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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使用“特定群體”稱謂的建議

來源:《人權》2015年第2期作者:許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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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在當前中國的人權研究中,對婦女、兒童、老年人、少數民族、殘障人士等群體的指代有很多稱謂,比較常見的主要是“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特定群體”等。弱勢群體在劃分標準上缺乏客觀性,強調其弱勢屬性亦不利于對其尊嚴的平等尊重,特殊群體重在強調其不同于一般的獨特屬性,而這些屬性往往是低于或弱于一般狀態(tài)的,也會引起相關群體的不良感覺。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的用法均與尊重人權的精神不一致,因而不是人權研究中的理想用語,我們建議統(tǒng)一改用“特定群體”。“特定群體”的稱謂在客觀性、平等性、開放性等方面具有顯著優(yōu)勢,是更理想的稱謂。

  關鍵詞:特殊群體 弱勢群體 特定群體 人權

  在國內的人權研究中,對婦女、兒童、少數民族、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群體有不同的稱法,典型的主要有“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特定群體”等。筆者認為,為了更科學規(guī)范地進行研究,實質性地反映這部分群體的實際狀況,尊重不同群體的權利和尊嚴,在人權研究中應當將稱謂統(tǒng)一為“特定群體”。

  一、“弱勢群體”的含義及評價

 ?。ㄒ唬?ldquo;弱勢群體”的含義

  “弱勢”主要強調“力量上比較弱小”,相對的是“強勢”,是一個具有相對性的概念。“弱勢群體”曾經出現(xiàn)在《200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到“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就業(yè)援助”①,但更多時候,在官方文件中用的是“困難群眾”②的提法。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弱勢群體”是一個常用詞匯③,這與中國社會全面轉型過程中的階層分化有緊密關系。在港澳地區(qū),“弱勢群體”被稱為“弱勢社群”,臺灣地區(qū)也稱之為“弱勢團體”或“弱勢族群”。

  在英文中,經常用“Vulnerable Group”④、“Disadvantaged Group”⑤、“Marginalized Group”來單獨、組合或并列使用來代稱這部分群體,其中,“vulnerable”重在強調這部分群體脆弱、權利不易得到實現(xiàn)或容易遭到侵害的特點或屬性,這些侵害可能來自政府、社會群體或個人,也可能是來自制度性的結構性的歧視、社會排斥或污名化,還可能是某種強大的社會力量或經濟力量;“disadvantaged”則重在表達這部分群體實際上所處的貧困的、不利的事實或狀態(tài);“marginalized”重在強調該部分群體處于社會的邊緣。在實際運用中,既有單獨使用的情況,也有兩個在并列使用的情況,對三者未加詳細的區(qū)分,尤其是在很多場合,“Vulnerable Group”和“Disadvantaged Group”經常被不加區(qū)分地交互使用。⑥也是基于這種共享的含義,在中國學術界中,“Vulnerable Group”、“Disadvantaged Group”、“Marginalized Group”都被經常性地翻譯為“弱勢群體”,被翻譯為“邊緣群體”或“脆弱群體”的情況也有,但相對而言不夠普遍。

  國內的不同學者主要從四個不同角度上對弱勢群體進行了界定:

  第一,從相關主體能力或實現(xiàn)權利機會的角度,突出強調這部分群體在實現(xiàn)權利能力、生存能力、競爭能力、社會機會、抗風險的能力等方面具有明顯的不足。比如:鄭杭生等認為:“社會脆弱群體是指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者群體。”⑦張曉玲認為:“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廣義上是指在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狹義上指的主要是在社會生活領域占有社會資源少、實現(xiàn)權利能力弱的人,其基本特征是:競爭能力弱,生活上貧困,社會地位低下。”⑧

  第二,從相關群體所處的社會結果或最終狀態(tài)的角度,突出他們在經濟資源占有、政治資源占有、社會地位、生活水平、社會聲譽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如:商務印書館編撰的一本辭典中將弱勢群體界定為“社會地位較低、經濟收入較少或基本生活能力較差的社會群體。”齊延平認為:“社會弱勢群體是一個社會分層基礎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由于自然與社會的、先天與后天的、人為與非人為因素的影響,在社會地位、財富分配、政治權力行使、法律權利享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以及在發(fā)展方面潛力相對匱乏的人群。”⑨齊延平:《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頁。

