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酷刑的非法化是人類文明進化的重要展示,也是人權保障不斷提升的重要體現(xiàn)。1984年聯(lián)合國通過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是第一個針對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預防和懲治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專門性國際公約。本文介紹了該公約的起草背景、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并結合我國提交的締約國報告以及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考察中國履行義務的情況。
關鍵詞:《禁止酷刑公約》 酷刑 執(zhí)行報告 結論性意見
酷刑在歷史上曾被視為懲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手段。隨著人類社會從自然文明向法制文明的轉變,人們逐漸意識到酷刑的非人道性,禁止酷刑成為人類社會的迫切需求。聯(lián)合國早期的人權文件中含有禁止酷刑的人權理念或是一般性規(guī)定,但這并不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酷刑犯罪,世界各國仍有酷刑事實的存在。鑒于此,聯(lián)合國于1984年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以下英文簡稱“CAT”,中文簡稱《禁止酷刑公約》)。
一、《禁止酷刑公約》的起草背景
禁止酷刑是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后,對此前的暴力行徑進行反思的一項行動。聯(lián)合國作為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其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其成立初期就在一些國際公約等文件中寫入禁止酷刑的規(guī)定,但這并未在實際上遏制酷刑的發(fā)生。1973年第28屆聯(lián)合國大會針對一些國家提交的酷刑問題,指出“念及《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確認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鑒于這個問題已經透過各種有關侵害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報告,提出各主管人權事務的機構,……,決定在大會將來的一屆會議中,將有關拘留和監(jiān)禁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問題作為一個項目來研討。”①
1974年第29屆聯(lián)合國大會將禁止酷刑列入了議事日程,交由第三(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委員會進行審議,并通過決議稱,“研究增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時,將保護所有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jiān)禁者不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規(guī)則包括在內;決定在其第30屆會議上審議拘留和監(jiān)禁期間的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問題。”②
1975年12月9日,第30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3452(XXX)號決議,將《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宣言》附于決議之后。1977年12月8日,聯(lián)合國大會第32屆會議通過決議,請人權委員會按照《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宣言》所載的原則,草擬一項公約草案。
由此,人權委員會在1978年屆會上設立了一個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審議由瑞典和國際刑法協(xié)會提交的禁止酷刑公約備選草案分別是③。后來,該工作組以瑞典提出的公約草案為基礎,通過了一個決定草案,并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的授權,持續(xù)舉行會議,直至1984年完成公約草案的起草。
1984年,第三委員會審議了公約草案以及各國政府提交的意見,“解決了工作組遺留的關于實施監(jiān)督方面的問題。” ④同年12月10日,聯(lián)合國大會會議以大會第39/46號決議通過了《禁止酷刑公約》,并開放給各國簽署、批準和加入。按照該公約第27條規(guī)定,自第二十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與聯(lián)合國秘書長之日起第三十天開始生效。該公約于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成為國際社會第一個專門針對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二、《禁止酷刑公約》的框架和內容
《禁止酷刑公約》共有33條,包括序言和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第116條)是實質性條款,主要包括酷刑的概念以及締約國需履行的各項義務;第二部分(第17-24條)是實施性條款,主要包括公約實施監(jiān)督機制的設立和運行等;第三部分(第25條-33條)是技術性條款,主要包括公約的簽署、批準、加入、生效以及保留和修正等事項。因技術性條款與其他國際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近似,本文將著重介紹公約的實質性條款和實施性條款的內容。
(一)酷刑的概念
根據該公約第1條第1款的規(guī)定,“‘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獲取情報或供述,或因為他或第三者所做或所涉嫌的行為對他或第三者加以處罰、恐嚇或強迫,或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并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屬由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在該定義下的酷刑構成要件包括:
