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地區(qū)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與外國人權機構和相關國際組織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是中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政法大學作為中國大陸地區(qū)最先設立人權法學二級學科/專業(yè)的高等院校和首批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之一,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人權教育領域以及在這一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對中國政法大學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背景、目標、模式和效果等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可以為中外人權教育領域其他現(xiàn)存的和潛在的合作者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一、人權教育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背景
(一)國際背景
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隨著“冷戰(zhàn)”的結束,國際社會成員之間圍繞人權問題長期進行的對抗和爭斗漸趨緩和,彼此之間的對話、交流與合作日益廣泛和深入,關于人權的意義、內容和實現(xiàn)方式的共識不斷增加,人權教育對于人權的尊重、保障和實現(xiàn)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得到了特別的重視。繼1993《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明確要求各國政府開展人權教育、培訓和宣傳之后,聯(lián)合國先后制定并實施了《“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十年”國際行動計劃(1995-2004年)》、《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行動計劃(2005-2009年)》和《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行動計劃(2010-2014年)》。在這些行動計劃的指導下,許多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或機構(特別是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簡稱人權高專辦)、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紛紛開展多種形式和內容的人權教育活動,包括為其他國家的人權教育提供協(xié)助和支持。
聯(lián)合國人權教育行動計劃的制訂和實施為有關國際組織、國際機構和外國的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協(xié)助和支持中國人權教育的行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和契機。2000年和2001年,聯(lián)合國人權高專辦先后與中國政府簽署了《關于開展人權領域技術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和第二階段合作協(xié)議,規(guī)定雙方在人權教育領域開展合作。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在支持中國的人權教育方面的努力積極而有效。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下設的挪威人權中心、瑞典隆德大學法學院下設的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和丹麥人權研究所均已把促進中國的人權教育作為其主要的工作目標之一。為此,挪威人權中心于1997年設立了一個“中國與法治項目”(簡稱“中國項目”), 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于2001年在北京設立了一個辦事處。這三個人權機構很快成為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在內的中國大陸地區(qū)許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主要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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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70年代末改革開放開始,特別是90年代初期以來,中國與人權有關的政策和法律不斷發(fā)生重大變革。就政策層面而言,1991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表了中國政府關于人權問題的第一份白皮書,首次承認了“人權”這一名詞的“偉大”和享有充分人權這一目標的“崇高”。1997年9月和200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和十七大分別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政治報告和黨章,使之成為執(zhí)政黨的一項重要目標。2006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一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首次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權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納入國家發(fā)展規(guī)劃,使之成為中國國家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主題。就憲法和法律層面而言,2004年3月,中國憲法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條款,首次以憲法條款的形式規(guī)定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法律職責。在此前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分別制定了大量直接與人權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并對許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修改或廢除。
中國國內人權事業(yè)的進步及其在國際人權領域的行動極大地促進了國內人權研究和教育的開展。就人權研究的情況而言,1980年以來,從事人權理論研究的學者和人權研究機構不斷增加,人權研究成果迅速增長。就人權教育的情況而言,從20世紀90年代末期開始,越來越多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以及教學和科研人員通過開設人權法課程或專題講座、編寫人權法教材、推動設立人權教育項目或者人權法專業(yè)等形式從事人權法教學活動,并努力參與或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這些活動得到了政府的明確肯定、鼓勵和支持。
中國政府關于人權、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積極立場和實踐為中國高校與國外機構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中國高校人權研究與教育活動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也為這一交流與合作準備了一定的物質的和心理的條件。
二、中國政法大學人權教育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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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進行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始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到目前為止,其經(jīng)常性的合作伙伴主要是挪威人權中心、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和丹麥人權研究所。除此之外,另有許多國外教育或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或機構以及外國駐華代表機構曾與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有過比較正式的交流與合作,其中包括:英國的埃塞克斯大學人權中心、諾丁漢大學人權法中心、貝爾法斯特女王大學人權中心、劍橋大學人權中心、??巳卮髮W法學院和英國文化協(xié)會駐京辦事處/英國駐華大使館文化教育處;美國的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耶魯大學法學院、哥倫比亞大學人權研究所、紐約大學法學院、卡特中心和福特基金會;加拿大的民主與權利發(fā)展國際中心;愛爾蘭的愛爾蘭人權中心;澳大利亞的悉尼大學和西南威爾士大學;冰島的阿庫雷利大學;西班牙的德士多大學人權研究所;荷蘭的烏特勒支大學人權研究院;歐洲大學間人權與民主化中心;歐盟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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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國外合作伙伴(尤其是經(jīng)常性的合作伙伴)在與中國政法大學開展交流與合作之前便制定了明確的目標。