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人妻无码aⅴ毛片花絮,久久国产精品成人影院,九九精品国产亚洲av日韩,久久婷婷人人澡人人喊人人爽,妓院一钑片免看黄大片

中國人權領域唯一專業(yè)網站

毛俊響:論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

2025-03-10 09:05:56來源:中國學派微信公眾號作者:毛俊響
字號:默認超大| 打印|

摘要:人權普遍性是一個富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通過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政治權力三個維度來梳理人權普遍化運動的發(fā)展演變和人權普遍性訴求的時空流變,可以闡明人權普遍性命題所賴以成立的歷史與現(xiàn)實語境,揭示根植于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因素。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人權價值具有普遍性。絕對的、呈現(xiàn)在各個層次的人權普遍性是站不住腳的,人權普遍性是相對的。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模式雖然都普遍蘊含人權價值,但是都存在相對性。人權相對性是普遍的,是一種體現(xiàn)在各個區(qū)域、國家或社會中的人權多樣性。在普遍人權價值的指引下,各國的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實踐不斷趨同,共同凝結了人權普遍性原則。人權普遍性是價值普遍性與文化多樣性的統(tǒng)一。

  關鍵詞:人權  人權普遍性  人權普遍性原則  文化相對主義  人權異化

一、問題的提出

在國際人權領域,最具有爭議的話語和敘事莫過于人權普遍性。一直以來,西方一些學者精心構筑了一套人權普遍性敘事,他們基于西方世界主義、普遍主義的傳統(tǒng),對人權普遍性采取一種不受任何特定文化限制、超越時空的絕對主義立場,認為人權屬于任何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應得到不同文化不打折扣的普遍適用,進而普遍適用于所有人類,其他文化不應當將人權理解為西方價值觀的強制輸出。在國際關系中,他們祭起自然權利理論中抽象的、理性的個人主義旗幟,認為國際人權標準應該越過民族國家普遍適用于個人,甚至認為在必要時擁有干預一國內政的政治權力。與此同時,西方極力渲染絕對主義的人權普遍性并將其與國際人權標準等同,甚至認為,西方人權制度或模式應作為普遍性人權標準從而必須得到非西方的認可和適用。例如,在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召開前夕,時任美國國務卿克里斯托弗聲稱:“人權的普遍性確立了唯一一套全世界都可接受的標準,一套華盛頓將適用于所有國家的標準”。通過西方的人權普遍性敘事,人權在國際關系中往往異化為以普遍人權為名干預他國內政的政治權力。

人權普遍性爭議和異化的主要根源在于長久以來國際社會并沒有就人權普遍性達成共識,“從許多方面看,我們還正在盡力解決要求權利的平等和普遍性的含義問題”。對此,許多學者,主要是非西方學者,傾向于從文化相對主義角度展開人權普遍性敘事,要么試圖在普遍性和相對主義之間找尋一種平衡,要么以文化相對主義來否定普遍人權或價值的存在。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學術界提出了一個極具辯證色彩的命題,即“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tǒng)一”,這一理論也是冷戰(zhàn)后普遍主義和相對主義學術爭鳴在中國人權觀領域的具體展現(xiàn)。總體上,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或相對主義的討論,集中表現(xiàn)為非西方國家與西方國家的對峙。雖然“文化相對主義的觀點提供了針對外來干預——包括由于引進‘普遍’人權而造成的分崩離析——的強有力的防御”,但是它作為一種防御性的話語,并不能從根本上對人權普遍性進行正本清源,反而容易帶來非西方國家否認或淡化普遍人權價值的話語陷阱。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強調,要“堅持正確人權觀”,“加快構建中國話語和中國敘事體系”。在構建中國人權話語和敘事體系的過程中,針對人權普遍性這一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理論問題,重新審視、廓清人權普遍性的本質,相較于完善人權特殊性或文化相對主義論證顯得更為緊迫。鑒于此,本文將從人權的道德屬性、法律屬性、政治屬性三個維度,系統(tǒng)梳理近代以來人權普遍化運動的發(fā)展演變,審視人權普遍性訴求的時空流變,揭示人權普遍性命題所賴以成立的歷史與現(xiàn)實語境,即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為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提供學理支撐。

