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對于與人民幸福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權概念,學術界對其的定義始終莫衷一是。本文在梳理社會權九種概念定義的基礎上,從權利內(nèi)涵和外延兩方面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社會權應為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國家對其物質和文化生活積極促成及提供相應服務的權利。
作者簡介:龔向和,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執(zhí)行院長。
自17世紀英國自由主義先驅洛克開創(chuàng)自由權人權理論之時起,社會權的思想就隨之產(chǎn)生。但人們談論人權問題時,話語總是傾向于集中在公民權利和自由,有時談到政治權利,很少談到社會權問題。社會權在全世界都是最受漠視的。三百多年人權的發(fā)展歷史卻基本上是一部殘破的自由權發(fā)展史,社會權在許多國家被視為可憐的異母姐妹(stepsister),它們一直被人們誤解和誤傳。在《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公民及政治權利較之社會權得到更多的重視,凸現(xiàn)了國際人權話語中西方自由主義傳統(tǒng)的主導地位。歷史上,西方法學家和哲學家給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首要位置,迄今許多西方評論人士仍視第一代人權為所有新提出的權利主張的衡量標準。事實上,一些人堅持認為公民和政治權利是唯一可能的國際人權形式。
導致社會權被忽視,甚至不被認為是人權的緣由固然復雜、繁多,但對社會權本身認識的膚淺及缺乏深入研究的毅力是其中關鍵性的因素。為澄清當前人權理論和實踐對社會權的片面甚至錯誤的認識,準確把握其內(nèi)涵和外延,下文擬對社會權的概念作一初步探討。
一 現(xiàn)有概念分析
關于“社會權”術語,法學界、政治學界及社會學界有各種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對于其內(nèi)涵和外延則分歧更大。這種混亂現(xiàn)象勢必造成社會權學術交流困難和社會權實現(xiàn)受阻,也是社會權一直不能獲得與自由權同等法律地位的重要原因。根據(jù)各種社會權概念外延的大小順序,現(xiàn)有的社會權概念可分為以下九類:
(一)社會權利:法權或法定之權
這種觀點由個別學者提出,但反響較大。認為社會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二)社會權利:與國家權力相對立的非國家主體的權利
有人根據(jù)“政府與社會”相對立的角度,把社會權利看作為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范疇,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另外,一些學者提出的“以社會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理論中,社會權利一語的含義也將國家與社會相分離,是指非國家主體的全體社會主體的權利。
(三)社會權:第二代人權或概指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這種觀點相當普遍。根據(jù)人權發(fā)展階段,社會權被視為20世紀出現(xiàn)的第二代人權。“法律上規(guī)定的人權經(jīng)歷了三個不同的發(fā)展階段:以獨立于國家權力的個人自由為中心的古典市民權,和以個人介入國家權力的行使過程中去的自由為中心的參政權(第一代人權);以生存權和國家對經(jīng)濟自由的限制為中心的社會權(第二代人權);以局部文化和集體的差異性的存續(xù)自由為中心的第三代人權(third generation rights)”。
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常常被稱為“社會權”,是人權發(fā)展到20世紀后增加的主要內(nèi)容。它指公民有從社會獲得基本生活條件、充分發(fā)展個體生產(chǎn)和生活能力的保障和良好地發(fā)育個體精神人格和社會人格的權利。一般包括個人的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和獲得社會保障權等。研究《〈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研究》的學者也用“社會權”概指公約規(guī)定的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他們認為,“社會權”一語可以作為一個狹義的技術性名詞予以使用,也可以作為廣義的社會正義的同義語去理解。廣義說認為,作為一個高度濃縮的概念,社會權指屬于人權與基本自由范疇的各類體現(xiàn)社會正義的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經(jīng)社文公約》列舉的10項權利,也包括其他具有經(jīng)濟與社會權利特點的權利,如吃飯權、環(huán)境權、發(fā)展權?!冻晌膽椃ū容^研究》一書用“社會權利”指代《世界人權宣言》規(guī)定的八類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即社會保障權、適當生活水準權、勞動權、自由選擇職業(yè)權、獲得公正的、優(yōu)惠的報酬權、平等工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休息和休假權、受教育要權。
