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精神”推動全球人權治理
(中國)毛俊響
一、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與“維也納精神”
1993年6月,在聯合國主持下,國際社會在維也納召開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為開好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第四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6/116號決議,決定召開區(qū)域籌備會議。1992年11月2日~6日,41個非洲國家和180個非政府組織于在突尼斯共和國首都突尼斯舉行會議,通過了《突尼斯宣言》。1993年1月18~22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qū)國家在哥斯達黎加的圣約瑟城聚會,通過了《圣約瑟宣言》。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亞洲區(qū)域籌備會在泰國首都曼谷舉行,亞洲各國的部長和代表在曼谷舉行會議并通過了《曼谷宣言》。通過發(fā)布《突尼斯宣言》《圣約瑟宣言》《曼谷宣言》,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區(qū)、亞洲地區(qū)協調了人權立場,為開好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奠定了基礎。
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以下稱《維也納宣言》)?!毒S也納宣言》洋洋灑灑100段,包含了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基本立場以及推進國際人權實施的具體要求。宣言包括序言和正文(一)(二)三個部分。在序言部分,宣言主要闡述了人權本源、《聯合國憲章》關于尊重基本人權的目的和宗旨、遵循《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國際人權公約、推動國際人權領域活動的合理化等理念,明確強調“承認并肯定一切人權都源于人與生俱來的尊嚴和價值”。宣言正文部分主要包括立場宣示和行動綱領。宣言第一部分宣示了國際社會對促進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立場,宣言第二部分則從六個方面,即(A)增強聯合國系統內人權方面的工作的協調,(B)平等、尊嚴與容忍,(C)合作、發(fā)展與人權,(D)人權教育,(E)執(zhí)行和監(jiān)測辦法,(F)世界會議后續(xù)行動,勾畫出行動綱領。
《維也納宣言》是冷戰(zhàn)后國際社會團結一致通過的一份非常重要的人權文件,對于協調各國人權立場、促進全球人權治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貫穿《維也納宣言》的核心理念包括:第一,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第二,國際團結與合作;第三,以公正、均衡、合理方式推進人權;第四,以發(fā)展促進人權。這些理念構成《維也納宣言》的基本精神。我們認為,三十年來,“維也納精神”對促進全球人權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全球人權治理應堅持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
如果要以一句話來歸納二戰(zhàn)以來國際人權運動的歷史進步,那就是人權普遍性的理念深入人心。這不僅體現在《聯合國憲章》將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列為基本宗旨,更體現在人權普遍性已經成為國際人權機制發(fā)展的理念基礎?!锻荒崴剐浴?、《曼谷宣言》、《圣約瑟宣言》都強調人權普遍性,并且認為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相互依賴和不可分割是考慮人權問題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維也納宣言》明確指出:“一切人權均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tài)度全面看待人權”。
人權雖然被認為是一個普遍性概念,但是人權內涵及其體系卻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同樣,人權普遍性雖然也是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人權普遍性的內涵也是存在爭議的。一般認為,人權普遍性包括人權主體、人權內容與標準、人權價值的普遍性。但是,即便如此,人權主體、內容也還是相對的。就主體而言,一方面,人權主體普遍性也是一個從有限主體發(fā)展普遍主體的歷史進程,人權主體普遍性本質上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產物,而非先驗、超時空、超地域的。另一方面,即便在當前,人權主體普遍性也存在理論與實踐中的爭議與歧異。例如,有些權利的保障存在公民與非公民身份的差異。就人權內容而言,不同國家對于同一種權利的內容及其邊界存在爭議的情況更是比比皆是。
正因為如此,人權普遍性并不是絕對的,人權特殊性或相對性就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實。對此,《曼谷宣言》《突尼斯宣言》給與了明確承認?!毒S也納宣言》也指出:“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須要考慮,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這一句話實際上表明,維也納宣言承認人權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人權特殊性,并不是意味著各國可以此為借口減損所承擔的人權義務,或限縮基本人權的核心內容。人權特殊性表現為:權利主體存在特殊性,權利種類存在特殊性,權利內容存在特殊性,權利界限存在特殊性,保障權利的方式存在特殊性,人權保障的程度存在特殊性。
