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著名的文明古國。在歷史長河中,中華民族形成了偉大民族精神和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這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長盛不衰的文化基因,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在中華民族締造的璀璨文明中,洋溢著人文關懷和理性觀念的社會救助是其中光彩奪目的一環(huán)。中國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對社會救助的詮釋及推動,傳統(tǒng)制度建設與民間規(guī)范對社會救助的保障,均體現出中華民族長期以來對維護人的生存權、發(fā)展權等基本人權的不懈努力。
一、民本思想、大同理想與社會救助的發(fā)展
中國古代高度重視人在生產生活及國家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早在先秦時期,古人就從國家治理的實踐經驗中總結出“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執(zhí)政觀念,并以“皇祖有訓”的形式賦予其至高無上的權威。皋陶將“好生之德,洽于民心”作為司法的出發(fā)點,由此確立了“罰弗及嗣”,“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等矜恤民命的司法原則,并提出統(tǒng)治者執(zhí)政的要略在于“知人”和“安民”,尤其是“安民則惠,黎民懷之”。他還將天意和民心聯(lián)系起來,提出“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借以告誡統(tǒng)治者重民愛民。儒家更從理論上對民本思想進行深入闡述??鬃訉?ldquo;養(yǎng)民也惠”“使民也義”視為君子之道,將“民、食、喪、祭”一同視為治國要務,并主張以務實的態(tài)度對待民生問題,孟子提出治國重在得民,所謂:“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他進而主張統(tǒng)治者務必愛民富民,使民有恒產和恒心,這也是王霸的根本,“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同時提出了一個震古爍今的經典命題,即在處理國家、人民和統(tǒng)治者的關系時,應注意“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為了改變貧富不均、戰(zhàn)亂頻仍的亂世,墨子提出“兼相愛、交相利”,建立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zhí)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敖賤,詐不欺愚。凡天下禍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愛生也,是以仁者譽之”的社會。在眾多先賢眼中,良法善治的終極目標,是建立大同世界,所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ǎng);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在民本思想、大同理想的感染下,古圣先賢們接續(xù)探索必要的社會救助,既重視對因自然災害而陷入困境的災民進行物質救濟和精神撫慰,也鼓勵從法制建設、社會建設等不同層面對鰥寡孤獨等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幫助。這些思想和舉措不僅有利于維系人們之間的和睦友好關系,也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此后,賑濟、調粟、養(yǎng)恤、除害、安輯、蠲緩、放貸、節(jié)約、重農、倉儲等各種制度不斷豐富、發(fā)展,中華兒女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不斷增強,與之相伴,百姓的生命安全和生產生活水平持續(xù)提升。
二、國家制度與民間規(guī)范建設相得益彰,社會救助廣泛開展
早在先秦時期,國家就高度重視荒政?!抖Y記·月令》載:“季春之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發(fā)倉廩,賜貧窮,賑乏絕。”《周禮·地官司徒·大司徒》已經總結出“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涵蓋借貸種子和糧食、減輕賦稅、減緩刑罰、免除力役、放松禁令、免除關市之稅、簡省禮儀、祈神納福、鏟除盜賊等各個方面。今天看來,這些舉措不可避免地具有時代的局限性,但相較于生產力相對落后時雜亂無章的救濟,這些上順天意、下順民心的辦法又是積極的、進步的,反映出古人在認識層面和制度建設層面均有質的飛躍。此后,救荒措施逐漸制度化,且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特別是在災情上報中,歷代政令和法律多明確要求,地方官必須及時上報災情,如實調研和陳述事實。隱瞞災情、錯報漏報或救助不力者,均受嚴厲制裁。為了更好地救百姓于水火,安萬民于危難,歷代知識分子紛紛撰寫荒政論著,宋人董?!毒然幕蠲駮贰⒃藲W陽元《拯荒事略》、明人何淳之《荒政匯編》、清人俞森《荒政叢書》等,均是凝結古人救災恤貧智慧的結晶。
北宋時期,陜西關中藍田出現了以“德業(yè)相勸,過失相規(guī),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為主旨的《呂氏鄉(xiāng)約》,這是現存的首部較為系統(tǒng)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在“患難相恤”中,《呂氏鄉(xiāng)約》把患難之事分七類:水火之災、遭遇盜賊、感染疾病、死亡喪葬、遺孤幼齡、遭遇誣枉、貧困乏財,每一類都進行了合理的救助方法。譬如,對于遭遇水火之災的,“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對于感染疾病的,小病則派人慰問,嚴重則親為訪醫(yī)求藥。家貧無有資財,則助以養(yǎng)病花費。對于遺孤幼齡,尤其強調集合眾人之力,使之生存、就學、不受他人欺凌。對于貧困乏財的,也重視“精準扶貧”,即“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難能可貴的是,《呂氏鄉(xiāng)約》規(guī)定:“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虿荒芫戎?,則為之告于同約而謀之。”鼓勵凡有鄰里患難,雖不是同約,只要了解情況,也應當救助撫恤,若事情重大則要率領同約鄉(xiāng)鄰共同援救。說明《呂氏鄉(xiāng)約》并不排斥非“同約”之人,表露出推己及人、關愛鄰里的特征。此后,各類鄉(xiāng)規(guī)民約在內容安排上普遍涉及社會救助。
總之,中國古代的社會救助在思想、制度及民間規(guī)范等層面的推動下,形成了官府與民間協(xié)力救助受災百姓及弱勢群體的生動局面。救助意識的自覺性、救助對象的廣泛性、救助措施的多樣性、救助行為的組織性等等,都充分反映出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對社會救助的重視和探索。古代社會救助的思想與實踐中蘊含著濃郁的防災備荒意識,表現出對生命的極大尊重和對幫助百姓擺脫病痛、災禍、孤貧等困苦環(huán)境的努力。實現人民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奮斗目標。細致梳理和認真汲取中國古代社會救助的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資源,有助于廣大中華兒女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自身實際相結合,始終把生存權、發(fā)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方位、多層次保障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追求,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ㄗ髡撸?strong style="text-align: center;">王斌通,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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