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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3:50:47來源:《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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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人權概念雖首先產生于西方文化,但中華文化中也有其根源和基因。人權的本質是對所有人的平等關愛與保護,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然普遍性的人權在不同文化和文明形態(tài)中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體現出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tǒng)一。中國人權植根于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歷史經驗以及實踐需要之中。把握當代中國特色的人權理念,應以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權資源為根本。本文以傳統(tǒng)文化為研究資料,闡述了當代中國人權發(fā)展的內生性特征以及發(fā)展進程,有助于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yè)快速發(fā)展的背景下,講好中國自己的人權發(fā)展故事,表達和傳播中國人權智慧和人權經驗。

  摘 要:人權理念在中國的生發(fā)有著內在的動力,這種內在動力與外在助力相結合,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人權理念在中國不同歷史階段的演變形態(tài)。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蘊含著人權資源,在近代反對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革命運動推動下,借助向西方學到的人權學說實現了第一次自我突破,萌發(fā)了中國人權理念 的最初形態(tài)。在“五四”運動后的反帝反封建革命浪潮推動下,中國人權理念與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相結合,實現了中國人權理念的第二次突破。中國共產黨人在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積極探索,不斷發(fā)展人權理念。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推動中國人權理念進入快速生長期。進入新時代,中國人權理念走向成熟,黨提出“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全球人權治理提供了新的范式。展望未來,中國式現代化的歷史重任不僅要求中國人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而且要求中國人權理論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系統(tǒng)化創(chuàng)新。

  關鍵詞:中國人權理念;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人權資源

  目錄

  一、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的人權資源

  二、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在近代反封建中的第一次突破

  三、中國人權理念與馬克思主義相結合實現的第二次突破

  四、新時代中國人權理念、制度和實踐走向成熟

  五、中國式現代化對高質量人權保障和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的新要求


  一、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的人權資源

  近代以前,中國處于封建專制統(tǒng)治時期。與之相適應的社會規(guī)制與文化價值觀念是等級特權和義務本位,并不存在自由平等的權利理念與規(guī)范,因此很難演化出系統(tǒng)的人權理念與思想。但其中存在著大量要求尊重和保護人的理念和思想,它們不僅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權思想生成的重要文化基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中國人權思想的表達方式和發(fā)展路徑。

 ?。ㄒ唬┲腥A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的生發(fā)動力

  關于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產生的原因和動力,學者們主要從維持生存和鞏固統(tǒng)治兩個角度進行解釋。本文認為,傳統(tǒng)文化中存在的尊重和保護人的理念,主要來自兩種不同力量的推動。

  一是維持長治久安的審慎考量?!渡袝?bull;大禹謨》提出:“政在養(yǎng)民。”《老子》四十九章說:“圣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管子•牧民》認為:“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孟子提出施“仁政”,“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荀子指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荀子•哀公》)。

  二是抵制和反抗專制統(tǒng)治的意愿表達。孟子肯定了“人皆可以為堯舜”(《孟子•告子下》),并認為如果君主施行暴政,“民今而后得反之”(《孟子•梁惠王下》)。《史記》記述陳勝、吳廣起義時高呼:“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史記 • 陳涉世家》)下層起義提出“均田免賦”“平買平賣”等口號,期望建立“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處不飽暖”的大同世界,反映了被壓迫者對美好生活的憧憬。

  這兩種推動力量盡管在所持立場和表達意愿方面不盡相同,但都表達了對專制統(tǒng)治壓迫人民的抵制,都要求尊重和保護普通百姓的基本生存,這使其成為未來向人權理念擴展和轉化的重要思想資源。

  (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的主要內容

  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飽含尊重人和保護人的規(guī)范要求和道德理想,它們是在封建專制統(tǒng)治下人們?yōu)樯?、尊嚴和發(fā)展而發(fā)出的呼聲,可以在特定時代條件下轉化為明確的人權理念與思想,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構成了潛在的人權資源。這些思想資源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

  第一,天人合一。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本質上是一種世俗文化,雖然有“天”的概念,卻將天意與民意相聯系,將民意作為天意的表達。“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泰誓》),這種世俗主義文化將人民置于與天道相同的地位,從而使對人的尊重不需要歐洲那種神學主義的轉換。

  第二,民貴君輕。在君主與人民的關系上,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強調“民為貴”?!睹献?bull;盡心下》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提出“天下為主君為客”(《明夷待訪錄•原君》)。這種民本主義的政治文化,要求將民眾利益放在相對重要的地位。

  第三,民生為本。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將民生作為治國理政首要問題。唐太宗說,“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貞觀政要 • 務農》)?!对?bull;食貨一》記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這種民生主義文化要求將維持人民的生存作為執(zhí)政者最重要的責任。

  第四,群體價值。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關注共同體的存亡之道。荀子在區(qū)別人和動物時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孟子從群體價值出發(fā)提出為人的標準:“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恥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孫丑上》)這種社群主義文化要求每個社會成員共同維護族群整體生存,關愛與自己同樣為人的他人。

  第五,注重和諧。為了維護共同體的生存,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在人與人關系的處理上強調維持和諧。“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孫丑下》),“萬物各得其和也生”(《荀子•天論》)。這種強調和諧的文化要求最大限度地理解和包容他人,將“和而不同”(《論語•子路》)作為君子的精神狀態(tài)。

  第六,仁愛之道。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將“仁愛”作為促進社會和諧之道??鬃诱f“仁者,人也”(《禮記•中庸》);孟子提出“仁者愛人”(《孟子•離婁下》)。“仁愛”要求事事“推己及人”,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論語•顏淵》),形成互不相害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形成互幫互助的人際關系。

  第七,眾生平等。盡管封建專制制度是等級制度,但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強調法律和人格上的平等。《韓非子 • 有度》主張“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佛家講“眾生平等”,儒家講“有教無類”,道家講“萬物一齊”。這種有限的平等觀在近代人權思想的萌生中被擴展為權利平等觀。