由此可見,應承認人權既具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就全球人權治理而言,從超時空、超地域角度推行某一種人權制度或模式,則引發(fā)人權帝國主義在推進全球人權治理過程中,各國都有權自主選擇人權發(fā)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國家應該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鑒。萬物并育而不相害。各種人權文明沒有高下優(yōu)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別,既體現了對人權理想的價值追求,又展現本地區(qū)人權發(fā)展的特色之路??梢哉f,各個地區(qū)的人權文明本身就是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三、國際團結與合作是全球人權治理的前提
團結與合作既是貫穿維也納宣言的一根紅線,也是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的主題,更是當時國際社會的普遍訴求。眾所周知,在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召開前夕,國際社會剛剛走出美蘇爭霸的冷戰(zhàn)陰影。冷戰(zhàn)期間,雖然聯合國主持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以及一些國際人權條約,但是美蘇兩大陣營爭霸、意識形態(tài)對峙使得人權問題長期收到政治對抗的困擾,人權問題也成為政治斗爭的工具。在兩級對峙的格局下,人們對國際法普遍性、國際法適用于整個國際社會表示出明顯的悲觀情緒。如果以現在的視角來看,冷戰(zhàn)結束改變了兩極對峙的局面,是國際合作有可能加強,客觀上促進了國際法的全球化,也促進的人權普遍化。
而無論是聯大第46/116號決議,還是突尼斯宣言、圣約瑟宣言、曼谷宣言,都無一例外地強調團結與合作。例如,《圣約瑟宣言》重申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國家通過各自的努力和廣泛的、非選擇和歧視的國際合作,促進與保障完全遵行《世界人權宣言》及世界和區(qū)域人權文書規(guī)定的人權的承諾?!堵刃浴窂娬{“認識到促進人權應通過合作和協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勵,而不是通過對抗和將不相容的價值觀強加于人”。
也正是如此,1993年維也納會議既是在團結與合作的氛圍下舉行,也在整個會議中突出強調團結與合作?!毒S也納宣言》重申《聯合國憲章》第56條關于各國與聯合國合作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宗旨,開宗明義宣布“決心為國際社會的承諾邁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續(xù)地從事國際合作和團結,使人權事業(yè)能取得實際的進展”。宣言全文中有39出提及“國際合作”“國際合作與團結”或“合作”。在其中,“加強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是核心思想。第一,宣言從實現聯合國宗旨的角度論述人權國際合作的重要意義,提及“加強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對于充分實現聯合國的宗旨至關重要”。第二,宣言從實現發(fā)展權的角度強調國際合作。第三,宣言承認非政府組織在國家、區(qū)域和國際各級促進人權和人道主義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強調了國際行為體,而非僅僅國家之間的合作。第四,宣言強調區(qū)域機制與聯合國的合作。宣言強調,“區(qū)域安排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起著根本性作用”。第五,宣言尤其強調在推動人權實施方面加強國際協調與合作。例如,在“(A)增強聯合國系統內人權方面的工作的協調”部分,宣言“促請所有聯合國負責人權活動的機關、機構和專門機構進行合作,在考慮到避免不必要重復的同時,加強、精簡其活動,并使之合理化”。
當然,我們不能因為《維也納宣言》強調國際團結與合作就對全球人權治理表示出過分的樂觀,或者樂觀地認為團結與合作就自此成為全球人權治理的全部。實際上,即便在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結束后,政治對抗也時常充斥在聯合國人權機制的活動之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是因為充滿著政治對抗而面臨“信譽危機”。古巴代表在2004年12月23日第59屆聯大第76次會議上就指出:發(fā)達國家企圖劫持聯合國組織在人權領域的許多工作,促進他們自己的政治利利益,進而完全摧毀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客觀公正的形象……”。中國2004年發(fā)表的《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中方立場文件》強調,中國反對將人權問題政治化和在人權問題上推行雙重標準……改革應有助于減少人權領域的對抗,加強國際合作,提供人權機制效率”。最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于2006年被人權理事會取代。即便如此,三十年來,在《聯合國憲章》有關國際合作的宗旨,以及《維也納宣言》關于國際團結與合作的精神指引下,全球人權治理始終朝著團結與合作方向發(fā)展。團結與合作逐漸成為聯合國人權機制的運行邏輯,無論是聯合國大會,亦或是經社理事會,再或是人權理事會,在其報告、決議等文件中都將團結、合作與對話作為推進人權的主要方式。人權理事會作為聯合國框架內的主要從事人權的機構,則將合作作為基本原則。第60屆聯合國大會強調,人權理事會的工作應該堅持堅持建設性國際對話與合作。人權理事會也強調,普遍定期審議是一種建立在客觀可靠的資料以及互動對話基礎上的合作機制。不僅如此,人權理事會多次通過促進國際團結與合作的決議。在人權理事常規(guī)會議中,發(fā)展權、人權與國際團結、食物權決議出現頻次最高,也能說明這一問題。