二、近代自然權利理論對人權普遍性的虛構

  歐洲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權利理論被看作近代人權理論的濫觴,但如果追根溯源,它一般被認為是知識形態(tài)的古希臘普遍理性主義、規(guī)范形態(tài)的自然法普適主義以及信仰和實踐形態(tài)的基督教普世主義在近代的發(fā)展。薩拜因指出:“像十六、十七、十八世紀所出現(xiàn)的那種天賦人權的學說也是斯多葛派學說的復活,盡管有著許多重要的修正。”格勞秀斯試圖通過區(qū)分ius和lex以將自然權利從基督教神學中剝離出來,霍布斯以人性作為自然權利的絕對基礎,通過精心設計的社會契約鞏固自然權利的核心地位,霍布斯之后的思想家洛克、盧梭等大多沿襲了他的這種個人主義方法論。洛克認為作為自然法的理性保障了自然權利,康德則將自然權利建構在不依賴經驗存在的理性基礎之上。啟蒙思想家大多強調普遍人性或理性,將某種抽象的普遍屬性作為自然權利的立基之本,自然權利因此“被剝掉了一切聯(lián)系,完全處于形而上學的抽象作用那種赤裸裸的孤立狀態(tài)之中”,而“抽象的自由,如其他純抽象的東西一樣,天下是找不見的”。自然權利理論通過人性來論證人權,無法與人權實踐產生聯(lián)系,更無法做出任何令人信服的有關于人權實踐作用的解釋。“自然權利理論必須把它所設定的權利(至少是其中的一些權利)指定到一類主體,并由那些主體對此類自然性質的普遍擁有來決定”,但是,“由于自由主義把人權主體預設為單一的以精英為模型的抽象的人,從而又消解了人權主體真實的普遍性”。由此,這種以虛幻的自然狀態(tài)預設來推導自然權利的論證缺乏歷史和現(xiàn)實基礎。

  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的崛起與自然權利理論體系的形成基本同步?;舨妓挂宰匀粰嗬鳛樯鐣跫s的邏輯起點,論證保障個人權利作為民族國家的合法性基礎。這一基本邏輯大體上為此后的啟蒙思想家所借鑒,并體現(xiàn)在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美國《獨立宣言》等文件中。但是,自從啟蒙思想家宣稱簽訂社會契約、人們開始向共同體讓渡權利、建立民族國家之時起,個人主義的理論進路就在實踐中遭遇了民族國家的掣肘。具體而言,就是“這些宣言確立了權利的普遍性,但他們的直接結果則是確立了民族國家及其法律的無限權力”。一方面,個人簽訂社會契約時所保留的權利本身就是可疑的,權利的保留范圍和程度完全由主權者決定,即“只要允許國家權力確定自己的限度,天賦人權的觀念立即便會形同虛設”。另一方面,社會契約無法約束主權者,只對簽訂契約的每個個體產生約束效果,以個人為基礎的自然權利將神學、家族、習俗的力量驅離后,卻缺乏保護個人權利的能力,最終只有依賴民族國家。“其基礎在于個人之道德自主的人權,只有通過公民的政治自主才能獲得實證的形式”。個人一旦脫離或被迫離開民族國家就會落入失去所有權利保護的災難性處境,并非盧梭所言“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

  由此,自然權利理論所蘊含的人權與民族國家之間的緊密關系就被進一步揭示出來:從美國獨立運動和法國大革命將人權同主權相結合開始,只有民族國家或主權才能使人權得到保障、人權只有作為民族成員的權利或公民權利時才受到保護和強化的信念就被樹立并逐步強化。盡管啟蒙思想家在理論上構建自然權利的普遍性,試圖賦予其超越國家的意涵,但自然權利既防范國家又依賴國家。美國和法國革命歷史已經清楚地印證了自然權利始終是以民族國家的權威與框架為支撐的,他們所宣稱的人的基本權利實際上是作為某一國家或民族之成員才享有的權利。

  在國際人權體系建立之前,“權利需要通過構建公民身份的空間來獲得”。普遍道德意義上的人權,一旦遭遇了民族國家,就不得不從無條件的每個人變成有條件的公民,即表征人的主體資格的人權需要通過表征公民資格的公民權來實現(xiàn)。自然權利理論服務于民族國家的構建,充分顯示了其精心打造的普遍人權在現(xiàn)實世界面前的無能為力,它需要將抽象普遍性的自然權利轉化為在民族國家內具有具體普遍性的公民權,以公民權為基礎來論證人權的實踐性,將公民權看作對人權的實現(xiàn)來證明人權在現(xiàn)實世界的普遍作用力。托馬斯·潘恩認為,自然權是公民權的基礎,公民權是維護自然權必不可少的方式,是一種“安全和保護”的必要措施。由此帶來的后果是,公民權不僅確立了一個社會共同體——簽訂社會契約之后實際成為民族國家——的共同道德規(guī)范,還內在地規(guī)定了加入該共同體的資格條件。公民身份并非平等地、普遍地加諸每個人,而是一種特殊性的身份識別。自然權利理論在以公民權映射人權的過程中,用公民權的主體“公民”替換了人權的主體“人”,其謬誤在于公民是相對于政體而言的,而人則不具有這樣一種相對性。結果,“一種在人類的普遍屬性和它的地方性的例示之間的差距出現(xiàn)了”。