  第八,相互義務。為了維護共同體的生存,中國傳統(tǒng)文化通過為個人規(guī)定一系列互盡義務,來完成社會結合和利益分配。比如《禮記•禮運》“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孟子•滕文公上》“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等,都對處于對應關系中的社會角色提出相互制約的義務要求。這種相互義務觀念與平等的權利觀念結合,有可能成為與權利相應的平等義務要求。

  第九,天下大同。中國傳統(tǒng)文化將和諧有序的“大同社會”作為崇高的社會理想??鬃訉Υ笸鐣拿枋鍪?“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ǎng);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禮記•禮運》)“天下大同”表達了人民對和平、美好、和諧生活的追求,同樣也是人權所要實現的目標。

  第十,協和萬邦。在對外關系上,中國傳統(tǒng)文化強調親仁善鄰,協和萬邦。“四海之內,皆兄弟也。”(《論語•顏淵》)“親仁善鄰,國之寶也。”(《左傳•隱公六年》)上述理念與當代中國提出的“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異曲同工,對變革和改善全球人權治理模式具有積極的啟發(fā)意義。

  應當看到,傳統(tǒng)文化包含的人權資源仍然處于潛在形態(tài)。首先,它們并沒有明確采用“人權”語詞,也沒有采用權利的概念框架;其次,它們雖然關注人的生存,但對個人自由關注不夠;最后,它們表達了人民的美好憧憬和理想,但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然而從思想特征角度分析,上述人權文化資源具有世俗主義、民本主義、民生主義、社群主義、共情主義、平等主義、和平主義、全球主義的特質。它們不僅是中華文化中的寶貴資源,而且對近代西方啟蒙運動產生了重要影響。

  (三)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對歐洲啟蒙運動的影響

  在近代歐洲啟蒙運動中,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東學西漸”,其中潛在的人權資源對歐洲近代人權思想的形成起到重要的啟蒙作用。張彭春1948年10月2日在聯合國第三委員會第91次會議上發(fā)言指出:“在18世紀,當關于人權的進步思想首先在歐洲被提出時,對中國哲學家思想的翻譯,已經被像伏爾泰、魁奈和狄德羅這樣的思想家所知曉,并啟發(fā)他們對封建觀念開展人文主義反抗。在近代歐洲首次探討人權問題的時候,中國的思想已經與歐洲關于人權的思想和情感融合在了一起。”

  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通過的人權文件中,可以看到中華文化的影響。法國國民公會1793年6月23日通過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6條規(guī)定:“自由是所有的人做一切不損害他人權利之事的權利:其原則為自然;其準則為正義;其保障為法律;其道德界限則存在于下述箴言之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795年8月22日法國國民公會通過的新憲法中,序言《人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宣言》在義務部分第 2 條規(guī)定:“人和公民的一切義務均來自下述銘刻在所有人心中的兩條原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之所欲,恒施于人。”“己之所欲,恒施于人”原則很可能是對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箴言的提煉,但目前還沒有發(fā)現確切的證據。

  二、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在近代反封建中的第一次突破

  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的人權資源雖然有轉化為當代人權理念的潛能,但本身仍受到封建文化基層框架的束縛,無法真正發(fā)展為系統(tǒng)性人權理念與思想。近代以來,在推翻封建專制的革命浪潮推動下,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的人權資源借助“西學東漸”的西方人權學說,實現了第一次突破,萌生出最初的中國人權理念。

  (一)中國人權理念的萌發(fā)動力

  近代中國人民的救亡圖存是中國人權理念萌發(fā)的最重要動力。近代西方列強的崛起,使中國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弊端日益顯露。鴉片戰(zhàn)爭失敗后,面對內憂外患,推翻封建專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康有為、梁啟超等上書陳述時弊,奔走啟蒙,力主維新變法,希望實行君主立憲。梁啟超把“倡民權”作為《清議報》主要特色,旨在宣傳自由、平等的人權學說。孫中山等組織政黨,發(fā)動革命,宣傳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期盼建立資本主義共和制度。推翻封建專制的時代潮流,迫使國人反思傳統(tǒng)文化,批判那些腐朽和阻礙發(fā)展的內容;同時放眼世界,從其他國家的不同文化觀念中獲得促進發(fā)展的啟示。這構成了近代中國傳統(tǒng)文化突破自身局限、與世界人權發(fā)展潮流相融合的最重要推動力。

  與此同時,西方國家資產階級革命所帶來的國家強盛,激發(fā)了國人向西方學習的熱情。在“西學東漸”中,西方提出的人權思想和創(chuàng)立的人權規(guī)范與中國封建專制文化觀念和制度規(guī)范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并被用來作為打破中國封建專制統(tǒng)治和文化傳統(tǒng)的有力工具。在這個意義上,西方人權學說的引入,為近代中國人權理念的萌發(fā)提供了重要助力。

  (二)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的自我突破

  人權理念在中國近代的萌發(fā),是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在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浪潮推動下,借助向西方文化學習的人權學說而實現的自我突破。中國知識分子和革命志士一方面對封建文化中不符合時代潮流的腐朽因素進行反思和批判,另一方面將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尊重人保護人的寶貴思想與西方提出的人權理念相結合,從而形成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人權理念。這種突破主要體現在:

  第一,用民權觀念重新解說君民關系。19世紀以來,主張變法維新的中國近代啟蒙思想家借鑒西方自然權利學說,將傳統(tǒng)文化中“民貴君輕”理念改造為“君權”與“民權”的關系,提出“削弱君權、伸張民權”的主張。梁啟超指出:“三代之后君權日益尊,民權日益衰,為中國致弱之根源。”譚嗣同說:“君也者,為民辦事者也;臣也者,助辦民事者也。賦稅之取于民,所以辦民事之資也。如此而事猶不辦,事不辦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義也。”

