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教授 彼得·佩弗雷里 (趙一帆 攝)
本文擬在社會建構主義組織理論的框架下,重新思考族群與人權。
2007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聯(lián)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宣言闡述了原住民“建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以及參與經濟活動和傳統(tǒng)活動的權利”。該宣言以143票贊成,4票反對(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和美國)和11票棄權(阿塞拜疆、孟加拉國、不丹、布隆迪、哥倫比亞、格魯吉亞、肯尼亞、尼日利亞、俄羅斯聯(lián)邦、薩摩亞和烏克蘭)的表決結果獲得通過。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稱,“《宣言》為這個世界中,原住民的生存、尊嚴、福祉和權利的最低標準設立了一個通用框架”。(OHCHR, 2016)
對于這段引述,建構主義者首先會注意到“這個世界中的原住民”(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s)當中的定冠詞“這個”(the)。語言在人們對這個世界的理解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該文件所使用的英語語言,定冠詞的使用表明作者們認為存在一種客觀現(xiàn)實,在這之中,這個世界的原住民具有清晰的界定。這同樣適用于他們的權利,即作為原住民生來享有的權利。
這個觀察結論雖然簡單,但已經給予我們足夠的信息,來探明這種看法中的缺陷。首先,任何概念在建構的同時,都會自動構造其對立面。因此,原住民概念得到建構的同時,非原住民的概念也相應而生。那么,非原住民是誰,他們又擁有什么權利?《宣言》未能解決這些問題。本文試圖從社會建構論的角度,通過對族群和由族群派生出的權利概念進行重新定義,以期填補這一空白。
盡管相對主義對于“族群”(Fearon e.a., 2000; Valdez, 2013)和“人權”(Donelly, 2011; Gregg, 2011; Zwart, 2012)存在定義,但實證主義觀念仍是主流,在學術界如此,在政治舞臺上更是如此。在這兩種語境中,人們似乎都專注于對族群進行界定,而后將其獨有的立場作為唯一真理,予以堅決捍衛(wèi)。每天,媒體都充斥著關于族群沖突的新聞報道,它們時常與暴力有關,這之中有人因捍衛(wèi)族群而喪命。族群經常與生活中一些不太令人愉快的方面掛鉤:歧視性立法、財富分配不公、課本中存在偏見的歷史等等。人們固執(zhí)己見、變本加厲,而另一方也沒有顯示出讓步的意愿。許多卷入此類沖突的學者感到自己義無反顧,傾向于利用學術話語支持他們偏好的一派。學者和政治活動家因此成為親密盟友,彼此鞏固對方的立場。
在世界許多地區(qū),族群沖突成為每日日程,而政府為解決這些問題出臺的舉措時常遭到反對者批評,他們認為這些舉措侵犯了相關者的權利。由于族群沒有成文法典作為支撐,人們對于族群所主張的權利通常被稱為人權(的一部分)。人權是另一個承載了沉重情感的詞語;人權和族群相結合,調制出了一杯具有爆裂口感的雞尾酒。
學術界如果想在打破這一惡性循環(huán)的過程中發(fā)揮更為積極的作用,那就必須擱置實證主義思想,而更多地接受相對論的觀點。在本文中,我意圖從社會建構的角度,重新定義族群和族群權利,以此向著相對論方法邁出第一步。從社會建構的角度來看,視族群為暴力沖突的原因之人,以及認為政府平息沖突之舉侵犯了人權之人,分別將族群和人權物化了。他們的觀點產生于對這些術語抱有的固定觀念,因而任何持不同觀點的人(在他們看來)都是錯誤的。上述聯(lián)合國《宣言》就是這種物化的一個例子。我們可以通過提出一種模型來破除這種物化;在這一模型中,所有的定義都以字面為義,并且是等價的,即所有的定義在其對應的社會環(huán)境中都是正確的。
社會建構組織理論的社會融合(SI)模型是一個學術模型,它將人類行為的高解釋力與極簡性相匹配。此外,它將社會結構的出現(xiàn)與人類對世界的理解相整合,能夠顯示出一個人對于同一主題,在不同的社會環(huán)境中可以持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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