以挪威人權中心、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和丹麥人權研究所為例,這三個來自北歐國家的人權機構都擁有促進國際人權標準在世界各國的傳播、接受和適用的職能,而與其他國家的學術機構在人權教育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則是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策略和方法之一。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基于對自身工作重點的不同考慮,這三個人權機構對與中國學術機構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的重視程度也有所區(qū)別。例如,挪威人權中心中國項目成立以來,一直將與中國學術伙伴的長期交往和密切合作作為在中國開展工作的基石,并將促進中國的人權教育,特別是中國高校的人權法教學,作為其首要工作重點。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也十分注重有助于加強中國法律院系中的國際人權法教學的能力建設。對于丹麥人權研究所而言,促進中國的人權教育只是一個相對次要的目標,更為重要的則是推動中國制定或修改法律、加強公眾參與和保障司法救濟。即便如此,這三個人權機構一致認為,與中國高校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直接有助于中國高校教師了解和認識國際人權標準,改進人權教學和研究方法,提升人權教學和研究的能力、數(shù)量和質量,也直接有助于中國高校教師及其所在機構加強相互交流與合作,促進高校人權法教學和研究的發(fā)展。在這三個人權機構與中國政法大學和其他中國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的過程中,這些目的得到了一貫的強調和充分的體現(xiàn)。
與許多國外伙伴相比,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曾一度缺乏明確而長遠的計劃和目標。在此類合作開始的最初幾年里,中國政法大學似乎只是把它作為“法學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一個新辟的領域。2002年6月,中國政法大學決定成立人權與人道主義法研究所,將之作為直屬學校的在編科研機構,并賦予其在人權領域開展理論研究、人才培養(yǎng)、社會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項職能。該所以“推廣人權教育、從事人權研究、開展人權培訓、普及人權知識、提高人權意識、促進人權保障”為宗旨,恰與上述北歐三國的人權機構促進中國人權教育的目標頗相契合。不過,學校在該所成立后一直強調其“科研機構”的地位及其“理論研究”的職能,對其“人才培養(yǎng)”的職能并無很高的期望。因此,盡管學校通過該所在人權教育領域實際上進行了大量的交流與合作,并且也取得了顯著成果,但這些工作依然具有很大的被動性和隨機性。2011年12月,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正式成立,其人權教育與培訓和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職能得到明顯加強,在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目標也更為廣泛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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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大致采取了兩類模式,一類是基于正式協(xié)議的項目模式,另一類是不基于正式協(xié)議的非項目模式。前一類模式通常適用于以各自單位名義進行的比較重要的合作,后一類模式一般適用于以單位代表或個人名義進行的臨時性的交流活動。
1998年以來,中國政法大學與國外合作伙伴先后簽署了十余項專門的人權教育合作協(xié)議。根據(jù)這些協(xié)議,中國政法大學先后于1998-2002年與外交學院和挪威人權中心共同實施了《國際人權法教程》編寫項目,于2001-2004年與英國文化協(xié)會駐京辦事處共同實施了人權法核心教材編寫項目,于2002年與北歐三國的人權機構共同實施了第二屆中國—北歐國際人權法中國大學教師高級研修班項目,于2003年在歐盟委員會資助之下實施了人權法大學師資培訓項目,于2004年與北歐三國的人權機構共同實施了第四屆中國—北歐國際人權法中國大學教師高級研修班項目,于2004-2005年與英國文化協(xié)會駐京辦事處和挪威人權中心共同實施了人權法教材捐贈項目,于2004-2005年與挪威人權中心共同實施了西部高校人權法教學情況調研項目,于2007-2008年由卡特中心資助實施了兩項人權法知識培訓項目,于2009年與北歐三國的人權機構共同實施了第二屆中國高校人權教育年會項目,于2012和2013年與挪威人權中心共同實施了中國高校教師人權法教學研究項目。此外,在中國政法大學與羅爾·瓦倫堡人權與人道法研究所于2004年開始實施的國家人權機構研究項目之下,中國政法大學先后單獨或與該所共同舉辦了4期人權系列講座(2008-2012)、5屆人權法暑期班(2009-2013)和兩期司法與人權保護研習班(2011),使該項目事實上發(fā)揮了一定的人權教育功能。
除上述正式的合作項目之外,在過去十多年里,中國政法大學與許多國外組織和機構的代表或個人頻繁開展了包括互訪、講學、研討在內的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近年來,這種交流與合作的范圍已逐漸擴及學生培養(yǎng)領域。
三、中國政法大學人權教育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效果
在中國政法大學與各合作伙伴的共同努力之下,雙方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項目得到了有效實施,取得了許多直接成果。例如,2002年以來,兩部人權法教材獲得出版,200多位高校教師接受了人權法培訓或參加了人權法教學經(jīng)驗交流活動,80位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接受了人權知識培訓,約500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含十余名外國學生)參加了人權法暑期課程班的學習,近千名法官參加了關于司法與人權保護的研習班和系列講座。
中國政法大學與國外伙伴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的成功實施對相關目標群體和合作各方產(chǎn)生了積極影響。從參加人權法研修、培訓和經(jīng)驗交流活動的教師的書面評價可見,每位教師在從事人權法教學所需要的知識、材料、方法、態(tài)度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收獲。通過有關合作協(xié)議的擬訂和實施,合作各方不斷加深相互了解、信任和支持。就中國政法大學而言,與國外伙伴的交流與合作極大地提升了其在國內外人權教育領域的地位和影響,全面增強了其開展人權法教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除上述較易觀察的成果和影響外,中國政法大學及其國外合作伙伴在人權教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對中國的人權教育(特別是高校人權法教學)、研究和制度建設同樣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在過去的十余年里,中國有越來越多的高校開設了人權法課程,建立了人權研究機構,有越來越多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從事人權法的教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與人權直接相關的法律、政策、計劃的制定和實施,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在這些方面無疑發(fā)揮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紤]到其他多重因素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這一作用的范圍和程度還有待進一步的評估和分析。
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國際人權事業(yè)和中國國內人權、法律和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為背景,以促進中國高校的人權法教學為直接目標,以推動中國人權教育和研究的發(fā)展、人權制度的健全和人權狀況的改善為長遠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這一交流與合作盡管為時不長,其途徑、方式、范圍和程度也頗為有限,但業(yè)已取得了明顯效果,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jīng)驗。與此同時,受客觀環(huán)境和自身能力的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在人權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還面臨不少困難和障礙,需要更加積極、主動地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擴大交流與合作的范圍,提升交流與合作的質量,從而更加有力地促進各項交流與合作目標的實現(xiàn)。
(班文戰(zhàn)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