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與全球人權治理
本坦
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顧問
1932年6月24日,泰國頒布了首部憲法。在過去的90年里,泰國經歷了此起彼伏的政治動蕩、社會矛盾和經濟困難。上個月,泰國剛剛舉行了大選,大多數(shù)人真切希望從現(xiàn)在開始,泰國能有所進步。
經由民主運動,泰國根據(jù)1997年《憲法》的規(guī)定首次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機構,對議會和公眾負責,其任務是在全國范圍內促進和保護人權。1999年頒布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案》詳細闡述了委員會的目標、職能、權力、組織架構、資格認定、主席任期、遴選程序以及調查工作等關鍵議題。
在全球人權治理背景下,國家人權機構在鼓勵和確保國家維護并落實國際人權標準和義務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其主要職能之一是接受普通民眾的投訴或上訴。這些人可能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或是為他人發(fā)聲。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人權機構可能會接手此類案件,進行調查,得出結論,然后向與案件有關的個人或機構提出合理建議,這是促進和保護人權工作的一部分。
國際合作
以往的經驗表明,國家人權機構與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和有關團體的合作是確保在該國有效監(jiān)測、調查、促進和保護人權的主要途徑之一。
以往的經驗表明,由于人權問題具有普遍性,合作對確保國際人權標準的執(zhí)行及有效且高效地保護和促進人權至關重要。尊重、保護和維護人權以及共同處理人權問題,仍然是所有成員國的一項主要人權義務。
東南亞地區(qū)現(xiàn)有6個國家人權機構,即印度尼西亞國家人權委員會、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菲律賓人權委員會、緬甸人權委員會、東帝汶人權與司法監(jiān)察員辦公室和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這6個機構已經合作了約16年,共同構成了東南亞國家人權論壇。
幸運的是,今年,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擔任東南亞國家人權論壇主席,將主辦于今年9月舉行的年會。東南亞國家人權論壇旨在促進信息共享、能力建設、調查研究以及關于東南亞地區(qū)各種關鍵人權問題的相互交流。
在亞洲地區(qū),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很早便加入了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該論壇總部設在悉尼,在信息、經驗、技術等方面為成員提供了大量支持,并加強了成員之間的合作。
全球人權治理:完善人權制度
人權理事會:由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演變而來,是推動國際社會實現(xiàn)人權承諾的主要機構。
普遍定期審議: 這是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建立的對等制度,用于監(jiān)測聯(lián)合國所有成員國。周期性審議機制使成員國每4年半接受一次人權紀錄審議。在過去16年中,人權事業(yè)可能取得了一些進展,但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需要成員國以及包括民間組織、人權維護者、學界、專業(yè)人士和大眾媒體在內的主要利益攸關方的廣泛參與。
此外,人權法院的設立可能是為了補充國際刑事法院的職能。國際刑事法院于1998年根據(jù)《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而設,其基本任務是處理嚴重侵犯人權的四項主要罪行:危害人類罪、滅絕種族罪、戰(zhàn)爭罪和侵略罪。在2012年,東盟促進和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委員會成立。
另外,1993年發(fā)表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是新達成的人權共識。早在1945年,《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三款就規(guī)定了聯(lián)合國的宗旨“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我期待開展有意義的合作,加強國際合作和全球人權治理,推動建立基于人權、尊嚴、和平、正義和平等的人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