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對《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進行深入分析,可以厘清版權和人權是否存在沖突等理論問題,有助解決在授權實體和無障礙格式等方面的制度設計和法律實施問題。本文從《馬拉喀什條約》的背景、定位和內容方面論述條約所蘊含的人權視角,并從《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實施出發(fā),提出該條約實施的政策和法律建議。
關鍵詞:馬拉喀什條約;受益人;無障礙格式;被授權實體
《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本文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于2022年5月5日對中國正式生效。條約正式生效后,我國需要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中落實其內容。我國是諸多國際人權和版權條約的締約國,國內法律法規(guī)已有對相關權利保護的內容。對《馬拉喀什條約》的準確理解,有利于澄清人權和版權保護內容。本文旨在對《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進行深入分析,以期厘清《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的含義,進而幫助解決在授權實體和無障礙格式等方面的制度設計和法律實施問題。
對《馬拉喀什條約》,學界已有的研究主要關注著作權法的相關制度和圖書館服務的調整,對《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進行深入闡述、特別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如何體現(xiàn)人權屬性的研究尚有不足。本文擬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從《馬拉喀什條約》的背景、定位和內容方面論述條約所蘊含的人權視角。第二部分專門論述版權保護和人權保護的一致性。第三部分從《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實施出發(fā),探討在憲法人權原則下解決人權保護和版權保護的表面沖突問題。第四部分從《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出發(fā)提出對組織條約實施的政策建議。最后是結論。
一、《馬拉喀什條約》的背景、定位和內容
《馬拉喀什條約》無疑在國際人權條約體系中處于獨特的地位?!恶R拉喀什條約》由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WIPO)領頭起草,它的制定明確以《世界人權宣言》和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提出的人權原則為依據(jù),是首部明確納入了人權視角的版權條約?!恶R拉喀什條約》的核心是在人權原則下劃定版權人的權利邊界,以便增加盲人等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圖書、雜志和其他印刷材料的途徑。
2006年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國際社會在21世紀通過的第一個人權公約,由序言和包括宗旨、定義、一般原則等在內的50項條款組成?!豆s》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障者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并促進對殘障者固有尊嚴的尊重?!豆s》的核心內容是確保殘障者享有與健全人相同的權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從而能在獲得同等機會的情況下,為社會作出寶貴貢獻。它確認殘障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生命權,在危難情況和人道主義緊急情況下獲得保護和安全權,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權,司法保護權,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免于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免于剝削、暴力和凌虐,人身完整性權,遷徙自由和國籍權,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qū)權,表達意見的自由和獲得信息權,隱私權,家居和家庭得到尊重權,受教育權,康復權,工作和就業(yè)權,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權,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閑和體育活動等。
《公約》最大的貢獻是否定了殘障的個人模式,并建立了以社會模式為基礎的法律范式。個人模式定義殘障是一種悲劇和個體有缺陷和非正常狀態(tài),并且殘障者個人或家庭為其不利處境負主要責任。個人模式導致殘障者在人格、能力和身份各方面成為被排斥和否定的對象,在法律面前無法獲得平等承認。殘障的社會模式則著眼于將殘障定義為把殘障人不必要地隔離和排除在全面參與社會之外的途徑下強加在我們的功能局限之上的東西,正是環(huán)境中的障礙和錯誤態(tài)度才導致了殘障者遭遇到許多不必要的隔離和邊緣化。從社會模式出發(fā),解決殘障問題的努力重心從“個體”自身的功能局限修復轉移到了對限制個體能力發(fā)展的“社會、文化和政治環(huán)境”中的障礙的發(fā)現(xiàn)和消除。