  第二,用權利觀念突破義務本位的局限。中國啟蒙思想家將西方的“自然權利”譯為“天賦權利”,用中國“天道”觀念來解釋人權的必然性。嚴復說:“民之自由,天之所畀,吾又烏得而靳之!”梁啟超說:“人權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權,人人皆平等;國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結契約而成立者也。”康有為從天人關系來論證自由與權利平等,指出“凡人皆天生。不論男女,人人皆有天與之體,即有自立之權,當隸于天,人盡平等,無形體之異也”。

  第三,將自由與秩序相融合。孫中山指出自由與秩序的平衡關系:“政治里面有兩個潮流,一個是自由的潮流,一個是秩序的潮流......自由太過,則成為無政府;秩序太過,則成為專制。數千年的政治變更,不外乎這兩個力量的沖動。”嚴復認為,個人自由需要在與共同體之關系中理解,自由的真諦就在于劃定個體與政府之間的界限,避免政府以集體利益為由侵犯個人自由。梁啟超主張以憲法法治定民權,強調自由是“團體之自由,而非個人之自由也”。

  第四,將民主與民生相融合。孫中山提出“三民主義”,從更廣的范圍來概括人權的內容。“民族主義”是要“驅逐韃虜,恢復中華”,保障民族自決權;“民主主義”要求建立共和國,實行民主政治,確立和保障政治權利;“民生主義”要求節(jié)制資本、平均地權,保障經濟和社會權利??涤袨檎J為民權應包括廣泛的內容,至少應在憲法中規(guī)定參政議政權、平等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財產自由權與營業(yè)自由權、集會言論出版自由權。

  第五,將權利平等理念融入大同理想中。“天下大同”的社會理想包含對平等的追求,中國近代啟蒙思想家擴展了大同理想,將權利平等思想融入其中??涤袨椤洞笸瑫穼⒋笸鐣硐敫爬?ldquo;人人相親,人人平等,天下為公”;“無貴賤之分,無貧富之等,無人種之殊,無男女之異......此大同之道,太平之世行之。惟人人皆公,人人皆平,故能與人大同矣”。

  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潛在人權資源的上述自我突破,形成了中國人權理念的最初形態(tài)。它在推翻滿清封建王朝統(tǒng)治過程中發(fā)揮了促進思想解放的積極作用。但這個階段的中國人權理念還處于萌發(fā)狀態(tài),尚未形成成熟的人權思想。首先,它大量借用西方的人權思想和概念表達,將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概念與西方人權學說中的概念雜糅,尚未融會貫通,尚需更深層的建構。其次,當時的西方人權思想也在不斷更新和發(fā)展中,出現許多不同觀點和流派,這種思想的流變和不同學派的角逐也反映到國內,不同留學背景的學者往往在人權問題上持有不同觀點,并開展激烈爭論。再次,借用西方的人權概念來打破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束縛,目的是救亡圖存,解決中國如何實現現代化的問題,但如何將人權理念與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相結合,還處于探索階段,缺乏充分的實踐支撐。最后,用人權理念解釋和解決中國現實問題涉及不同的政治立場,并由此產生各種截然不同的政治主張,當時正處革命的初期,各種政治主張相對激進,彼此間往往勢不兩立,在一些基本人權問題上尚未達成必要的共識。

  (三)中國人權理念的初建與爭論

  在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封建專制統(tǒng)治后,建立現代國家成為推動中國人權思想發(fā)展的新動力。圍繞人權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人們提出許多不同觀點,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1925 年“五卅”運動后,陳筑山創(chuàng)辦《人權》月刊,研討和宣傳人權理念。在《本刊啟事》中,他對人權與現實生活的關系作了定位:“內外生活有一個共通一貫的根核——人權,而為人生真正價值之所在。超乎人權以上的生活是神的生活;降乎人權以下的生活是獸的生活,我們都不取,因為我們是人。所以獨取人權,為我們一切生活的基本。”在《創(chuàng)刊詞》中,他提出權利發(fā)展四個“階程”“:我們發(fā)見從神權進化到君權,從君權進化到民權,從民權進化到人權來了。”關于人權的基本內容,他認為在人權支配的社會“保持著三大天賦人權”,即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在基本法上,最低限度應明定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權,即基本的經濟權、基本的政治權、基本的教育權。“假如有害于三大基本權,革命為最終救濟的政治手段。故正義的國家,當有確實擔保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權的根本制度。”

  1929—1931年,胡適、羅隆基、梁實秋等“新月社”部分成員組成“平社”,以《新月》為陣地發(fā)起頗有聲勢的“人權運動”,強烈要求憲政、民主、人權。針對 1929年4月20日國民黨政府頒布的《保障人權命令》,胡適指出,該命令所禁止的只限個人或團體,不限政府機關,而侵犯人權的卻正是政府機關,這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他在《人權與約法》中指出:“現在中國的政治行為根本上從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人民的權利也從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保障。在這種狀態(tài)下,說什么保障人權,說什么確保法治基礎?”他呼吁:“快快制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快快制定約法以保障人權!”羅隆基從功利主義定義人權的內涵,認為“人權的意義,完全以功用二字為根據。凡對于下列之點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條件,都是人權:(1)維持生命;(2)發(fā)展個性,培養(yǎng)人格;(3)達到人群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的目的”。

  1931 年,章淵若與羅隆基圍繞《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究竟用“民權”概念還是“人權”概念,展開爭論。在人權的起源上,章淵若認為,“人權本意,本為先國家而存在之權,非法律所得約束侵奪之權......故人權亦稱天賦權,因其既非法律所賦予,乃與生俱來之物也”。然而,“權利觀念不應主觀,離國離法,權何所基!”羅隆基則認為,“在政治哲學上,我是認定‘人權為先國家存在之權,非法律所賦予之權’。”“國家在我看來,是人的工具;人不是國家的工具。”“國家是人產生出來的,人不是國家產生出來的。產生國家就是人的權。有了國家,我們又訂定國家的法律,法律又是人制造出來的,人不是法律產生出來的,制造法律又是人的權。”