  第三,從原因來看,導致這種能力或結果處于不利狀態(tài)的成因,既可能是相關主體自身的生理缺陷或其他主觀因素,也可能是社會結構性原因,既可能是人為因素,也可能是非人為因素。如一本詞典中有關弱勢群體的詞條為:“弱勢群體指的是由于社會環(huán)境歷史原因或自身條件,導致一部分人相對于另一部分人在經濟或在其他方面處于劣勢地位的人群。”⑩

  第四,從相關群體與被參照群體相對比的角度,突出該部分群體相對而言的在能力、處境上的不利地位。比如,李林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數)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數)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11)

  對我國現(xiàn)階段究竟那些群體屬于弱勢群體,有不同的看法,比較具有典型性和共識性的看法是,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婦女、兒童、老年人、少數民族、殘疾人等。(12)除此之外,也有研究將農民工、城市失業(yè)人員、低收入群體、貧困農民等群體也納入進來(13)。在國外的政策文件或研究中,弱勢群體也具有多元化的特點。(14)

 ?。ǘ?ldquo;弱勢群體”這一用語的不妥之處

  “弱勢群體”的用法突出強調了該類群體在能力、現(xiàn)實生活中的弱勢地位,作為社會學、政治學研究的術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人權研究中,將相關群體用“弱勢群體”來統(tǒng)稱具有比較明顯的弊端,該詞不是人權研究中指代這些群體的理想用語,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作為相對概念的“弱勢”,由于缺乏必要的衡量標準而導致用語的不科學。究竟哪些人屬于弱勢,如何進行范圍界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這種困難不僅在國內存在,而且在國際社會的政策實踐中也同樣存在,既缺乏準確嚴格的界定,也沒有一個被共同認可的群體清單(15)。事實上,同一群體內部也存在著巨大差異,甚至其內部差異遠遠大于群體間的差異,這樣的話,籠統(tǒng)地將一類人群稱為弱勢群體便很不客觀。也有學者提出,弱勢群體應當是居于社會最底層、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群體,而不應當強調其相對于強勢群體的弱勢性(16)。

  第二,籠統(tǒng)地將一類群體歸入“弱勢群體”可能會招致該群體本身的反對而缺乏廣泛認可。作為人權研究者或公共政策制定者,強化群體的弱勢性可能會給其采取有針對性的優(yōu)惠政策帶來合理性,但這種稱謂本身卻并不一定會受到相關主體的歡迎,甚至這種稱謂本身就帶有“低估”、“小瞧”、“看不起”的含義,這可能本身就是一種歧視。同時,將一部分群體稱之為弱勢群體,采取特殊的保障權利措施,也可能會引起另外一些群體的不滿。

  第三,“弱勢群體”具有被“標簽化”的嫌疑,突出強調其弱勢地位,在給相關主體帶來不愉快的身心反應的同時,亦不利于強化不同群體間在尊嚴上的相互尊重和在利益、心態(tài)上的相互包容。

  二、“特殊群體”的含義及評價

  (一)“特殊群體”的含義

  “特殊”指的是“不同于同類事物或平常的情況的”(17),所以,“特殊”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與“普遍”“普通”“一般”“平常”相對,其含義側重在與其他參考對象相比而言,自身不同于一般的“差異性”。在英文中,特殊群體表達為“Special Group”,其意是“特別的、特殊的、專門的”(18)群體,相對于“Vulnerable Group”或“Disadvantaged Group”在人權研究領域的被廣泛使用,“Special Group”在英文人權研究文獻中,被使用的很少。

  國內從1980年代末開始使用特殊群體的稱謂,被廣泛用來指代反對改造群體(19)、就業(yè)困難群體(20)、老年人(21)等,既可以在正面意義上使用,也在負面的意義上使用。1990年代中期以后,這一詞語被廣泛用來指代需要特殊加以關照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