《馬拉喀什條約》在國際人權條約體系中的獨特地位體現(xiàn)在它的實踐性。在大部分國際人權條約中,人權內容大多是宣示性的,對如何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xiàn)規(guī)定并不具體。以《公約》為例,雖然條約規(guī)定了殘障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但殘障者在現(xiàn)實生活中行使《公約》所規(guī)定的人權時,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馬拉喀什條約》把《殘疾人權利公約》所規(guī)定的人權落實在排除印刷品閱讀障礙者行使受教育權、閱讀權、社會文化生活參與權時遇到的障礙。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認識到,改革版權制度,有利于實現(xiàn)印刷品閱讀障礙群體和殘疾人的平等權利,提升社會的教育水平,加強殘障人群的社會融合和文化參與,也可以通過為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提供職業(yè)成長的機會而成為削減貧困的有力工具。《馬拉喀什條約》旨在為各國履行這些國際條約義務提供一個模板,以便為這些人權條約的締約國在為落實《公約》和其他人權條約已經(jīng)采取的措施的基礎上再接再厲。
《馬拉喀什條約》的核心內容是對版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和例外”規(guī)定,進而保護視力障礙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作品的能力。在當代,獲取知識和信息是一項基本人權,已成為充分參與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獲取知識和信息是充分發(fā)揮人類發(fā)展?jié)摿Φ南葲Q條件,因為它打開了教育、就業(yè)、良好健康以及社會和政治參與的大門。國際社會正努力解決圖書匱乏的問題,后者阻礙了全球為實現(xiàn)所有國家和人民之間的包容和平等而作出的努力。獲得書籍對于糾正社會不平等和實現(xiàn)社會和經(jīng)濟發(fā)展至關重要。因此,在條約實施的過程中,應從人權的角度特別是根據(jù)《世界人權宣言》和《殘疾人權利公約》來理解條約的具體內容,如,對于受益人范圍、授權實體范圍、無障礙格式版的范圍的界定等。
二、人權保護和版權保護的一致性
社會對版權和人權關系的認知經(jīng)歷了一個過程?!恶R拉喀什條約》的頒布,是社會在版權與人權關系方面的共識的體現(xiàn)。從人權視角認識條約的屬性,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條約性質與功能,做好條約的實施工作。
在探索于版權領域保護人權的初始階段,聯(lián)合國人權領域的一些行動者認為這兩種制度(知識產(chǎn)權制度和人權制度)之間存在直接沖突。這些行動者認為廣泛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中的保護,使各國更難遵守人權條約。例如,版權法為版權所有者設置專有權,防止第三方復制或傳播受保護的作品。如果版權所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以無障礙格式提供作品,閱讀障礙者就無法獲得該作品。如果沒有適用的例外,結果就是限制了這些人的表達自由、教育和文化參與的權利。為了解決這些沖突,人權專家敦促各國承認人權優(yōu)先于知識產(chǎn)權法律和條約,理由是人權是更為根本的。這種“沖突路徑”的倡導者鼓勵各國在必要時“無視”或修改知識產(chǎn)權規(guī)則以履行國際人權義務。這些倡導者還特別強調了沖突,以聲援加強人權保護、改革知識產(chǎn)權法的呼吁,將獲取版權作品的要求重塑為國際法規(guī)定的權利。沖突路徑有效地關注了知識產(chǎn)權對人權的影響以及確保版權作品可獲得性的重要性——這是傳統(tǒng)知識產(chǎn)權制度所忽視的問題。但與此同時,沖突方法容易忽視個人創(chuàng)新和創(chuàng)造——知識產(chǎn)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對于實現(xiàn)人權也是至關重要的。
隨著國際人權和知識產(chǎn)權學者研究的推進和實踐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學者、政策制定者和非政府組織開始主張兩種制度(知識產(chǎn)權制度和人權制度)在目的上的根本一致性。人們看到,兩者的一致性解決了如何充分激勵作者和發(fā)明者創(chuàng)造和創(chuàng)新、同時讓公眾有足夠的機會獲得他們的智力成果的問題。平衡版權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人權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則的反映”。故此,基于公共利益(保障閱讀障礙者的教育權、平等參與權等人權)與版權人利益的平衡,《馬拉喀什條約》對版權進行限制,以實現(xiàn)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馬拉喀什條約》針對的是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在獲得文化成果方面的困難。《世界人權宣言》和《殘疾人權利公約》致力于打破對殘障者的歧視,給他們提供無障礙的環(huán)境,給予他們均等的機會,保障他們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但是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匱乏對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造成了嚴重傷害,阻礙了前述權利的實現(xiàn)。為保障閱讀障礙者可以平等切實充分地享有受教育權及其對社會文化生活的參與權,必須改善其獲取作品的能力,對版權人權利進行限制進而改善閱讀障礙者獲取作品的能力無疑是可行選擇之一。