  上述觀點與爭論不僅涉及對人權概念、起源、性質、內容以及人權與法律關系的不同理解,而且涉及對人權在社會發(fā)展中作用的不同主張。圍繞人權理念的激烈爭論,不僅是處于萌發(fā)形態(tài)的中國人權理念的常態(tài)特征,也是其發(fā)展的動力,是其必經的發(fā)展歷程。它是對所借用的西方人權思想的批判和消化過程,也是將人權理念與中國現實需要相結合的磨合過程。

  (四)中國人權理念對《世界人權宣言》起草過程的影響

  與西方各國制定的人權宣言有所不同,《世界人權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由聯合國制定的人權文書,來自世界不同地區(qū)和國家的代表和社會組織參與了起草和咨詢工作,它標志著當時參與的各國代表和社會組織在人權問題上達成的共識。在這一過程中,中國代表張彭春被推選擔任人權委員會副主席和起草委員會副主席,與羅斯福夫人共同主持宣言起草。張彭春利用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權資源對人權觀念進行詮釋,提出一系列重要主張,其中很多被吸納進宣言。這些主張體現了當時中國人對人權的理解,使宣言所達成的人權共識包含了中國智慧。

  張彭春積極向起草委員會成員推薦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權資源。他引用孟子名言“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指出歐洲于18世紀首談人權,而中國哲學家遠于二千年前即具有此崇高理想。他建議人權委員會秘書處花幾個月時間研究儒家思想的基本原理。

  從中國人權理念出發(fā),張彭春建議應從尊嚴的角度來理解生命的價值。在對生命權的討論中,張彭春建議對“生命”一詞的定義多加思考——是僅指機體的存在,還是指某些超出機體存在的更多內容?他還認為應以某種方式強調生活本身的善。關注人的文化發(fā)展很重要,只講身體的存在是不夠的,還要涉及“生命本身的發(fā)展完善”。有必要肯定和擴大人與動物之間的差別。應建立一種標準來提升人的尊嚴的概念,強調對人的尊重。建議用“應當尊重人的尊嚴”的表述替代“應當尊重人的生命”的表述。

  結合中國人權理念對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注重,張彭春提出,在主張權利的同時,有必要說明個人應承擔的相應義務。他提出加入這樣的表述:“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承認他人的權利和所有人的福利。”應包括一項一般性原則條款,確立人人享有良好的社會和國際秩序的權利,并進一步確定所有人都有責任為建立和維護這一秩序作出貢獻。他強調這一問題十分重要,即必須在確認國家的義務的同時,確認個人也有義務對他所要求的良好社會秩序作出貢獻。因此,他建議在“人人有權”后加上“并有義務協助實現”或“并有義務實現”。

  沿襲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張彭春特別強調民生。他提出應在序言或正文某處寫上“免于匱乏的自由”,在第8條提及民生和工作,將第22條第1段表述為“:人人有權享有足以滿足其家庭和自身需求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服、住房、醫(yī)療和社會服務;并有權在失業(yè)、疾患、殘疾、鰥寡、年老或其他因不可控情況而失去生計時獲得保障。”

  制定《世界人權宣言》的過程面臨各種文化和意識形態(tài)的分歧甚至沖突。但張彭春認為,只要堅持寬容和求同存異的原則,就有可能達成國際共識。他在經社理事會第69次會議上指出:世界上有35或40部憲法都包含了人權,這一事實表明,盡管哲學或意識形態(tài)存在差異,但仍有可能達成很大程度的一致。

  張彭春的這些主張反映了近代以來中國人權理念的基本觀點,是中國人權理念與西方和其他國家人權理念在國際舞臺上的一次直接對話。它們豐富了世界人民對人權的理解,為《世界人權宣言》所達成的國際人權共識作出了中國的貢獻。

  三、中國人權理念與馬克思主義相結合實現的第二次突破

  中國共產黨將中國人權理念與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相結合,實現了中國人權理念的第二次突破。這不僅是中國人權思想馬克思主義化的過程,也是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中國化的過程。

  (一)中國人權理念與馬克思主義相結合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權理念能夠與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相結合,從政治上來說是由于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國現實政治需求相契合,從文化上來說是由于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權資源具有親和力。

  1. 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國現實政治需求的契合性

  中國人權思想與馬克思主義相結合,首先是現實的政治需求使然。辛亥革命后,中國向何處去,仍然是擺在中國人面前的艱難選擇。馬克思主義對人權起源的歷史唯物主義解釋,對西方自由主義人權學說的階級性和局限性的深刻剖析,使中國革命者對人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馬克思主義從對人的社會性理解出發(fā),堅決反對西方近代“天賦人權”的自然權利理論,而認為人權是現實社會關系的產物、歷史的產物,并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來闡釋人權的本質,指出“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馬克思具體分析了當時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權的社會本質,指出“所謂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即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己主義的人的權利”,近代西方的人權主張是“以人權的形式承認和批準現代資產階級社會,即工業(yè)的、籠罩著普遍競爭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為目的的、無政府的、塞滿了自我異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個性的社會”。這種對人權產生的歷史背景分析,使中國人民看清了人權作用的歷史性。

  其次,馬克思主義批判了近代西方人權學說中“平等”的表面性和虛偽性,強調人權應當擴大到社會和經濟領域,要求實現權利的真正平等。馬克思認為,近代西方的人權主張反映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本的需求和資產階級的利益,“這種平等和自由證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恩格斯指出:“平等應當不僅是表面的,不僅在國家的領域內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這些主張契合了當時中國人民繼續(xù)追求真正平等的迫切需求。

  再者,馬克思主義進一步批判了自然權利理論和近代西方人權宣言的狹隘性,強調人的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人權應包括更廣泛的內容。馬克思指出:“當人們還不能使自己的吃穿住行在質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應的時候,人們就根本不可能得到解放。”馬克思在《共產黨在德國的要求》中提出,“國家保證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資料,并且負責照管喪失勞動力的人。實行普遍的免費的國民教育”;恩格斯提出“,對工人的保險事業(yè)實行完全國家化”。這些主張與當時中國工農勞苦大眾對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利的需求正相契合。