第一,實施主體是“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以及“在前兩種人的教唆、默許或同意下實施酷刑行為的人”和“上述人員共同實施酷刑罪的任何人”。但是,任何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人,不僅僅限定于司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其中“由執(zhí)法人員、準軍事團體、民防部隊和其他虐待都屬于本定義的范圍。” ⑤
第二,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并且實施酷刑有特定的目的,即必須是基于以下四種情形:(1)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獲得情報或供狀;(2)為了某人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而對某人加以處罰;(3)為了恐嚇或威脅某人或第三者;(4)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
第三,實施酷刑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任何自然人?!督箍嵝坦s》用的是“a person”——某人,并沒有明確指明是犯罪被告人或嫌疑人??嵝痰男袨椴灰欢ㄒl(fā)生在刑事司法過程中,也不要求針對特定的人。例如:因種族歧視而發(fā)生的對難民的酷刑;政府人員、公職人員對舉報人的酷刑。
第四,酷刑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公約的規(guī)定,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的疼痛或痛苦的行為。這種行為主要包括:(1)實施了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2)唆使、同意或默許了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3)有施加酷刑意圖的行為;(4)有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
關于“劇烈”程度的最終判斷一般取決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標準不僅要根據虐待行為對某人肉體或精神上造成的客觀影響,還取決于某人的主觀感受,此外還受社會條件的影響。這表明酷刑犯罪在構成上屬于結果犯,如果“疼痛”或“痛苦”沒有達到劇烈程度,一般不構成酷刑罪。但是,由于《禁止酷刑公約》規(guī)定處罰未遂犯,因此,這里作為構成酷刑犯罪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在法律上只是區(qū)別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在危害嚴重的情況下,即使沒有造成這種程度的危害結果,甚至沒有這種結果,也可以對圖謀實施酷刑行為追究刑事責任。⑥
第五,“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但是公約未對這一例外做進一步解釋,在現(xiàn)實中可能會被國家理解為可以通過國內法將酷刑行為變成合法的制裁行為。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特別報告員認為,合法的制裁僅包括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為合法并且符合國際范圍內接受的基本的保障的處罰方法。
除了《禁止酷刑公約》,國際社會上對“酷刑”進行定義的還有兩個文件,即1975年《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和1988年《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這兩份文件關于“酷刑”的定義一個過窄,一個過寬。目前,國際社會上多采用《禁止酷刑公約》中對酷刑的定義。一方面,因為公約是由國際社會共同制定,具有強制約束力;另一方面,該公約的適用范圍較為廣泛。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57個國家批準該公約,這表明該公約獲得了世界各國廣泛的關注與認同。
(二)締約國義務
國家履行義務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利,對國家義務進行說明有助于理解權利本身?!督箍嵝坦s》中規(guī)定國家所承擔的義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1.消極義務:尊重免受酷刑權
就免受酷刑權而言,尊重義務要求國家不得采取或鼓勵采取相關措施限制和剝奪免受酷刑權。其具體內容如下:
(1)不得克減關于免受酷刑的義務?!督箍嵝坦s》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zhàn)爭狀態(tài)、戰(zhàn)爭威脅、國內政局動蕩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tài),均不得援引為實行酷刑的理由。”禁止酷刑委員會指出這種“特殊情況”包括了“任何恐怖主義行動或暴力犯罪的威脅以及國際性或非國際性的武裝沖突。” ⑦
(2)不引渡可能受酷刑者的義務?!督箍嵝坦s》第3條規(guī)定:“1.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個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2.為了確保這種理由是否存在,有關當局應考慮到所有因素,包括在適當情況下,考慮到有關國家境內是否存在一貫嚴重、公然、大規(guī)模侵犯人權的情況。”
2.積極義務:保證免受酷刑權
保證免受酷刑權的義務為國家創(chuàng)設了積極義務。這也是國家禁止酷刑的主要義務,要求國家采取積極措施,立法上對酷刑禁止,司法上對酷刑行為懲處,執(zhí)法上對執(zhí)法人員進行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培訓。積極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防止酷刑的義務。按照公約界定的酷刑行為要素和第4條的要求,將酷刑行為定義為根據刑法須加以懲罰的罪行。⑧因為,在現(xiàn)實中有些國家將酷刑界定為虐待行為。禁止酷刑委員會認為,將酷刑行為界定為有別于普通攻擊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的罪行,將可直接促進公約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總目標。將酷刑行為稱為酷刑并加以界定,有助于實現(xiàn)公約的目標,特別是可促使每一個人,包括行為者、受害者和公眾,都認識到酷刑罪行的特別嚴重的性質。