《馬拉喀什條約》的核心內容是對版權作出了限制和例外規(guī)定。知識產(chǎn)權權利限制是知識產(chǎn)權法律制度中調整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重要平衡機制。美國著名版權學者斯坦福大學教授保羅·戈爾茨坦(Paul Goldstein)在論及版權限制時指出,版權使用豁免和法定許可的作用在于減弱專有權,以平衡版權所有人的經(jīng)濟利益和版權使用人的利益,包括經(jīng)濟利益和其他利益。條約對版權人的版權進行限制亦是基于平衡公共利益與版權人的私益。換言之,《馬拉喀什條約》明確,版權保護和人權保護兩者之間雖表面上存在沖突,但其追求的價值理念在本質上并不對立,體現(xiàn)在版權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致性。
三、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實施《馬拉喀什條約》的問題
《馬拉喀什條約》在我國的實施,是我國殘障權利保護的又一次重大進步:一方面,《馬拉喀什條約》的內容嵌入我國殘障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并形成對于殘障者閱讀權、受教育權等相應權利的全方位多層次保障;另一方面,以這樣的方式促進我國有關規(guī)定的實踐,并對其進行具體化,使殘障者能夠切實地“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進步成果”。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我國《憲法》第33條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第3款。憲法確立人權保障原則,對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我國在殘障人士就業(yè)權保障方面的里程碑。人權入憲,以憲法的形式,將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聯(lián)系起來,使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我國的價值目標。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指導下,我國制定了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guī),修訂了不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廢止了與人權保障原則沖突的法律法規(guī),并加入了與人權保障相關的國際公約。
2007年3 月30 日,我國政府簽署了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該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應采取關鍵落實措施,保證國內標準及做法符合《公約》;2008 年6 月26 日,《公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依《公約》第27條指導,中國有義務從以下四個方面保障殘疾人就業(yè)權:(1)不歧視;(2)無障礙;(3)合理便利;及(4)積極措施。中國認真遵守《公約》內容,已修改和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guī)及條例、部門規(guī)章。我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的人權條款為基石、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在內的殘障權利保障法律體系。
為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等相關殘障者獲得和使用作品提供便利,《殘疾人保障法》第29條規(guī)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制、生產(chǎn)和供應(這一內容也在《殘疾人教育條例》中得到了再次強調);第43條第2項規(guī)定,政府和社會采取應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jù)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開辦電視手語節(jié)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豆矆D書館法》在第34條第2款規(guī)定:“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點,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條例》在第22條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以上內容雖然并未直接或明確地規(guī)定《馬拉喀什條約》中所涉及的“受益人”“被授權實體”等概念,但已然或多或少有了體現(xiàn)。