  近年來,在人權研究中,國內的學者一方面強調該部分群體在自然屬性、能力、狀態(tài)、社會結果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另外一方面強調對這些群體需要進行的特殊的對待。如常健等認為:“特殊群體一般是指那些由于特殊的狀態(tài)、處境、身份而特別容易遭受權利侵犯的主體,需要被給予特殊的保護。”(22)張曉玲認為:“特殊群體主要是指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23)余少祥認為,特殊群體是指“公民中由于生理或體能原因,其權利和一切合法權益受到特殊保護與特殊對待的一部分人。”(24)張永和等認為“傳統(tǒng)的特殊群體一般指的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自然弱勢群體,他們更多是基于生理上的特殊狀況而需要特殊保護。”(25)同時,“廣義上的特殊群體還包括由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職業(yè)不光彩或道德上處于劣勢等原因,權利往往被忽視的特殊人群。這兩類群體存在很大差異,就權利保障而言,前者需要的是政策、法律的特殊保護,甚至是傾斜性的保護,而后者需要的則是政策、法律的正常的、非歧視的保護,兩者的要求不一樣。”(26)

  綜合上述可以看出,在目前國內的人權研究中,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在實際所指代的群體上并沒有顯著的區(qū)分,甚至在很多研究中可以交互使用,但如果結合該兩個詞的具體含義來進行比較,相對于弱勢群體,特殊群體是相對更具有包容性的概念,往往包含了前述意義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得到廣泛關注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27)。

  除此之外,特殊群體還包括一些其他主體,這些主體本身并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弱勢群體,而是由于在既有的制度和文化結構下,其權利容易遭受制度性歧視或沒有得到平等對待,比如常健等在《人權知識公民讀本》中認為特殊群體也包括遷徙工人、原住民、無國籍人、難民、特殊疾病患者、被羈押者、受害者等。(28)在“中國大眾人權觀念調查報告”中,特殊群體還包括乞丐(流浪人員)、同性戀、罪犯、吸毒人員、賣淫人員、第三者等。(29)還有些研究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30)、失足青少年(31)、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農村留守兒童、遭受性侵的女童、海外中國公民以及解毒人員等歸為特殊群體(32)。

  (二)“特殊群體”這一用語的不妥之處

  相對于“弱勢群體”而言,“特殊群體”這個稱謂沒有特別地、直接地強調這部分群體在資源占有、社會身份、生理能力等方面的弱勢性,其客觀性有所提高,也回避了衡量標準難以確定等困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仔細查究,其含義與人權研究所強調的尊重、平等等精神也有不吻合之處,表現(xiàn)為:“特殊群體”主要強調的是不同于參照群體的“差異性”,那么,具體到人權視角下所一般指稱的婦女、兒童、老年人、少數民族等群體來說,其差異性是什么呢?不難推理,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xiàn)為在性別、年齡、族群、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而且這些差異往往是低于或弱于一般狀態(tài)的。中國俗話說“打人不打臉,罵人不揭短”。所以,絕大多數正常的人或群體都不會將自身的弱勢或弱點被公開談論后被“標簽化”視為愉快之事,這種突出強調其差異的稱謂,從這些群體本身的角度來說,容易產生不愉悅的心理感覺。因此,從人權研究意義上說,“特殊群體”也不是指代這部分群體的理想用語。

  三、“特定群體”的含義及其優(yōu)勢

  (一)“特定群體”的含義

  “特定”的意思是“特別指定的(specially designated)”(33)或特別限定。“特定群體”則是指特別指定的群體,至于這些群體自身具有什么特征,它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

  在英文中,“Specific Group”翻譯為“特定群體”、“指定群體”,該稱謂與特殊群體(Special Group)的細微差異在于,它更強調是指定的,但該群體是否具有什么樣的“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屬性,并不著意強調。“Specific Group”一詞經常用在醫(yī)學與健康護理(34)、特定群體保護(35)、政治選舉(36)等領域,強調具有某種特征或某種特定需求的人群。

  相對于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特定群體的稱謂在國內的學術界運用的較少,缺乏對該詞的含義和外延的明確界定。但出現(xiàn)了一些學者在相關群體表達時運用“特定群體”這個稱謂,如趙樹坤(37)、徐爽(38)等用該詞來統(tǒng)稱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遷徙工人、罪犯、犯罪嫌疑人、失地農民等群體,也出現(xiàn)了一些以特定群體命名的著作或文章,如《中國特定群體人權保護的理論與實踐》(39)、《公民維權“巧幫手” 特定群體權益保護篇》(40)、《為弱勢、特定群體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開辟新路》(41)等。