  最后,馬克思主義并沒有完全否認人權在現實階段存在的必要性,而是認為在作為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社會主義階段,與市場相聯系的權利規(guī)范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馬克思指出,“這些弊病,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這些分析使中國革命者清楚地認識到,應當把爭取人權作為現階段革命旗幟中的重要內容,并且把維護廣大受剝削受壓迫的工農勞苦大眾的人權作為己任。

  2. 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人權資源的親和力

  中國人權理念與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相結合,還由于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權資源有許多相似的面向,因而具有較強的親和力。

  首先,馬克思主義反對從抽象的自然本性來理解人,主張從社會關系來理解人的本質。馬克思提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進一步批判近代西方自然權利學說所主張的孤立個人主義,指出其所假設的個人不是在與其他人相互聯系的社會關系中生存的具體的人,而是“封閉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時脫離社會整體的個人的人”,這種理論將本來內在于個人權利中的人類社會關系反設為個人自由的外在限制。馬克思基于這種分析指出,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權實際反映的是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資本的要求,“平等地剝削勞動力,是資本的首要的人權”,“這種平等和自由證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的”,因此“人權本身就是特權”。

  其次,馬克思主義從人的人類社會屬性和人的相互結合出發(fā)來闡釋人所要求的真正人權。馬克思認為“人是最名副其實的社會動物,不僅是一種合群的動物,而且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fā)展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只有在集體中才能有個人自由”。與近代西方人權思想家單純強調個人自由不同,馬克思主義更強調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和相互協調的發(fā)展。在《資本論》中,馬克思所設想的未來社會形式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fā)展為基本原則”,同時強調個人的自由發(fā)展不應當以犧牲其他人的自由發(fā)展為條件,而應當是“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

  再者,馬克思主義批判權利與義務的分離,主張權利與義務重新統(tǒng)一。馬克思認為,權利和義務的分離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現象,“在氏族制度內部,還沒有權利和義務的分別”9。隨著階級社會的到來,人類社會產生了剝削,導致剝削階級享有權利,而被剝削階級卻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處于相分離的狀態(tài)。在馬克思看來,真正的人權就是要實現權利和義務的重新統(tǒng)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最后,馬克思主義分析了人權的發(fā)展趨勢,指出共產主義社會才能真正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這與“天下大同”的理想異曲同工。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共產主義制度下才能實現”?!豆伯a黨宣言》明確宣布“:代替那存在著各種階級以及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一個以各個人自由發(fā)展為一切人自由發(fā)展的條件的聯合體。”

  (二)中國共產黨人權理念和實踐探索發(fā)展的四個階段

  中國共產黨在探索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中國化的過程中,將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國不同歷史階段的實際狀況和人權發(fā)展需求相結合,推動中國人權理念在實踐探索中頑強生長。黨的十八大之前,中國人權理念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大體經歷了四個發(fā)展階段。

  1. 建黨初期確立為被壓迫人民爭取人權的基本理念

  建黨初期,黨確立了為工農勞苦大眾爭取生存和發(fā)展權利的使命,其人權觀呈現出鮮明的階級性。《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無產階級政黨。他的目的是要組織無產階級,用階級斗爭的手段,建立勞農專政的政治,鏟除私有財產制度,漸次達到一個共產主義的社會。”

  在人權保障主體方面,黨特別強調要為工農群眾爭取生存權和政治權利。在工人權利方面,黨主張廢除包工制、建立八小時工作制、在工廠設立工人醫(yī)院及其他衛(wèi)生設備、建立工廠保險、保護女工和童工、保護失業(yè)工人等。在農民權利方面,黨提出劃一并減輕田賦,革除陋規(guī);規(guī)定限制田租的法律,承認佃農協會有議租權;改良水利;改良種籽地質,貧農由國家給發(fā)種籽及農具;規(guī)定重要農產品價格的最小限度。黨還強調要保障“工人和農民,無論男女,在各級議會市議會有無限制的選舉權”。

  同時,黨主張廣泛保障人民的各項人權:在自由權方面,“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之自由權,廢止治安警察條例及壓迫罷工的刑律”;在人身權和公正審判權方面,“改良司法,廢止肉刑及死刑,免除一切訴訟手續(xù)費”;在受教育權方面,“改良教育制度,實行教育普及”;在婦女權利方面,“廢除一切束縛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權利”。

  應當看到,盡管在這一時期黨確立了為被壓迫的工農勞苦大眾爭取人權的基本理念,但在如何實現這一目標的具體路徑和行動策略方面,還處于探索的初期,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如何將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找到實現人權的可行道路,還需要在實踐中反復摸索和總結,結合中國實踐經驗創(chuàng)造性地發(fā)展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

  2.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在人權理念上的擴展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黨越來越清醒地意識到,為了完成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必須團結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知識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們以及國內各少數民族,形成廣泛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黨對人權保障主體和保障內容的主張也出現了相應的擴展。

  在爭取人民的生存權方面,黨提出“要求救濟難民和救濟災荒;要求設立大量的救濟基金,在國土收復后,廣泛地救濟淪陷區(qū)的受難人民;要求取消苛捐雜稅,實行統(tǒng)一的累進稅;要求實行農村改革,減租減息,適當地保證佃權,對貧苦農民給予低利貸款,并使農民組織起來,以利于發(fā)展農業(yè)生產......要求改善工人生活,救濟失業(yè)工人,并使工人組織起來,以利于發(fā)展工業(yè)生產”。在爭取人民的自由權方面,黨提出要“給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其中“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這幾項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爭取人民的政治權利方面,黨提出“要求取消一切鎮(zhèn)壓人民的反動的特務機關和特務活動,取消集中營;要求取消一切鎮(zhèn)壓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等項自由的反動法令,使人民獲得充分的自由權利”。