四、以公正均衡合理的方式推進全球人權治理
人權是全人類的共同追求。實現人人得享人權,是全球人權治理的價值目標。全球人權治理是以人權為價值目標的全球治理。不同于國內人權保障所強調的政府首要責任,全球人權治理是包括國家、非國家行為體在內的多元治理。在這過程中,就涉及多元主體以何種方式開展治理的問題。而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如何對待人權政治化與工具化問題。
人權政治化或工具化實質是以人權為名來實現國家利益,人權政治化或工具化背離了人權理想,將人權作為政治斗爭的工具,在人權問題上實行雙重標準,以人權為名干涉他國內政。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多邊人權機制的信譽,危及國際團結與合作,威脅了全球人權治理的根基。冷戰(zhàn)期間,人權政治化趨于高漲,西方一些國家在人權問題上大搞雙重標準。冷戰(zhàn)結束后,人權政治化不僅沒有消弭,反而更加明顯。西方國家以人權判官自居,動輒在人權委員會提出審議特定發(fā)展中國家的人權狀況的議案,加劇了國際社會在人權領域的政治對立。與此同時,西方國家對其盟友侵犯人權的狀況卻視而不見,充分展現了他們在人權領域的雙重標準和虛偽性。
也正是因為如此,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強烈呼吁以公正、均衡、合理方式處理人權問題。無論是曼谷宣言還是圣約瑟宣言,亦或是維也納宣言,都反映了這一呼聲?!堵刃浴窂娬{,“迫切需要根據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是聯合國系統民主化,消除選擇性和改善程序和機制,以便加強國際合作,并在解決和實現人權的所有方面確保采取積極、均衡和非對抗性的方法”,“不贊成任何人利用人權作為提供發(fā)展援助的條件”,“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干涉他國內政、以及不利用人權作為實施政治壓力的手段等原則”。與此同時,《曼谷宣言》還強調,“必須避免在實施人權時采取雙重標準,避免其政治化”。《圣約瑟宣言》亦強調,“研究和實施聯合國系統內的國際人權文書的指導原則應是相互依賴、普遍性、客觀性、公正性、非選擇性和各國均有責任履行其義務”。在此基礎上,《維也納宣言》在第一段就強調“考慮到促進和保護人權是國際社會的一件優(yōu)先事項,而這會議又是一獨特的機會,由此可全面分析國際人權體系和人權保護機制,爭取以公正、均衡的方式增強并促成更充分地遵守這些權利”,進而,宣言“承認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需要合理化,加以擴充,以便增強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機制,促進普遍尊重遵守國際人權標準的目標”。
三十年來,在《維也納宣言》關于以公正、均衡、合理方式推進人權的精神指引下,在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強烈呼吁和努力下,國際社會掀起了一場反對人權政治化、選擇性、雙重標準、非客觀性的正本清源運動。這一運動的高潮發(fā)生在2005年第60屆聯合國大會期間及前后。在第60屆聯大會議之前,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交了《大自由:實現所有人的發(fā)展、安全和人權》報告的補充說明,提出擬成立的人權理事會要建立公正、透明和可行的同儕審議機制,盡可能避免人權委員會的政治化和選擇性。第60屆聯大會議期間,廣大發(fā)展中國家集體表達了對人權委員會的不滿,要求消除聯合國人權工作的政治化、非客觀性、選擇性問題。發(fā)展中國家不僅表態(tài)支持建立人權理事會,也對人權理事會的未來表示出期待。他們認為,人權理事會應消除政治化與雙重標準,應尊重主權和不干涉內政,支持人權觀念多樣性。2006年3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成立人權理事會的第60/251號決議,要求人權理事會的工作應以普遍性、公正性、客觀性和非選擇性為指導。人權理事會第5/1號決議也明確,普遍定期審議應“客觀、透明、非選擇、具有建設性、非對抗、非政治化地進行”。同時,人權理事在規(guī)模、席位分布、成員選舉、普遍定期審議等方面,充分反映了發(fā)展中國家的呼聲,更加趨向公正、均衡、合理。
五、共同發(fā)展是推進全球人權治理的根本路徑
人權作為一種理想,包含兩個維度。第一,人權是人類反思經濟社會發(fā)展不足、追求美好生活的期待性訴求。人類之所以孜孜不倦的追求人權,根本原因在于現實生活無法滿足人們追求自由而全面發(fā)展的需要。在實現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發(fā)展之后,人權就不會再是一種理想了。因此,人權作為一種理想,本身是經濟社會發(fā)展不足的產物。第二,人權是依賴經濟社會發(fā)展前景的現實性訴求。一個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發(fā)展的社會,必然是生產力高度發(fā)達的社會,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極大豐富的社會。人權的實現建立在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以及其所依賴的經濟社會結構。人權的實現基礎應該是高水平的發(fā)展。
