機關遵守憲法和實施憲法的必然邏輯延伸。
同時要堅持司法機關的國家屬性,尊重法官的獨立判斷權?,F行憲法第123條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質與定位,即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guī)定表明,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審判權不能理解為地方固有的權力,它是國家權力統(tǒng)一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履行適用國家法律的基本職責。這也說明了法院行使審判權應該遵循統(tǒng)一的法律和原則,維護法律秩序的統(tǒng)一和穩(wěn)定。審判機關的性質則表明人民法院的職能就在于專司審判,依據法律審理各種類型的案件,解決各種社會糾紛。憲法第125條、126條規(guī)定的公開審判原則、被告有權獲得辯護原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诜ㄔ涸趹椃ㄉ系膰覍傩?,我們需要保障法官的獨立,在案件中“法官說了算”,給法官獨立的空間,“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根據憲法和《決定》的精神,法院的獨立應包括法官的獨立,這是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制度保障。
6.強化司法人權保障與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保證。而“依法執(zhí)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為了落實《決定》的精神,我們要改進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方式,支持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遵循“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原則,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稕Q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最高法院設立跨行政區(qū)的巡回法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終身負責制等。這些無疑對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是有意義的,關鍵是如何正確、全面落實,防止改革過程中出現偏差。特別是“人”的統(tǒng)一管理方面,如何防止有些黨組織借“管理”之名,對司法獨立的“合法”干預,導致司法改革目標與具體運作相互脫離,斷送改革的良機,倒退到司法無法獨立的體制, 既損害憲法和法律權威,也使人權保障失去有效的司法支持。
?。?strong style="text-align: center;">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