  黨“要求保護青年、婦女、兒童的利益,救濟失學青年,并使青年、婦女組織起來,以平等地位參加有益于抗日戰(zhàn)爭和社會進步的各項工作,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青年和兒童得到有益的學習;要求改善國內少數民族的待遇,允許各少數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權利;要求保護華僑利益,扶助回國的華僑;要求保護因被日本侵略者壓迫而逃來中國的外國人民,并扶助其反對日本侵略者的斗爭”。在人身權利方面,黨提出:“對于敵方投誠的、反正的、或在放下武器后愿意參加反對共同敵人的人,一概表示歡迎,并給予適當的教育。對于一切俘虜,不許殺害、虐待和侮辱。”

  這一時期黨吸取了大革命時期的經驗教訓,根據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階段特征和人權需求,擴大了人權主體的范圍,增加了爭取人權的內容,這有助于鞏固和擴大革命統(tǒng)一戰(zhàn)線,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

  3.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黨對保障人民權利的探索

  在探索社會主義制度下如何保障人民人權的過程中,黨制定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完成土地改革,對農業(yè)、手工業(yè)和資本主義工商業(yè)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頒布實施婚姻法,促進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建立起省、市、縣和縣、鄉(xiāng)、村三級醫(yī)療預防保健網,建立勞動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

  在社會主義革命中,黨關于人權主體的認識也出現變化。毛澤東在1949年發(fā)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對于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周恩來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的起草經過和特點時強調“人民”與“國民”的區(qū)分:“‘人民’是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以及從反動階級覺悟過來的某些愛國民主分子”,而官僚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在改造成為新人以前,“不屬人民范圍,但仍然是中國的一個國民,暫時不給他們享受人民的權利,卻需要使他們遵守國民的義務”。在1957年《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講話中,毛澤東指出:“在現階段,在建設社會主義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于人民的范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然而在強調“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路線下,毛澤東發(fā)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給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留下慘痛的教訓。

  這一時期黨在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方面還處于探索階段,對于如何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充分保障社會成員的人權還缺乏現實經驗。但也正是實踐探索中的經驗教訓,促使國家改革開放,中國人權發(fā)展進入快速生長期。

  4.改革開放與人權保障主體、內容和方式的再次擴展

  從計劃經濟到改革開放,中國人權理念出現了較明顯的轉型。改革開放以來,黨將工作重心從階級斗爭轉向經濟建設,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促使人權觀念轉型的最重要動力。享有人權的主體范圍逐步擴大到社會更廣大的成員,人權保障內容從生存權和發(fā)展權逐步擴展到各領域人權,人權保障方式從政策擴展到法治,中國人權理念和制度的發(fā)展進入快速生長期。

  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隨著黨對社會主要矛盾認識的變化,人權保障的主體范圍再次擴大。在政協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鄧小平指出,我國社會階級狀況已發(fā)生“根本的變化”,“統(tǒng)一戰(zhàn)線已經成為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廣泛聯盟”。黨的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進一步提出,要“進一步發(fā)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黨的十六大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補充進黨章,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不僅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也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要“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十七大報告將人權主體表述為“全體社會成員”,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要求更全面、更平等地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具有更廣泛內涵的“人權”概念在黨的政策文件和國家法律中被置于日益重要的地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黨的十五大進一步明確指出:“共產黨執(zhí)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公民權利和自由。”黨的十七大修改的黨章在總綱部分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自2009年起,國家先后制定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對各項人權的保障提出全面和具體要求,標志著人權保障進入有計劃、持續(xù)穩(wěn)定、全面推進的新階段。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對社會成員的人權保障法治化。隨著法治國家建設不斷深入,黨和國家對人權的保障也從政策主導轉向法治主導。1982年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第三章前移到第二章,不僅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于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而且增加了有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受法律保護等內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其中第七條建議提到在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內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2004年憲法修改案將其寫入,使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重要的憲法原則。自1978年到2011年,中國在人權保障方面共制定近160部法律法規(guī),其中近60部涉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近30部涉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十幾部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權利保障,十幾部涉及環(huán)境權利保障,近50部涉及對人權的司法保障。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4次修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5次修改,刑法8次修訂。1980年至2009年,中國加入23項國際人權公約,1984年承認國民黨政府1930年至1974年批準的14個國際勞工公約,1990年批準兩項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在這個時期,中國人權理念和制度建設呈現出繁榮發(fā)展的局面:中國人權保障理念充分發(fā)展,人權保障主體普遍化,人權保障內容不斷豐富,人權保障方式日益法治化,人權保障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在人權保障內容方面,各項人權的保障需要建立新的平衡;在人權保障水平方面,仍然存在城鄉(xiāng)、地區(qū)的不平衡;在人權的可行能力方面,不同收入群體和社會階層還存在顯著差異。這要求在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過程中更關注社會公正和結構平衡,使全體人民特別是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都能真正平等享有人權。

  四、新時代中國人權理念、制度和實踐走向成熟

  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國的人權理念和實踐發(fā)展也進入新的更加平衡的階段。黨和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努力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各項人權,“14億多中國人民在人權保障上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新時代中國人權理念的發(fā)展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提出“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用以指導中國人權制度建設和實踐發(fā)展;二是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全球人權治理變革。

  (一)“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指明人權發(fā)展方向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總結促進和保障人權的歷史經驗,立足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新的歷史時期,提出“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它要求“把生存權、發(fā)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協調增進全體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指導下,中國提出并實施了一系列促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新舉措。

  一是在將生存、發(fā)展作為首要基本人權基礎上,協調推進人民各項權利保障?!秶胰藱嘈袆佑媱?2016—2020 年)》提出人權“協調推進”原則,要“使各項權利全面協調發(fā)展”。這意味著一方面繼續(xù)將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作為首要人權,努力提升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更加重視各項其他權利的協調保障。國家制定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加強對人格權、財產權、信息權等權利的保障;將生態(tài)文明建設提高到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高度,通過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立法,對環(huán)境權利予以全方位保障。