《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每一締約國應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它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xiàn)酷刑的行為。”第4條規(guī)定:“1.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該規(guī)定也應適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圖以及任何人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2.每一締約國應根據上述罪行的嚴重程度,規(guī)定適當的懲罰。”
(2)對酷刑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濟的義務。《禁止酷刑公約》第13條規(guī)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凡聲稱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遭到酷刑的個人有權向該國主管當局申訴,并由該國主管當局對其案件進行迅速而公正的審查。應采取步驟確保申訴人和證人不因提出申訴或提供證據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嚇。”
一般情況下,國家采取的救濟應該符合下列標準才是有效的:一是該救濟能夠給受害人一個法律上終局性的結論;二是救濟程序還應該具有及時性,使受害人能在合理期限內獲得救濟。⑨
(3)對酷刑犯罪有或引渡或起訴義務?!督箍嵝坦s》第7條規(guī)定:“1.締約國如在其管轄領土內發(fā)現(xiàn)有被控犯有第4條所述任何罪行的人,在第5條所指的情況下,如不進行引渡,則應將該案提交主管當局以便起訴。2.主管當局應根據該國法律,以審理情節(jié)嚴重的任何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樣方式做出判決。第5條第2款所指的情況,起訴和定罪所需證據的標準決不應寬于第5條第1款所指情況適用的標準。”雖然國家對于酷刑有普遍管轄權,但是為了避免犯有酷刑罪行的人因為政治原因而逃避處罰,因此又確立了或引渡或起訴義務。
(4)對酷刑受害者有進行賠償的義務
《禁止酷刑公約》第14條規(guī)定:“1.每一締約國應在其法律體制內確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補償,并享有獲得公平和充分賠償的強制執(zhí)行權利,其中包括盡量使其完全復原。如果受害者因受酷刑而死亡,受其撫養(yǎng)人應有獲得賠償的權利。2.本條任何規(guī)定均不影響受害者或其他人根據國家法律可能獲得賠償的任何權利。”禁止酷刑委員會強調,受害者參與補償過程十分重要,而且恢復受害者的尊嚴是提供救濟的最終目標。⑩
(5)排除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的義務?!督箍嵝坦s》第15條規(guī)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yè)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排除以酷刑取得的口供,能夠有效地阻止酷刑的發(fā)生。因為現(xiàn)實中大部分的酷刑行為是存在于審訊過程中的,這項義務是締約國保障免受酷刑權的基本標準。目前,這項規(guī)定已經成為一項普遍的訴訟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訴訟程序必須具備的。
(6)促進免受酷刑權實現(xiàn)的義務?!督箍嵝坦s》第10條規(guī)定:“1.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在可能參與拘留、審訊或處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jiān)禁的人的民事或軍事執(zhí)法人員、醫(yī)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訓練中,充分列入關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資料。2.每一締約國應將禁止酷刑列入所發(fā)關于此類人員職務的規(guī)則或指示之中。”第11條規(guī)定:“每一締約國應經常有系統(tǒng)地審查對在其管轄的領土內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jiān)禁的人進行審訊的規(guī)則、指示、方法和慣例以及對他們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以避免發(fā)生任何酷刑事件。”這兩條強調國家應該加強執(zhí)法人員的素養(yǎng)培訓和保持審訊活動的透明度。這是因為酷刑行為很大部分是執(zhí)法人員在審訊后活動中實施的,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和培訓,是從源頭上控制酷刑的發(fā)生。
(三)實施監(jiān)督機制
《禁止酷刑公約》的實施機制包括締約國報告制度、調查制度、國家間指控制度和個人來文制度。這些機制是由禁止酷刑委員會來具體負責的。除了締約國報告制度是義務性制度外,其他機制都是任擇性的。
1.禁止酷刑委員會
禁止酷刑委員會根據該公約第17條設立。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專長的10名專家組成。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從締約國的國民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是其中5名當選者的任期只有兩年,具體人選由締約國會議的主席抽簽決定。
委員會的議事規(guī)則是選舉主席團,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具體的議事規(guī)則有主席團自行制定,但必須包括:(a)六名成員構成法定人數;(b)委員會的決定應由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作出。
聯(lián)合國秘書長召開首次會議,其后按議事規(guī)則召開。通常每年召開兩屆常會。?但經多數成員或是締約國的要求,委員會同意,可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的義務是每年應向各締約國和聯(lián)合國大會提交一份年度報告。
2.締約國報告制度
根據該公約第19條,各締約國應在通過聯(lián)合國秘書長向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為履行公約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進展。第一份報告應在公約對其生效1年后提交,之后每4年提交一次。委員會對締約國提交的報告審議后作出它認為適當的一般性評論,其主要內容包括:積極方面;阻礙實施條約的因素和困難;關切的問題;建議。?