  特定群體本身沒有價值的判斷,不帶有褒義或貶義的色彩,也沒有強調這些群體在哪些具體方面不同于一般或大眾,只是客觀表達該群體是特別指定的。就目前而言,傳統(tǒng)意義上的婦女、兒童、少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等群體,以及人權研究中需要特殊加以關注的農民工、失地農民、罪犯及嫌疑人、艾滋病患者等人權均可以用特定群體來指稱。

  (二)使用“特定群體”這一稱謂的合理性

  “特定群體”的稱謂相對于弱勢群體或特殊群體,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優(yōu)勢。

  第一,更具有客觀性。特定群體的稱謂不對群體的特征進行概括或判斷,避免了從主觀上對不同群體進行歸類的弊端,更具有客觀性,也可以避免由于判斷標準不一致,衡量尺度不一致而產生的學術上或實務上的爭議。

  第二,更體現(xiàn)平等性。無論是“弱勢群體”、“困難群體”還是“特殊群體”都有將這些群體的弱點直接或間接公示于眾并加以強調性表達的嫌疑,或多或少地帶有一定的歧視性含義,所以從精神上來講,由于該稱謂缺乏平等尊重,而容易引起當事人不舒服的感覺,容易傷害其自尊心。

  第三,更富有開放性。由于特定群體的稱謂不著意強調群體特征或屬性,所以,其邊界具有開放性,這就為以后的社會發(fā)展可能產生的新情況留下了空間。比如,當前農民工權利保護的問題就具有比較顯著的時代性,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若干年后這個問題可能就消失或淡化了,但又可能產生新的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但無論如何變化發(fā)展,特定群體都可以將需要加以特殊注意或保障的群體納入其中。

  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相關人權文件來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2013年中國人權事業(yè)的進展》等中,均沒有采用特殊群體或弱勢群體的表達,相關內容采取的均為具體例舉式,分別從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具體權利的視角來進行政策指導和情況介紹。這可能與“特殊群體、弱勢群體”所內含的歧視性含義及容易引起相關群體不愉快的心理體驗相關。筆者認為,在今后的人權研究或政策制定中,如果需要用一個詞來統(tǒng)一指稱需要特殊保護的這些群體權利,建議首選“特定群體”。它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和開放性,能夠適應廣泛的場景,是相對而言比較理想的術語。
 

 ?。ㄔS堯,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管理學博士。)
 
  注釋:

  ①參見朱镕基:《2002年政府工作報告》,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趨⒁娎羁藦姟?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載人民網。
 
 ?、墼谥袊W(CNKI)中以“弱勢群體”為“題名”搜索,最早使用弱勢群稱謂的是宋秀卿1997年發(fā)表在《百科知識》上的文章“急需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城市貧困人口”。到2002年后,以該詞命名的論文數量出現(xiàn)大幅度增長,達到了400多篇,之后到現(xiàn)在都一直維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
 
 ?、馨ǎ郝?lián)合國的一些文件,如United Nations Independent Expert on the Question of Human Right and Extreme Poverty;還包括一些國家文件,如: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Bolivia,Summary of the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等等,參見聯(lián)合國人權高專辦網站。
 
  ⑤如National Plans of Actio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South Africa,參見上注。
 
  ⑥參見Audrey R.Chapman,Benjamin Carbonetti.Human Rights Protections for Vulnerable and Disadvantaged Groups: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Human Rights Quarterly 33,No.3 (August 2011),pp.682-732.
 