我國在簽署《殘疾人權利公約》之后積極履約,在其指引之下對國內的殘障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進行了更新與完善,至少在法律規(guī)范的層面已經(jīng)形成了以權利模式為中心的保障脈絡。在我國簽署《馬拉喀什條約》之后,為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有關殘障者對于無障礙格式文本的獲取,保障其受教育和發(fā)展等權利,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在版權條約的基礎上注重其人權視角,與我國殘障者權益保障法律體系以及相關法律體系相融合,使得《馬拉喀什條約》在我國的實施形成有效機制。
在版權法體系下,《著作權法》第24條第12項為2020年修法新增條款,相較于2010年的版本,此項將合理使用的范圍從“將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擴大至“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呂世明委員表示,此次修改著作權法是保障特殊群體無障礙閱讀權益、推動我國加入《馬拉喀什條約》的重要機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人士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導讀與釋義》中就《馬拉喀什條約》對本條的影響作出了肯認,其指出此項的修改原因即是為了與《馬拉喀什條約》相融貫,擴大受益者的范圍,以滿足普遍化、通用化、個性化要求,適應特定人群需要,以切實保障這些特殊群體的權益。此外,為配合此項合理使用條款的落實,《著作權法》亦新增第50條第2項,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的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獲取作品。技術措施作為一項限制接觸、傳播作品的私力措施,一方面對保護版權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將妨礙合理使用的落實。第50條第2項避開技術措施的相關規(guī)定實則為無障礙條款在實際中的有效運行掃清了一部分阻礙。
《著作權法》在2021年的修改,已向社會傳遞了關注、保障閱讀障礙群體權益的信息,為《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的實施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礎。《馬拉喀什條約》生效之后,我國應對照《馬拉喀什條約》的基本義務,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抑或制定專門的實施條例或行業(yè)政策規(guī)范。雖然本條約是一部由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領頭起草的國際版權條約,其目的在于對版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和作例外的規(guī)定,進而保護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作品的能力;但仍應注意到《馬拉喀什條約》的核心旨在保證殘障者在社會文化生活中平等參與的權利,充分保障殘障者的基本權利和人權。
四、《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對解決具體法律實施問題的價值
1.關于受益人范圍
根據(jù)《馬拉喀什條約》對“受益人”的定義,受益人為不論有無任何其他殘疾的下列人:(1)盲人;(2)有視覺缺陷、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的人,無法改善到基本達到無此類缺陷或障礙者的視覺功能,因而無法以與無缺陷或無障礙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閱讀印刷作品;或者(3)在其他方面因身體殘疾而不能持書或翻書,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進行正常閱讀的人。上述規(guī)定,在我國實施時,需要解決如下問題:盲人、低視力等其他視障群體、有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者,以及因身體殘障不能持書或翻書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正常閱讀者,應當如何確認范圍?受益人的輔助人是否應納入受益人范疇?是否應設置兜底條款?
筆者認為,結合《馬拉喀什條約》規(guī)定,通過司法解釋或者行政立法對《著作權法》中提及的“閱讀障礙者”進行限定,從“閱讀障礙者”中提煉出“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具體可采用“4+1”模式,即“盲人”“低視力及其他視障群體”“知覺障礙和閱讀障礙”“身體殘障”四類典型群體,加上兜底條款“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在實踐中,因為盲人、低視力等其他視障群體、有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者,以及因身體殘障不能持書或翻書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正常閱讀者的范圍認定和當前我國殘疾認定標準不盡相同,立法應當提供可行的認定標準,并且不應當受限于醫(yī)學機構的診斷標準。