3.調查制度
根據該公約第20條,禁止酷刑委員會享有調查酷刑犯罪的權利。禁止酷刑委員會收到可靠情報,有確鑿證據表明該國具有一貫性酷刑做法?,則請締約國研究情報并提出說明。在考慮了締約國提交的說明以及其他情報后,如存在正當理由,則在尋求締約國合作、征得同意以后,指派一名或兩名成員進行秘密調查。調查結果、適當的任何意見或建議轉交締約國,在與締約國協(xié)商以后可載入年度報告或締約國同意后公開。
但是,因這項制度是任擇性的,并且委員會采取的一系列行動都需要與締約國合作,并征得其同意,因此該項制度具有較大的限制性。
4.國家間指控
國家間指控是根據該公約第21條規(guī)定,由禁止酷刑委員會享有的一項職權。該項制度實際存在兩項限制,首先,它屬于任擇性程序,也就是說締約國批準公約時可以對該項提出保留;其次,委員會接受國家間的指控必須具備受理條件,即提出來文者和來文涉及者皆已聲明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某一締約國聲稱另一國未履行本公約所規(guī)定義務的來文。
在獲得這項職權的前提下,委員會在接受來文者提交的來文后,書面通知提請來文涉及者注意。收文國在收到通知后三個月內向發(fā)文國提出解釋或聲明澄清問題,其中盡量適當地提到對此所已經采取、將要采取或者可以采取的國內措施或補救辦法;如在六個月內未能以雙方滿意的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都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提交給委員會,并通知該另一方;委員會在查明對該事項已依國際法基本原則用盡一切國內救濟后,方可受理,但救濟辦法的實行如發(fā)生不當稽延,或是受害者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除外;受理后委員會采取召開非公開會議的方式進行審查,并且設立特設調解委員會對締約國提供斡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就該項指控提出報告。
國家間指控制度實質上是一種談判、調解程序,但國家間指控實際會引發(fā)政治和外交問題,該項制度在現(xiàn)實中發(fā)揮的作用不大。
5.個人來文制度
《禁止酷刑公約》第22條規(guī)定了禁止酷刑委員會負責審議個人來文的職權。禁止酷刑委員會在接受個人來文后提請締約國注意,若如未在六個月內提出解釋或聲明澄清問題,則參照個人代表或締約國材料以非公開會議的形式審議來文,并將其最終的意見告知有關締約國或個人。
該公約同時規(guī)定了委員會接受和審議個人來文的條件。個人來文可接受的條件包括:(1)受害者本人(親屬或其代表)提交來文;(2)受害者所屬締約國承認委員會的管轄,即在加入該公約時未對個人來文制度保留;(3)侵害行為由締約國作出,且違反本公約條款;(4)個人來文必須具名,不得濫用來文權利且來文符合公約的規(guī)定。
禁止酷刑委員會接受個人來文后,如果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下事項則不得進入審議環(huán)節(jié):(1)同一事項過去和現(xiàn)在均受另一個國際組織調查程序或解決辦法的審查;(2)個人未用盡一切國內補救辦法,但補救辦法的實行發(fā)生不當稽延或對違反本公約行為的受害者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
6.防范酷刑小組委員會
為了更好地實施《禁止酷刑公約》,更有效地遏制酷刑,2002年12月18日,第57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蹲h定書》設立了禁止酷刑委員會防范酷刑小組委員會。它的主要職能是對存在被剝奪自由者的地點進行定期查訪,以預防酷刑犯罪。
該委員會由25名專家組成,以個人身份任職。成員的選擇需考慮公平地域分配、文明形式和法律制度的代表性、男女代表的均衡性。他們主要承擔著查訪締約國拘留場所,為國家酷刑預防機制的建立擔當顧問,同聯(lián)合國機關和機制以及國際、區(qū)域和國家結構或組織合作的職能。
三、中國與《禁止酷刑公約》
中國于1986年2月2日簽署《禁止酷刑公約》,1988年9月批準,同時在11月3日提出了保留,不承認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調查制度。此外,我國也沒有聲明承認國家間指控和個人指控制度。因此,我國承擔的主要義務是締約國報告制度。到目前為止,中國提交了六次締約國報告。首次報告于1989年12月提交,并于1992年10月提交補充報告;第二次報告于1995年11月提交;第三次報告于1999年4月提交;第四、五次合并報告于2006年1月提交;于2013年提交了第六次報告。
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我國的締約國報告后,做出了相應的結論性意見,第六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于2015年12月2日至3日的會議上作出。本文將結合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從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特殊問題方面考察我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
(一)立法實踐
1.酷刑的定義