 ?、哙嵑忌骶帲骸掇D型中的中國社會和中國社會的轉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頁。
 
 ?、鄰垥粤幔骸渡鐣鮿萑后w權利的法律保障研究》,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頁。
 
 ?、猃R延平:《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頁。
 
 ?、饫钚癯醯龋骸缎戮幚夏陮W詞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50頁。
 
 ?。?1)李林:《法治社會與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載《前線》2001年第5期。
 
  (12)這些群體被廣泛認可為弱勢群體,與這些方面被國際廣泛認可并具有單方面的人權文件有關。同時,在政府的文件中這些群體也被廣泛地提及。
 
 ?。?3)參見張曉玲:《社會穩(wěn)定與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研究》,載《政治學研究》2014年第5期。
 
 ?。?4)比如在韓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除傳統(tǒng)意義上的婦女、兒童、老年人等群體外,還將刑事被害人、外國人、海外韓國人、難民、脫北者等群體都歸為弱勢群體(Vulnerable Groups)并加以特殊保護,參見Summary of the 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聯(lián)合國人權高專辦網站。
 
 ?。?5)參見注⑥。
 
 ?。?6)參見劉德良、楊飛:《網絡時代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頁。
 
 ?。?7)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xiàn)代漢語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6頁。
 
  (18)梁實秋主編:《遠東英漢大辭典》,遠東圖書公司1977年版,第2010頁。
 
 ?。?9)錢中立:《試論反改造團伙》,載《青海民族學院學報》1986年第1期。
 
 ?。?0)青島市勞動局:《轉化就業(yè)難點努力解決特殊群體就業(yè)》,載《中國勞動科學》1991年第10期。
 
  (21)張鐘汝:《老年社會問題探索——老年特殊群體分析》,載《上海大學學報》1996年第4期。
 
 ?。?2)常健、陳振功:《人權知識公民讀本》,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43頁。
 
 ?。?3)張曉玲:《人權法學》,中共中央出版社2014年版,第189頁。
 
 ?。?4)余少祥:《法律語境中弱勢群體概念建構分析》,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3期。
 
 ?。?5)參見張永和等:《中國大眾人權觀念調查報告》,載《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報告(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第411-412頁。
 
 ?。?6)參見上注。
 
 ?。?7)比如,在張曉玲主編的《人權法學》中,第九章“特殊群體權利”中包括:婦女權利、兒童權利、殘疾人權利、弱勢群體權利、少數人權利。參見同注(23),第189-226頁。又比如,陳成文認為,社會弱者群體“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參見陳成文:《社會弱者論》,時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頁。
 
 ?。?8)參見注(22)。
 
  (29)參見注(29)。
 
  (30)參見張啟祥:《城市中的特殊群體——對南京外來務工人員的調查》,載《現(xiàn)代經濟探討》2002年第3期;張敦福:《城市相對貧困問題中的特殊群體:城市農民工》,載《人口研究》1998年第2期。
 
 ?。?1)參見鮮開林、李雷:《失足青少年的權益問題與維護對策》,載《人權》2013年第4期。
 
 ?。?2)參見李君如主編:《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報告(2014)》,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摘要。在該報告中,例舉了五類人權的權利保障情況,分別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農村留守兒童、遭受性侵的女童、海外中國公民以及解毒人員。
 
 ?。?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xiàn)代漢語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5頁。
 
 ?。?4)參見Information for Specific Groups.
 
 ?。?6)參見Jeffrey E.Cohen,“The Polls”: The Coalitional President from a Public Opinion Perspective,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 36,No.3 ( 2006),pp.541-550.
 
  (37)參見趙樹坤:《從國際人權法看殘疾人保障》,載《人權》2013年第6期。
 
 ?。?8)參見徐爽:《人權指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4頁。
 
 ?。?9)參見趙樹坤:《中國特定群體人權保護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0)參見陳蕾、朱國輝:《公民維權“巧幫手” 特定群體權益保護篇》,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陳寶樹等:《為弱勢、特定群體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開辟新路》,載《金融時報》,2009年8月11日。

Abstract: In today's human rights study in China,there are three umbrella names for the woman,children,the old,the minority and the disabled,etc.They are Ruoshi Qunti,Teshu Quntiand Teding Qunti.There is no objective criterion to identify which group is vulnerable group and the emphasis of weakness will go against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dignity.Teshu Qunti emphasize the differences with the general groups and the differences are often weaker than others,so it will also cause bad feelings.Given this,we should rename the Ruoshi Qunti and Teshu Qunti for Teding Qunti.The appellation of Teding Qunti shows the significant advantage in the objectivity,equality and openness.Also it fits the spiri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責任編輯葉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