筆者建議,“閱讀障礙者”應包括:(1)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殘障標準進行認定并取得殘疾證的盲人,或者雖未取得殘疾證,但是經(jīng)縣級以上依法設有眼科門診的醫(yī)院或專門醫(y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殘障標準進行檢測且認定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的。(2)經(jīng)縣級以上依法設有眼科門診的醫(yī)院或專門醫(y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殘障標準進行檢測且認定最佳矯正視力低于正常視力,且經(jīng)過合理醫(yī)療手段不能或暫時不能閱讀印刷品的低視力者,及其他視力障礙者。對于低視力的認定,若申請人經(jīng)常居所地所在的縣級和市級醫(yī)院均未能設立低視力門診或缺乏低視力檢測手段,則醫(yī)學博士、驗光師、眼科醫(yī)生、科研中心、公共利益機構等有條件檢測低視力的專業(yè)人員或機構作出的、有檢測人員簽字或蓋章的視力檢測報告亦可作為低視力認定依據(jù);“合理醫(yī)療手段”應結合申請人個人經(jīng)濟狀況、申請人經(jīng)常居所地經(jīng)濟狀況及醫(yī)療水平、申請人所在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醫(yī)療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不要求用盡所有醫(yī)療手段。(3)存在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經(jīng)高校研究中心、科研機構、心理學、認知神經(jīng)科學領域的博士、資深實務人士等專業(yè)人員或機構認定且經(jīng)過合理醫(yī)療手段不能或暫時不能閱讀印刷品的;“合理醫(yī)療手段”應結合申請人個人經(jīng)濟狀況、申請人經(jīng)常居所地經(jīng)濟狀況及醫(yī)療水平、申請人所在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醫(yī)療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不要求用盡所有醫(yī)療手段。(4)經(jīng)縣級以上具有相應檢測條件的醫(yī)院或專門醫(yī)療機構認定,在其他方面因身體殘障而不能持書或翻書,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進行正常閱讀的人。(5)其他存在印刷品閱讀障礙的。
2.關于無障礙格式版本的范圍
《馬拉喀什條約》第2條第2款對無障礙格式版進行了定義:“無障礙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受益人能夠使用作品,包括讓受益人能夠與無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一樣切實可行、舒適地使用作品的作品版本。上述規(guī)定在我國實施時需要解決如下問題:應該如何界定“無障礙格式版”的使用原則或種類?特別是有聲書,對附帶語音解說的電影是否應納入無障礙格式范圍?是否需要設定商業(yè)可獲得性作為前提?
筆者認為,《馬拉喀什條約》允許提供的作品格式不限于某種特定格式,而是使盲人等閱讀障礙者能夠使用作品的任何方式或形式。此方式或形式的適當性,取決于閱讀障礙者的障礙類型。同時,無障礙格式版的形式,不應當限于當前的技術條件,而應當能夠涵蓋未來技術發(fā)展可能出現(xiàn)的無障礙形式。就是否需以商業(yè)可獲得性為前提的問題,首先從社會角度來考慮,可以避免無障礙格式版的重復制作。相較其他主體,版權人是最早控制作品的人,由他們主動提供適合于閱讀障礙者的作品版本,并與普通版本同時推進市場,有明顯的時間和效率優(yōu)勢。同時,商業(yè)可獲得性從源頭鼓勵版權人、出版商等一系列權利主體成為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主力軍。越早進入初期無障礙格式版圖書市場的出版商們,不僅能夠取得在此市場的“先發(fā)優(yōu)勢”,而且能因此履行社會責任并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進一步地有可能獲得閱讀障礙群體的品牌忠誠度,取得可觀的經(jīng)濟效益。
筆者建議,我國無障礙格式版類型只需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而不應限制具體類型。即可以直接借鑒《馬拉喀什條約》中有關無障礙格式版的定義,不對類型進行劃分。上文提到的有聲讀物、大字讀物和無障礙電影都可以涵蓋在無障礙格式版的范圍中。同時,立法應當設定商業(yè)可獲得性前提作為無障礙格式版制作的前置要件。在《著作權法》中增設補充條款,規(guī)定著作權例外適用于閱讀障礙者無法在市場中以合理價格獲得相同形式作品的情形。其中合理價格的認定需要結合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與特定作品市場需求進行綜合判斷。
3.關于被授權實體范圍
被授權實體范圍的大小切實影響著受益人獲取無障礙格式作品的多寡與獲取成本的高低,進一步地影響著閱讀障礙群體平等受教育權與平等社會參與權?!恶R拉喀什條約》第2條明確了被授權實體的定義,即“被授權實體”是指得到政府授權或承認,以非營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導培訓、適應性閱讀或信息渠道的實體。被授權實體也包括其主要活動或機構義務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務的政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但條約中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哪些機構必須或者應當成為被授權實體,而是交由各成員國自行選擇。因此確定我國被授權實體的主體范圍也隨之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上述規(guī)定,在我國實施時,需要解決如下問題:那些機構應當成為被授權實體?是否應當為保護而盡量限縮被授權實體的范圍?如何消除被授權實體的法律風險?