(四)社會權:受益權
我國臺灣學者受德國公法學家耶律涅克關于公民與國家關系的“地位理論”影響,將基本權利劃分為:自由權、受益權和參政權,而受益權即源自積極地位理論,包括司法和行政上的受益權即法律救濟權,以及教育上和經(jīng)濟上的受益權,也即社會權。如謝瑞智博士認為,“受益權者,乃人民站在積極的地位,要求國家行使統(tǒng)治權,借以享受特定權益之權利”。他還指出,受益權與自由權不問,它根源于社會主義國家福利國思想,即人民處于主動地位,就國家之法制或所舉辦之事業(yè),要求國家為某種積極行為,以享受一定利益,增加人民幸福。林紀東還將受益權進行了積極與消極的區(qū)分,認為受益權是人民為其一己之利益,請求國家為某種行為之權利,包括消極性之受益權和積極性之受益權。消極性之受益權是指避免或解除侵害之權利,如請愿權、訴訟權;積極性之受益權則更進一步,要求政府積極采取措施增加人民福利之權利,如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等。因而臺灣學界一般用“受益權”表達社會權的含義。
(五)社會權:與自由權相對應的權利
這種觀點通過自由權與社會權的權利二分法,從自由權的角度來界定社會權。例如,社會權,又稱社會權利,無論在價值立意、社會基礎、國家權力的作用方式及實在化方面都不同于傳統(tǒng)的自由權。傳統(tǒng)或古典基本權利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自由價值與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權利內(nèi)容的憲法體現(xiàn),從屬于自由權體系,該權利以國家與社會分離為其社會基礎,承認財產(chǎn)權的絕對私有與保障,要求國家以消極的夜警身份出現(xiàn)。而社會權具體包括工作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社會保障權(包括社會保險、家庭、母親、兒童和少年受廣泛保護和協(xié)助權)、獲得相當?shù)纳钏疁蕶唷⑦_到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權、人人享有受教育權、參加文化、享受科學技術進步及其應用所產(chǎn)生的利益等各種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日本學者將社會權與自由權相對應,并有明確的“社會權”概念。他們認為,社會權包括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和勞動基本權。
(六)社會權利:積極權利
德國公法學家耶律涅克提出了公民與國家關系的“地位理論”,根據(jù)人民所處地位將其公法權利分為四種:1.被動地位:服從國家地位,產(chǎn)生人民的義務;2.消極地位:人民在被動地位產(chǎn)生的義務范圍外,擁有公權力不干預的自由范圍,即自由權;3.積極地位:人民獲得請求國家積極為某些行為的權利,即社會權;4.主動地位:人民有資格參與國家意見的形成,即參政權。
我國學界持該觀點的人不少。例如,積極權利“就是個人要求國家加以積極行為的權利,這類權利主要是指各種社會福利權利或各種受益權利,如公民的工作權、受教育權、社會救濟權、保健權、休假權、娛樂權,等等。”[13]積極權利是弱勢主體通過國家的積極行為來實現(xiàn)的權利。積極權利淵源于憲法中規(guī)定的社會權利,社會權利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本位思想的體現(xiàn),強調社會和國家應提供人們以基本的生存和發(fā)展條件。
(七)社會權:社會機構承擔義務的權利
1791年法國憲法最早設定了不同于自然權的社會權,1793年人權宣言又有進一步發(fā)展。作為人權的特殊主體——不幸的公民,有從社會獲取救助的權利。這種權利因以社會救濟機構為相對義務主體,因而可以稱之為社會權。
(八)社會權利:與經(jīng)濟權利并列的權利
社會經(jīng)濟權利是指憲法所保障的有關經(jīng)濟活動或經(jīng)濟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xiàn)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它是一個復合概念,是經(jīng)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統(tǒng)一。所謂經(jīng)濟權利,相當于傳統(tǒng)憲法學中所說的經(jīng)濟的自由,其中包括選擇職業(yè)的自由、營業(yè)的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以及財產(chǎn)權等有關經(jīng)濟活動的自由和權利。所謂社會權利,即通過國家對經(jīng)濟社會的積極介入而保障的所有人的社會或經(jīng)濟生活的權利。傳統(tǒng)的社會主義憲法中的社會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生存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受教育權等多項內(nèi)容;現(xiàn)代資本主義憲法中的社會權利主要包括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勞動者的結社自由權及勞動者的團體交涉和爭議權等。