當今各國對于酷刑犯罪的立法模式存在兩種:一種是將各種酷刑犯罪進行綜合,單獨設立一章酷刑犯罪對其進行規(guī)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較少,目前有荷蘭、加拿大、法國、澳門、香港等少數國家和地區(qū)。第二種是將酷刑歸于其他的犯罪類型中,這種立法模式沒有打破原有的犯罪類型模式。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占多數。其中,有的將酷刑歸為妨礙司法活動罪,如俄羅斯;有的將其歸為瀆職罪,如德國、日本;有的則將其歸為了侵犯人身權利罪,我國就是采取的這種立法模式。我國將酷刑犯罪規(guī)定于《刑法》第247條的“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和第248條的“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與《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定義相比,我國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存在以下特點:首先,在客觀方面是使行為對象遭受皮肉之苦或肉體折磨。即上述犯罪行為涉及肉體酷刑,而不包括精神酷刑。其次,公約規(guī)定酷刑是行為犯。我國刑訊逼供和暴力取罪、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被確定為結果犯,企圖或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不視為犯罪。第三,犯罪的實施主體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和監(jiān)管人員,而不包括“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第四,實施酷刑的目的不包括逼供以外的情形。
我國在后續(xù)行動中指出《刑法》可以適用于實施酷刑行為的各項罪名,都不以行為人的身份、意圖、目的為要件,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同時針對官方身份等就有特殊身份的人員犯罪,作出了特殊的規(guī)定。其次,中國法律規(guī)定應予處罰的酷刑行為既包括采取毆打、用刑具等方式造成的肉體上痛苦的行為,也包括采取虐待、侮辱等方式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7條、第248條的規(guī)定,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既包括使用暴力的方法,也包括使用虐待、侮辱等造成精神上劇烈痛苦的方法。?
根據“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的原則,我們認為,酷刑行為主體涵蓋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其他的解釋則值得商榷。為與公約的規(guī)定相一致,我國可考慮將精神酷刑與企圖、合謀、參與酷刑的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具體的做法,比如,“通過修改法律或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規(guī)定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行為,同時將精神酷刑與企圖、合謀、參與酷刑行為規(guī)定在其中” ?。這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2.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所謂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指通過非法渠道和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用作指控被告人的一項規(guī)則。我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排除,并且規(guī)定重大刑事案件的調查要錄音、錄像。“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該規(guī)定表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而對于通過威脅、引誘、欺騙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應當予以排除,沒有明確地規(guī)定。
2012年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在公安刑事執(zhí)法的基本任務中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寫入總則;進一步嚴格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明確規(guī)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同年發(fā)布的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也規(guī)定了與刑事案件同樣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規(guī)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二)司法實踐
1.調查與起訴
《禁止酷刑公約》第12條和13條是關于調查與起訴階段預防酷刑的規(guī)定。調查與起訴是懲治酷刑行為的開始,但由于實行酷刑行為的主體比較特殊,在實際操作中會存在一些阻礙因素。禁止酷刑委員會指出:其一,我國缺乏一種有效的和一致的調查機制審理酷刑案件;?由檢察院負責調查有關政府官員實施酷刑以及私人在政府官員默許或統(tǒng)一下實施酷刑的指控,存在著涉及檢察院職責的嚴重利益沖突,可能導致調查無效和有失公正。?其二,對酷刑的起訴僅限于對某些嚴重的案件?,一些酷刑行為被視為“輕罪行為”,對此只施以紀律或行政處分。?