筆者認為,從條約的人權性質出發(fā),我們的基本立場是,在不忽略法律風險的前提下,盡可能擴大被授權實體的主體范圍,從而盡可能多地滿足閱讀障礙者需求。法律盡可能廣泛地授權或承認現(xiàn)有組織機構的被授權實體地位,有效地降低其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敦促其合法地行使被授權實體的權利。按照我國現(xiàn)行《殘疾人保障法》《公共圖書館法》、《義務教育法》和《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共圖書館被明確為殘障人士提供文化服務的組織機構,我國承擔義務教育職能的公立、私立中小學及民辦、公立大學等教育機構也屬于有義務提供無障礙教育和培訓服務的機構。
筆者建議,相關實施細則宜采取開放式而非封閉式的列舉,以盡可能廣的方式納入已經(jīng)開始制作或提供作品的無障礙格式版的組織機構,以及尚未完全開始制作或提供作品的無障礙格式版的組織機構。前一類型主要包括中國盲文圖書館、盲文出版社與殘障者自助組織,后一類型主要包括公共圖書館、學校及學校建立的獨立的視障資源中心、融合教育中心等。在前一類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殘障者自助組織是有利于凸顯殘障主體地位的民間機構,具有真正意義上的殘障視角,應當使其能夠行使合理合法的權利為閱讀障礙者服務。這也與世界盲人聯(lián)盟對于被授權實體的概念指導基本一致。同時,授權實體應當積極采用技術措施、制定相關流程規(guī)定,確保其提供的作品正確、合法地傳播至受益人方,最大限度地在尊重保障閱讀障礙群體獲得文化教育權利的同時尊重和保障版權人的財產(chǎn)權益不受不合理的侵犯。
五、結論
我國在憲法人權保障原則的指引下加入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并在我國構建了以《公約》確認的社會模式為基本思想的殘障權利保護體系,即通過保障平等參與、消除障礙來改善殘障群體的處境。社會應當承擔消除障礙、改變落后觀念、維護殘障人權利的義務和責任,提升殘障人及其代表機構作為殘障事業(yè)主體的意識。在此基礎上,《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的實施,就保障印刷品閱讀障礙者而言,在維護殘障權利方面具有表率的意義。基于本文就《馬拉喀什條約》的人權屬性的展開,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下統(tǒng)一推進條約實施工作
《馬拉喀什條約》生效之后,我國應對照《馬拉喀什條約》的基本義務,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抑或制定專門的實施條例或行業(yè)政策規(guī)范。雖然本條約是一部由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領頭起草的國際版權條約,其目的在于對版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和作例外的規(guī)定,進而保護視力障礙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作品的能力;但仍應注意到《馬拉喀什條約》的核心旨在保證殘障者在社會文化生活中平等參與的權利,充分保障殘障者的基本權利和人權。
我國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是人權保障體系的基礎,因此在《馬拉喀什條約》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應落實憲法中所體現(xiàn)的人權保障原則,在此原則指導下統(tǒng)一推進。然而,由于人權的內涵十分廣泛,僅僅依靠憲法對人權保護的原則性規(guī)定遠無法達到對殘障者人權保護的目的,在實施《馬拉喀什條約》時,有權機關可以在憲法人權保護原則的指導下,完善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將各部門法中涉及《馬拉喀什條約》實施的法律原則、法律規(guī)范、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內容系統(tǒng)地銜接起來。在必要時,應以殘障者人權保障為落腳點,制定與《馬拉喀什條約》相適應的統(tǒng)一政策措施,在充分體現(xiàn)人權保護原則的基礎上,為推進《馬拉喀什條約》實施提供法治保障。
2.對配套法律規(guī)范進行調整以完善條約實施體系
目前我國已對《著作權法》先行作出了修正,為《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的實施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應從體系性的角度,注意包含《著作權法》在內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與《馬拉喀什條約》之間的協(xié)調,針對法律規(guī)范的不協(xié)調之處進行調整,消除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中不利于《馬拉喀什條約》實施的障礙,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譬如,對于不符合《馬拉喀什條約》要求、有違我國承諾或者與相關法律修正版本存在沖突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應進行全面清理,確?!恶R拉喀什條約》實施過程中國內法律間的統(tǒng)一與協(xié)調,更好發(fā)揮司法解釋的指導作用。