(九)社會權利:與經(jīng)濟權利、文化權利并列的權利
由于《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這三類權利的分別規(guī)定,一部分學者將社會權利與其他兩種權利加以區(qū)分,我們可稱之為狹義的社會權。但是,這三類性質相似的權利又很難找到一條明確的分界線。如有人認為社會權利包括受教育權,以及建立和保持一個家庭的權利,“人們也可以把受教育權劃分為一項文化權利。社會權利與文化權利以及經(jīng)濟權利與社會權利之間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但是,習慣的劃分也許是有用的,而且肯定不會造成嚴重的誤導。”
從以上分類可以看出,“社會權”一語可以由不同的人,為了不同目的,從不同角度,被使用于不同的場合并被賦予不同的含義。即使在法學領域,法學家們?nèi)匀徊荒軐Υ诉_成共識。這九種社會權的概念,按照外延的大小依序排列,第一種與第九種相距甚遠。但是,除了幾種極端的理解外,大多數(shù)的概念還是有相對穩(wěn)定、基本一致的內(nèi)涵和外延。
第一種概念將社會權利視為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權利和權力”即“法權”,很明顯不是這里討論的“社會權(利)”,而是作為憲法學和法理學的一種分析方法。
第二種概念將社會權利視為與國家權力的對立物,即非國家主體的權利,包括社會組織、團體以及個人的各種權利,外延太大。這也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社會權。
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種概念,以第二代人權、受益權、與自由權相對應的權利和積極權利來表達社會權的概念,四者內(nèi)涵與外延基本一致,是當前對社會權最普遍的解讀方式。
第七種概念很獨特,將社會權視為社會機構保障實現(xiàn)的權利,外延狹窄,不能涵蓋所有社會權。
第八種和第九種概念將社會權的外延逐漸縮小,在明示并列對象的特定情形下使用是合理而準確的。
二 社會權概念
通過以上對現(xiàn)有社會權概念的分類分析,社會權一詞在實踐生活中的基本用法和大致含義已經(jīng)明確。同時也發(fā)現(xiàn),當前國際和國內(nèi)法律以及學界對社會權的稱謂頗不一致,對社會權的涵義、范圍及其表現(xiàn)形式等也眾說紛紜??茖W研究的首要任務是建立一套精確、嚴密、完整的概念體系,使每一個概念互相聯(lián)系又互相區(qū)別。社會權概念的準確界定是人權科學走向成熟、人權實踐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由于任何科學的概念都從屬于某一學科領域,與該領域中的其他概念構成一個體系而互相聯(lián)系,界定其中任何一個概念都不可避免會從其與其他概念的關系角度進行。
在人權發(fā)展史上,社會權被認可的時間比自由權要晚些,一般認為是19世紀后半葉出現(xiàn)的新權利,但從它產(chǎn)生的那天起就與自由權關系緊張甚至對立,至今還是一個糾纏不清的老問題。因此,界定社會權擺脫不了自由權的干擾,必須處理好社會權與自由權的關系。概念是事物本質屬性的高度概括。對于權利具體種類的界定,既要抓住權利的類本質,又要注意與其處于同一層面的其他權利的區(qū)別,找出其特有的本質。要在對立統(tǒng)一的事物中及事物的對立統(tǒng)一中概括事物的特殊本質。就社會權的概念而言,至少須明確三個方面的問題:1.社會權的權利主體及其地位;2.社會權的客體;3.社會權義務主體及其義務性質。
根據(jù)以上分析,社會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主要是要求國家對其物質和文化生活積極促成以及提供相應服務的權利。這一概念具有明確的內(nèi)涵和外延,與自由權既有緊密聯(lián)系又有嚴格區(qū)別。
(一)社會權的內(nèi)涵
內(nèi)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也就是概念的內(nèi)容。事物的本質是多層次、多方位的,提煉事物概念的目的是為了認識事物、改造和利用事物,并從其他事物中分離出來。上述九種關于社會權的概念爭議已經(jīng)表明,社會權的本質同樣是復雜的。社會權的內(nèi)涵至少包括以下相互聯(lián)系的三個方面:
1.從權利主體的地位分析:社會權是被動的要求權
按照公民地位是主動還是被動,權利可分為主動權利和被動權利。如曼維爾對雅典公民權利的論述:被動權利具有法律上的地位感,而比較積極的權利概念則有賴于公民所屬社區(qū)內(nèi)以及對于該社會的行動。特納也對權利作了主動與被動之分,認為在創(chuàng)設和擴展權利方面,有國家自下而上的行動(被動),又有社會運動自下而上的要求(主動)。可以進一步說,被動權利是一種“合法的存在狀態(tài)”,主動權利是一種“合法的行為權力”。“存在”意味著一個人擁有權利,它是處于被動狀態(tài),很像是自由權和要求權。“行為”意味著一個人擁有創(chuàng)造權利的超權利,它是一個主動的過程,被稱為支配權。