  二是平等保障所有社會成員的人權。第三、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都明確了“平等推進”人權的原則,要求“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項人權”,“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它主要體現在:強調權利平等保障,要求“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通過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讓全體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開展脫貧攻堅,使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面脫貧,貧困人群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獲得更充分的保障;加強對特定群體權利的特殊保護,“我國農村貧困人口、城市困難群眾、進城務工人員、農村留守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加起來有幾億人。這些都是特別需要關愛的群體”;努力實現共同富裕,《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要求“將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三是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真正享有民主參與的權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協商民主作為民主建設的重要突破口。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指出:“推進協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隨著民主實踐的發(fā)展和深入,黨中央進一步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它“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tǒng)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

  四是將人權保障貫穿于法治建設各個環(huán)節(jié)。尊重和保障人權被置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更加突出的位置。習近平強調,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把維護人民權益“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黨和國家通過科學立法為保障人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體系,通過嚴格執(zhí)法為保障人權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環(huán)境,通過公正司法為保障人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濟途徑。與此同時,建立了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guī)為支撐的黨內法規(guī)制度體系,確保執(zhí)政黨成為維護人民人權的先鋒隊。

  五是強力反腐,確保人民人權不受侵犯。黨中央領導全黨強力反腐,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解決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與此同時,不斷完善黨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推動設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格局,構建以黨內監(jiān)督為主導、各類監(jiān)督貫通協調的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

  上述人權保障舉措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促使人權保障在主體、內容、方式上更加全面、平衡和協調,在效果上更加務實,展現出具有成熟形態(tài)的中國人權理念、規(guī)范和舉措。

  (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全球人權治理變革

  在當今世界,人權話語已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話語”,人權標準成為衡量人類行為的重要價值準則。然而隨著時代發(fā)展,全球人權面臨一些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在發(fā)展權方面,除了發(fā)展中國家發(fā)展權的平等實現問題之外,又出現了可持續(xù)發(fā)展與權利享有的代際公平問題。在和平權方面,除了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對人權的侵害,各種地區(qū)沖突帶來的戰(zhàn)爭威脅也對世界和平與各國人民享有各項人權構成嚴重威脅。在環(huán)境權利方面,除了環(huán)境污染問題之外,氣候變化對人的生存環(huán)境正在產生深遠影響。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等新技術革命在為人權實現提供有利條件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

  面對新問題新挑戰(zhàn),全球人權治理的現存范式在許多方面無能為力甚至會激化各種矛盾。一些國家利用雇傭軍進行代理人戰(zhàn)爭,采取單方面強制措施使對象國人民的人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發(fā)展中國家在國際人權機制中代表比例失衡,國際人權機制中出現人權政治化、選擇性和雙重標準,一些國家不尊重人權道路選擇的多樣性,將自己國家的人權模式作為其他國家必須遵循的唯一標準,等等。這些情況嚴重威脅全球人權治理的公平公正實施,影響全球人權問題的有效解決。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中國提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全球人權治理指明變革方向。它蘊涵著與現有的“排斥對抗”治理范式不同的“團結合作”新范式。

  第一,在全球人權治理的價值基礎方面,現行全球人權治理理念將西方國家主張的價值作為“普適價值”,從而形成了人權的“價值悖論”。中國提出“全人類共同價值”理念,它不是將某些國家或區(qū)域的地方本土價值強行作為全人類的“普適價值”,而是具有不同文化和價值信仰的國家和人民在全球化交往中凝聚形成價值“交叉共識”。它并不是要排斥和消除各國各地區(qū)文化價值的多樣性,而是在多樣性中尋求共同性,在相對性中生成普遍性。

  第二,在全球人權治理規(guī)范的權利構成方面,西方國家將個人自由權利作為全球人權治理規(guī)范的核心內容。而在人類命運共同體視野下,人權規(guī)范不僅包括個人自由權利和政治權利,還包括個人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僅包括各國人民的自決權、生存權、發(fā)展權、和平權、環(huán)境權,還包括全人類的生存、發(fā)展、和平、環(huán)境權利。

  第三,在全球人權治理的適用標準方面,少數西方國家將自己國家的人權模式作為唯一標準,強行要求其他國家套用西方國家的模式,形成了“人權霸權”的異化奇觀。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要求全球人權治理正視各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多樣性,尊重各國在人權發(fā)展道路方面的自主選擇和探索,反對絕對化的單一模式標準。各國由于政治制度、發(fā)展水平和歷史文化不同,在人權發(fā)展道路的選擇上存在差異是正?,F象,不可強求同一。

  第四,在全球人權治理體制方面,全球人權治理的主導權目前為少數西方國家所掌控,發(fā)展中國家的聲音沒有得到合比例的表達,這使全球人權治理未能充分體現自由平等的人權民主要求,反而成為壓制少數的工具。中國提出“國際關系民主化”主張,要求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參與決策,主權和尊嚴得到同等的尊重;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在全球人權治理機制中享有公平的代表比例和平等的發(fā)聲機會,以均衡民主限制強國霸權。

  第五,在全球人權治理機制方面,現行全球人權治理存在嚴重的政治化傾向。一些國家將人權當作推行國家地緣戰(zhàn)略的工具,對與自己國家制度不同、利益不合的國家大潑臟水,用各種“侵犯人權”的帽子實施污名化,甚至侵犯他國主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要求全球人權治理機制以客觀、公正、建設性來取代政治化、選擇性和雙重標準,摒棄冷戰(zhàn)思維和強權政治,不能將人權作為某些國家達到本國政治利益和地緣戰(zhàn)略的工具。