各部門也應主動完善與《馬拉喀什條約》實施相關的行政規(guī)章及地方性法規(guī)。對其中涉及無障礙格式版本作品合理使用的內容,遵照新《著作權法》修改精神進行進一步調整。相關部門應對各地為落實《馬拉喀什條約》義務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的合法性予以評估,對新《著作權法》實施后的地方執(zhí)法情況進行周期性檢查,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進行整改以確保地方立法與相關法律內容相統(tǒng)一、地方執(zhí)法與相關法律精神相契合。各地方在滿足新《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guī)則基本要求的同時,也可以根據(jù)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推進無障礙閱讀服務必要的各項措施。
3.實施中通過具體細則規(guī)定和典型案例解決法律沖突
為推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保障閱讀障礙群體獲取文化教育的權利,并與《馬拉喀什條約》銜接,2021年《著作權法》已修改第24條第12項與第50條第2項。但《著作權法》僅對閱讀障礙群體應當享有的無障礙閱讀權利作出了寬泛規(guī)定,并未對其項下可能涉及的問題進行詳細解釋,諸如如何界定《著作權法》中的“閱讀障礙者”,如何界定“無障礙方式”,如何界定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主體,如何確保提供給閱讀障礙者的作品不被正常讀者非法利用等。
為配合《馬拉喀什條約》與新《著作權法》的更好銜接,有必要出臺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在其中明確受益人范圍、被授權實體范圍、無障礙格式范圍、版權人應當受限的權利范圍等,為閱讀障礙群體及相關個人、組織提供明確的法律指引。相關組織如圖書館、學校、致力于服務閱讀障礙群體的非營利組織等應依托聯(lián)盟或行業(yè)協(xié)會的力量在法律與實施細則的背景下出臺相關實踐指南,以敦促保障閱讀障礙群體權利的事業(yè)高質高效落地。在出現(xiàn)糾紛時,司法機關應在《馬拉喀什條約》與新《著作權法》背景下,充分考量人權與版權的價值平衡,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充分、靈活運用合理使用條款,以推出具有代表意義與參考價值的典型案例,為未來具體的人權實踐作出司法實踐的指引。
4.推動文化產(chǎn)業(yè)采納通用設計來根本解決無障礙閱讀問題
無障礙作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致力于消除不利于殘障者平等參與社會所可能面對的環(huán)境、信息或者服務等方面的障礙。實現(xiàn)無障礙,除立法和政策對殘障權利的充分保障之外,還可以鼓勵文化產(chǎn)業(yè)界采納通用設計理念。通用設計不再將目光局限于某類殘障者,而是在充分了解不同人群的差異性、以滿足更廣泛人群需求為目標的前提下,提供最大可能普適的產(chǎn)品、環(huán)境、方案和服務設計。通用設計追求盡量多的包容性,更徹底地落實平等、參與、共享的原則。通用設計不僅重視殘障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而且意圖提供方便所有人的設計。
在落實《馬拉喀什條約》的過程中,我國應積極推動整個文化產(chǎn)業(yè)朝著通用設計的方向進行發(fā)展,以解決無障礙版本匱乏的長期問題。未來我們也需要借助通用設計更好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創(chuàng)造更加包容的社會,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夠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
(郭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的研究和寫作得到中國盲文圖書館“《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的實施”項目的支持。在寫作過程中,作者受益于韓大元教授、萬勇教授的寫作建議和反饋意見,同時感謝崔鳳鳴教授、蔡聰先生、Paul Harpur教授、Michael Stein教授的點評和建議,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何佳怡、王思芮、劉笑梅、溫慧、周子茁、陳露、王佳怡和本科生黃子藝為本文資料收集和相關研究提供了支持,特此感謝。)
Keywords:Marrakesh Treaty;Beneficiary Persons;Accessible Format;Authorized Entities
(責任編輯 葉傳星)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1020039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