社會權相當于被動權利中的要求權。社會權的權利主體對社會權的享有源自于法律對其身份的確認,其實現(xiàn)依賴于國家自上而下的行動,權利主體在權利實現(xiàn)過程中被動地提出權利的要求,等待國家的行動,而不能單獨依靠自身的主動行為達到目標?;蛘哒f,社會權需要合作,需要得到國家的肯定、支持和幫助。正因為如此,托馬斯·雅諾斯基的公民權利分類中將社會權利與霍菲爾德的要求權相對應。
2.從權利客體的角度分析:社會權主要是促成和提供的權利
“我的行為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xiàn)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xiàn)行法的支配”。這說明法律關系主體間發(fā)生聯(lián)系、作用,只能通過一定的行為來進行,權利客體即主體雙方指向的對象應當是行為。
“新自由主義幫助人們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權利的維護和實現(xiàn)依賴于政治秩序這種意義上,所有的權利都是政治性的。”[20]任何權利的維護和實現(xiàn)都依賴于國家的行為,即尊重和保護。任何權利都有被尊重和保護的性質(屬性),否則就不是權利,這就是自由權性質的那部分權利,是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西方社會給予自由權優(yōu)先性的緣由之一。從這層意義上說,社會權首先是自由權,但是社會權不只是自由權,主要也不是自由權,其獨特本質是促成和提供,權利指向的國家行為的核心是促成和提供。社會權是更高層次要求的權利,除了被尊重和保護的性質,更為根本的是具有促成和提供的特性。因而給社會權下概念,必須抓住其促成和提供的本質,其作為權利的類本質即尊重和保護無需明示,尊重和保護的性質可以通過權利推定把握,是不證自明、不言而喻的。因此,社會權是促成和提供的權利。
3.從國家義務性質分析:社會權是主要由國家積極義務保障實現(xiàn)的權利
關于社會權所對應的國家義務性質,是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主流觀點認為,社會權是國家要求積極行為的權利,國家的義務是積極的;自由權是免于國家干預的權利,只需國家消極不作為。這種觀點已經(jīng)遭到學界的質疑和駁斥。實際上,兩類人權都需要國家的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來保障,不同的只是,義務的地位和作用明顯不同。
社會權要求的國家積極義務是在國家不侵害的消極義務基礎上的更高層次、更高要求的義務,其本身包含了消極義務(通過權利推定);自由權要求的國家積極義務也是在消極義務基礎上的更高要求。但是,設立社會權的目標不是實現(xiàn)由國家消極義務所尊重的那部分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相當于作為自由權的那部分利益是現(xiàn)有利益,是為自我保存),而是實現(xiàn)由國家積極義務所保護、促成和提供的那部分利益(增加的利益,是為自我發(fā)展),否則就不是社會權而只是自由權,也沒有必要作此劃分。設立自由權的目標不是實現(xiàn)由國家積極義務所保護、促成或提供某種利益(能否實現(xiàn)還取決于很多因素,不是自由權的當然內(nèi)容,只具或然性,不具必然性),而是實現(xiàn)由國家消極義務所尊重的那部分利益(現(xiàn)有利益,使之不減少),否則就不是自由權而是社會權了。所以,自由權與社會權之分不在于國家的義務是積極還是消極,而在于兩種義務在兩種情形下的地位和作用。社會權以國家積極義務作為主要手段達到期待利益的保護、促成和提供,以國家的消極義務作為次要手段達到現(xiàn)有利益的尊重;自由權以國家消極義務為主要手段、國家積極義務為次要手段達到現(xiàn)有利益的尊重。
(二)社會權的外延
社會權的外延是指社會權概念所確指的對象的范圍。上述對社會權內(nèi)涵的分析已使社會權的外延浮出水面。社會權是公民社會人格和精神人格形成和維護所必需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它主要體現(xiàn)在國際人權公約及各國憲法之中,特別是《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記載的典型形式的“社會權”。權利是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而不斷完善,試圖提供一個窮盡的社會權清單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也不是本文的目的。借鑒日本、法國、荷蘭等國關于“社會權”的理論和立法實踐,本文將社會權的外延限定為包括生存權、工作權和受教育權的一組權利。
(為閱讀方便,省略注釋,若有引注需要,請參閱原文。)
【龔向和,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執(zhí)行院長?!?/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