無論是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推進人權的障礙,既有資源稟賦、經濟水平、科學技術、文化傳統等內在因素,也有不公平、不公正的國際結構等外在因素。在近代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亞非拉地區(qū)的很多國家不僅沒有趕上工業(yè)革命的節(jié)奏與紅利,反而成為西方工業(yè)革命的犧牲品,在歷史上遭受殖民主義、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壓迫與剝削,進而拉大了與西方國家之間的發(fā)展差距。在內外因素的雙重制約之下,亞非拉很多地區(qū)處于人權發(fā)展的相對落后狀態(tài)。因此,就人權保障而言,發(fā)展不足對亞非拉國家的基本矛盾。即便就西方發(fā)達國家而言,發(fā)展也是其永恒的歷史主題。起源于西方的工業(yè)革命是技術進步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典型歷史進程。除去世界大戰(zhàn)打斷發(fā)展節(jié)奏之外,發(fā)達國家始終也是走在追求近代化進而實現現代化發(fā)展的道路上。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暴發(fā),一些西方國家陷入了國內治理危機,經濟發(fā)展停滯、債務與失業(yè)率攀升,就更加凸顯了發(fā)展的重要性??傊?,發(fā)展赤字是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共同問題,也是全球人權治理面臨最大的挑戰(zhàn)。
《聯合國憲章》揭示了發(fā)展與人權之間的緊密關系?!稇椪隆返?條強調“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這實際上是將發(fā)展和人權視為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發(fā)展權利宣言》則是從兩個維度論述了發(fā)展與人權的關系。首先,發(fā)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fā)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發(fā)展是人權的基本屬性之一。其次,發(fā)展是實現人權的路徑。為此,一方面要消除影響發(fā)展的國際國內障礙因素,如新老殖民主義、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外國統治和占領、侵略、對國家主權、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威脅以及戰(zhàn)爭的威脅。關注繼續(xù)存在著阻礙發(fā)展和徹底實現所有個人和各國人民愿望的嚴重障礙,這是除其他事項外由于剝奪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權利所造成的,另一方面,要在國際和國內層面制定促進發(fā)展的政策。在國內層面,《發(fā)展權利宣言》強調,“各國應在國家一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發(fā)展權利”,“應進行適當的經濟和社會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會不公正現象”。在國際層面,《發(fā)展權利宣言》強調,“各國有義務單獨地和集體地采取步驟,制訂國際發(fā)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實現發(fā)展權利”,“作為發(fā)展中國家努力的一種補充,在向這些國家提供促進全面發(fā)展的適當手段和便利時,進行有效的國際合作是至關緊要的”。
冷戰(zhàn)結束以后,和平與發(fā)展成為時代主題。《維也納宣言》充分反映國際社會的普遍呼聲,指出“民主、發(fā)展和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各國應互相合作,確保發(fā)展和消除發(fā)展障礙。國際社會應促進有效的國際合作,實現發(fā)展權利,消除發(fā)展障礙”,“為了在執(zhí)行發(fā)展權利方面取得持久的進展,需要國家一級實行有效的發(fā)展政策,以及在國際一級創(chuàng)造公平的經濟關系和一個有利的經濟環(huán)境”。2000年9月,在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上,世界各國領導人就消除貧窮、饑餓、疾病、文盲、環(huán)境惡化和對婦女的歧視,商定了一套有時限的目標和指標。2015年9月,在聯合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聯合國大會第70/1號決議通過2030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議程宣布了17個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包括與貧困、不平等、氣候、環(huán)境退化、繁榮以及和平與正義有關的挑戰(zhàn)。2021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47屆會議通過決議強調,“發(fā)展與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相互依存、相輔相成”,“極端貧困阻礙充分和有效享有人權”,“包容性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對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毛俊響系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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