我國回復稱,中國的檢察院制度不同于歐美的檢察院制度,憲法確立其獨立地位。根據《憲法》相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因此,在我國由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檢察院負責調查有關政府官員酷刑案件,不會導致涉及檢察院職責的嚴重利益沖突。?
首先,對于被羈押者來說,其本人以及家屬可以通過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約見派駐檢察官等多種形式向看守所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檢察院進行控告,其他人亦可向上述單位進行舉報。每個監(jiān)區(qū)都有檢察機關和看守所設置的供被羈押者投遞控告和舉報信件的信箱,并且每個監(jiān)室都裝有受虐待報警系統(tǒng)。此外,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受理核查公眾通過信函、電話等方式對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其次,中國有關執(zhí)法機關會根據職權主動發(fā)現(xiàn)發(fā)生在監(jiān)管場所發(fā)生的酷刑或虐待行為。除監(jiān)管場所的上級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外,公安機關的督察民警還可以進入監(jiān)管場所開展現(xiàn)場督察,檢察機關還會深入到監(jiān)區(qū)、監(jiān)室、提訊室、會見室進行實地檢查,主動去發(fā)現(xiàn)看守所是否存在酷刑或虐待行為。
2.拘留
在我國有三種拘留類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嵝谭缸镆话惆l(fā)生于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中。禁止酷刑委員會注意到,我國行政拘留的一些環(huán)節(jié)存在引發(fā)酷刑的潛在危險:其一,未經起訴前警察拘留可達37天,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被拘留更長的時間【21】。拘留時間高于國際標準規(guī)定的48小時。其二,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沒有被告知拘留者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與家屬聯(lián)系的權利、獲得醫(yī)務治療的權利;【22】在拘留期間會見律師需要經過批準?!?/span>23】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了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根據該法第69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此外,公安部、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理和糾正羈押期限的工作,并且建立起了羈押期限告知、羈押情況通報、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定期檢查通報、超期羈押投訴和糾正以及超期羈押責任追究等制度。
2012年通過的《拘留所條例》保障了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在會見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律師等人員的權利。2007年《律師法》保障了被拘留人會見律師的權利。2003年國務院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對實施法律援助的范圍、標準、實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為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救濟提供了保障。
(三)行政實踐
1.酷刑受害者的康復
《禁止酷刑公約》規(guī)定酷刑受害者除獲得相應的賠償外,還強調直接受害者的事后康復工作。2010年《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受害者擁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只有極少數的案件中,個人才獲得賠償。禁止酷刑委員會對為酷刑受害者,包括性暴力、人口販賣、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的康復措施表示關切;還建議在北京或其他大城市建立酷刑受害者康復中心。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與操作的可行性,針對酷刑受害者的康復工作,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或者是鼓勵一些民間團體建立酷刑康復機構,對酷刑問題以及酷刑受害者康復問題進行研究,并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醫(yī)學治療、心理治療或咨詢服務等。此外,還應當鼓勵民間或非民間受酷刑受害者基金的建立,以便更好地對酷刑受害者進行救濟?!?/span>24】
2.執(zhí)法人員專業(yè)培訓
酷刑的發(fā)生多是由參與拘留、審訊或處理遭到任何形式逮捕、扣押或監(jiān)禁的人的民事或軍事執(zhí)法人員、醫(yī)務人員以及其他人實行的,因此對這些人員的職業(yè)技能和道德培訓是從源頭遏制酷刑發(fā)生的重要行動。我國存在著警方為獲得刑事供述和信息,而施加酷刑或虐待行為的事實。一方面,因為這些執(zhí)法人員、檢察官、法官和醫(yī)生等人員缺乏專業(yè)的技術和知識;另一方面,執(zhí)法人員對于國際人權標準的認識少之又少,國際人權公約等其他文件的研究與學習甚至只存在于學者中。