  第六,在全球人權治理方式方面,一些國家出于政治目的,利用在聯合國人權機構中的主導地位和自身的霸權優(yōu)勢,大搞“點名羞辱”、單方面制裁,甚至不惜動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使全球人權治理的舞臺異化為各國政治角力的戰(zhàn)場。中國倡導聯合國人權機制成為各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相互學習和借鑒的平臺,更多傾聽、對話與合作而非排斥、對抗與強制,堅持以對話解決爭端,以協商化解分歧。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在國際社會獲得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多次被納入聯合國人權決議和文件。這一理念及其所蘊涵的“團結合作”的全球人權治理新范式,將引領全球人權治理更有效地應對挑戰(zhàn),克服“排斥對抗”范式的局限,真正促進世界人權事業(yè)發(fā)展。

  五、中國式現代化對高質量人權保障和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的新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現階段中心任務確定為“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并將“中國式現代化”作為“十八大以來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創(chuàng)新和突破”。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新的動力,中國式現代化不僅對中國人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提出新要求,也對中國人權理論的系統(tǒng)化創(chuàng)新提出新要求。

  (一)中國式現代化對人權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新要求

  未來中國人權事業(yè)將根據中國式現代化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要求努力實現更高質量的發(fā)展。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人口規(guī)模巨大的現代化與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穩(wěn)中求進。作為中國式現代化組成部分的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事關14億人口的人權保障,具有前所未有的艱巨性和復雜性。盡管中國經濟近幾十年來高速發(fā)展,但從人均收入來看,中國仍是發(fā)展中國家,居民收入水平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一方面,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必須堅持不懈,持續(xù)推進;另一方面,中國人權保障水平受到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制約和限制,需要保持歷史耐心,堅持穩(wěn)中求進、循序漸進。

  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與低收入群體權利保障。面對仍然較大的人均收入差距和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差距,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需要著力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防止兩極分化,為共同富裕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要關注低收入人口的權利保障,探索多種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眾要素收入,加大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的調節(jié)力度;要促進機會公平,多渠道增加城鄉(xiāng)居民財產性收入,保障城鄉(xiāng)居民平等享有各項人權。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與人權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不僅要努力促進人民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提高人民生存權的保障水平,而且要著力拓寬人民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渠道,提升發(fā)展權保障水平,促進人的自由而全面發(fā)展。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需要全面尊重和保障各項人權,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協調發(fā)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項人權保障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多方面的權利需求。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與人權享有的代際公平。這要求中國人權事業(yè)走可持續(xù)發(fā)展之路,保持生產發(fā)展、生活富裕、生態(tài)良好的動態(tài)平衡,在提升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保障水平的同時,加強對環(huán)境權利的保障,確保人權享有的代際公平。

  走和平發(fā)展道路的現代化與維護和平發(fā)展權利。這要求與各國攜手合作,維護全人類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和平權、環(huán)境權,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朝著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發(fā)展,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將更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同各國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開展廣泛的國際人權交流合作,發(fā)揮建設性作用,促進國際關系民主化,在國際人權事務中維護公平正義。

  (二)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促進中國人權理論系統(tǒng)化創(chuàng)新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推進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chuàng)新”,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同樣需要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特別強調:“要依托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生動實踐,提煉原創(chuàng)性概念,發(fā)展我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黨的二十大報告對馬克思主義理論創(chuàng)新提出“七個堅持”,即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堅持人民至上,堅持自信自立,堅持守正創(chuàng)新,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tǒng)觀念,堅持胸懷天下。這對中國人權理論的創(chuàng)新同樣具有指導意義。要遵循推進理論創(chuàng)新的科學方法,防止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頭重腳輕根底淺”。

  1. 回答人權的時代之問

  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決不能從概念到概念不斷內卷,而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回答現實問題。在世界時代背景下,如何克服貧困、戰(zhàn)爭、環(huán)境惡化、數字鴻溝等現實威脅,使每一個人真正得享各項人權?在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中,如何消除城鄉(xiāng)和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使人權得到平等、全面和切實有效的保障,實現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協調發(fā)展?在全球人權治理中,如何實現公平公正合理包容,使各國人民平等共享人權?回答上述時代之問、中國之問、世界之問,既是推動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的現實動力,也是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的核心內容。

  2. 堅持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同中國人權實踐及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人權資源相結合

  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要全面理解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說,科學解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思想發(fā)展不同時期提出的人權觀點,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分析當代世界面臨的人權問題;要充分汲取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中的人權資源,不斷返本開新,從思想寶庫的源頭活水中汲取養(yǎng)分和啟發(fā);要汲取中國人權豐富的實踐經驗所提供的啟示,堅持在實踐中發(fā)現真理、發(fā)展真理,用實踐來實現真理、檢驗真理。

  3. 放眼世界、守正創(chuàng)新

  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要胸懷天下,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權發(fā)展的世界潮流,借鑒吸收一切優(yōu)秀的人權文明成果。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不是要否定人類思想長河中已經提出的各種人權學說,而是要充分借鑒吸收其合理思想內核,精準分析其思想局限,通過理論創(chuàng)新超越前人的局限,使創(chuàng)新的中國人權理論具有更強的理論解釋力、說服力和預見力,更精準地把握和引領人權的發(fā)展方向。

  4. 將人權理論體系化和學理化

  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要堅持系統(tǒng)觀念,推進體系化和學理化。人權理論的力量在于以深刻的學理揭示人權發(fā)展的規(guī)律性,以完備的體系論證人權思想的科學性。在中國人權理論體系化和學理化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將中國人權的政治話語、政策話語和制度話語轉化和提煉為人權學術話語,理清話語間的邏輯關系,梳理出明晰的思想線索,形成觀點明確、前后一貫、層次有序、論證嚴謹的人權學說。隨著中國人權實踐不斷發(fā)展,中國人權理論創(chuàng)新空間將不斷被打開,體系化創(chuàng)新的中國人權理論將對中國和世界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產生全面和深遠的影響。

 ?。ㄒ蚱^長,原文注釋已略去。)

  【作者:常健,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主任;高潔馨,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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