因此,我國應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實行綜合培訓。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反酷刑領域培訓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公安機關實行“三個培訓”,即任職必訓、職務和警銜晉升必訓、基層和一線民警實戰(zhàn)必訓;檢察機關制定了《檢察人員崗位職務培訓實施綱要》、《檢察官培訓暫行規(guī)定》,對檢察官培訓的內容、方式進行了規(guī)劃,如任職培訓、晉升培訓、專項培訓和其他業(yè)務培訓;人民法院則主要針對監(jiān)獄警官進行培訓,特別是監(jiān)獄系統(tǒng)國家職業(yè)資格心理咨詢師的培訓。
酷刑是嚴重踐踏人生命、健康和尊嚴的行為。禁止酷刑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免受酷刑權是人類進入文明時代的產物,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內在要求。《禁止酷刑公約》為國際社會防范和懲治酷刑提供了重要的國際標準,但這并不代表酷刑就此銷聲匿跡。禁止酷刑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不僅需要建立國際機制進行管制,更要求各國切實落實這些規(guī)定。中國作為締約國之一,在禁止酷刑、保護人權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未來仍將采取進一步措施履行公約義務,尊重和保證免受酷刑權的實現(xiàn)。這也是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方面。
?。ㄐ焖袊ù髮W人權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江婉,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碩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國人權研究會2014年重點課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注釋:
①A/RES/3059(XXVIII),1973.
?、贏/RES/3218(XXIX),1974.
?、跡/CN.4/1285和E/CN.4/NGO/213。
?、芡豕赓t:《禁止酷刑的理論與實踐:國際和國內監(jiān)督機制相結合的視角》,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年版,第17頁。
?、萋?lián)合國日內瓦辦事處人權中心:《人權概況介紹——反酷刑斗爭的體制與結構》。
?、迏⒁姀埥B謙:《酷刑的概念和構成要件》,載京師刑事法治網,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9414,2016年1月4日訪問。
?、摺督箍嵝坦s》第2號一般性評論第5段。
⑧《禁止酷刑公約》第2號一般性評論第8段。
?、釁⒁妱⒑椴ǎ骸墩撊藱嗟膰H保護》,載徐顯明主編:《人權研究》,第2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1頁。
?、鈪⒁姟督箍嵝坦s》第3號一般性意見,第4段。
?參見徐顯明主編:《國際人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頁。
?參見聯(lián)合國人權概況介紹第4號文件(Rev.1)。
?一貫性酷刑做法:委員會認為,如果據報的酷刑案件不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時間突發(fā)的,而是經常、普遍和蓄意的酷刑做法。另一方面,一貫酷刑有時不是政府直接旨意,可能是由政府難以控制的因素所造成,其存在可能表示中央政府的政策及地方政府在執(zhí)行這些政策方面存在差距。立法不夠充分妥善,造成漏洞,使得酷刑得以實施,也促成這種一貫性做法。
?參見CAT/C/CHN/CO/4 ADD.2para.16.
?趙珊珊:《〈禁止酷刑公約〉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頁。
?參見A/55/44(SUPP)para.121。
?參見CAT/C/CHN/CO/4 para.20。
?同上注,para.119。
?參見CAT/C/CHN/CO/4 para.31。
?參見CAT/C/CHN/CO/4/ADD.2 para.11。
【21】參見CAT/C/CHN/CO/4 para.31。
【22】參見CAT/C/CHN/CO/4 para11。
【23】參見A/55/44(SUPP)para.126。
【24】參見注?,第216頁。
Abstract:The illegalization of torture is an important development in the evolutionary history of human civilization and embodies the progress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In 1984,the United States adopted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 It is the first 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which provid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orture and other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basic framework and main content of the convention.Meanwhile,it researches on how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ers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ovision according to our State party reports and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責任編輯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