  總之,自然權利普遍性只是一種道德層面的充滿沖突和張力的理論建構。一方面,啟蒙思想家宣稱,根據設定的自然狀態(tài),自然權利先于社會契約產生,并以自然權利限制民族國家的權力;另一方面,自然權利又必須置于民族國家之中才能得到論證和保障,以避免“自己的無中介的自然權利而導致的糟糕且暴力的后果”。離開民族國家的保障,自然權利不過是一種停留在觀念層面的權利形態(tài),這不僅令自然權利理論精心打造的普遍性在現(xiàn)實世界中難以立足,反而孕育了其自身的解構力量。

三、現(xiàn)代國際法律人權的普遍性訴求與多樣性形態(tài)

  “現(xiàn)代人權概念的內容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和戰(zhàn)后提出并得到系統(tǒng)闡述的”。對抗法西斯勢力的戰(zhàn)爭需要,塑造了盟國反法西斯共同體的身份認同。在這一過程中,人權成為凝聚國際共識、塑造身份認同的核心概念。1941年,美國總統(tǒng)富蘭克林·羅斯福提出“四大自由”并聲稱“美國與納粹作戰(zhàn)是為了恢復對人權的尊重”。1942年1月1日,美國、英國、蘇聯(lián)、中國等26個國家代表齊聚華盛頓,共同發(fā)表《聯(lián)合國家宣言》,強調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將團結合作“捍衛(wèi)生命、自由、獨立和宗教自由”,并在自己和他人的土地上維護人權和正義。二戰(zhàn)期間形成的促進人權與普遍和平相互關聯(lián)的國際共識,為戰(zhàn)后建立國際人權體系奠定了思想基礎。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被列為《聯(lián)合國憲章》的基本宗旨,1948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被稱為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經過近80年的努力,國際社會形成了以《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條約為基礎的國際人權體系。

  二戰(zhàn)后自然法理論的復興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建構效應,集中體現(xiàn)在超越主權國家來保障人權的國際人權體系的建立。現(xiàn)代國際人權體系從一開始就企圖提供超越民族國家并且適用于個人的普遍性的人權標準。這與其說是對二戰(zhàn)中出現(xiàn)的嚴重踐踏人權行為的深刻反思,不如說是對依賴于民族國家的自然權利學說的理論修正。與之相呼應,西方一些學者提出了人權具有超越主權的適用效力的理論。在他們看來,全球主義和人權一樣,是一種普世主義意識形態(tài),因此,全球主義允許人權擺脫民族國家的限制。其理由在于,所有人類都有普遍共同的能力、需求、愿望和對繁榮的興趣,因此,人權本質上是世界性和國際性的。并得出結論認為,“當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制定法律法規(guī)時,違背了最基本的人權準則,那么,人權便是高于主權的國家的法律”。但是,戰(zhàn)后人權發(fā)展是“一個尊重、保護主權和使人權在國際關系中普及化的過程”,無論國際人權體系如何強調普遍性,超越主權和捍衛(wèi)主權的博弈貫穿法律的人權普遍化運動始終。

  第一,人權體系普遍性分歧。國際人權普遍化運動的前提是建立國際人權體系普遍性,這取決于各國對于國際人權公約的立場和態(tài)度。20世紀50年代初期,許多國家希望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制定一份能夠普遍約束各國的綜合性人權公約,建立統(tǒng)一的監(jiān)督實施機制來督促各國履行人權公約義務。但是這種相對激進的理想因為意識形態(tài)和人權觀念分歧而化為泡影,國際人權體系普遍性遭遇第一次挫折。1952年聯(lián)合國大會決定起草關于公民與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份人權公約,兩份公約設置不同的監(jiān)督機制。截至目前,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九項核心人權公約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一些乃至大量國家的拒絕批準或加入,這意味著國際社會對于國際人權體系中的權利類型還存在爭議。例如,作為國際人權體系前期重要力量的美國,自杜魯門政府之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于批準國際人權公約持抵制態(tài)度。美國仍未批準《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盡管它們業(yè)已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批準和實施。

  第二,人權標準普遍性爭議。二戰(zhàn)以來,學術界在論證人權標準普遍性時引用最廣泛的依據便是《世界人權宣言》。但是,有學者質疑,訴諸《世界人權宣言》的批準作為權威基礎并非沒有問題。一方面,作為文化精英,批準者的觀點可能與特定國家非精英公民的觀點不一致。另一方面,批準《世界人權宣言》可能只是為了政治利益,而不是人道主義利益,批準人權文書并不能證明存在一個普遍的人權概念。質疑者還認為,即使《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載有“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但也不意味著人權被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和政治領導人所接受,他們中的一些人對人權普遍性提出異議,并認為不同的政治、社會、文化和宗教背景產生了不同但同樣有效的人權概念。越來越多的研究證明,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代表的國際人權體系和標準是多元人權文化妥協(xié)的產物。每種文化都能從中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也排斥己所不欲的條款。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的國際人權體系和標準與其說體現(xiàn)了普遍性,不如說體現(xiàn)了對多元人權文化的包容性,這種包容性糾正了西方文化的人權普遍性想象,蘊含著許多非西方國家的主張,因而體現(xiàn)了相對性維度。

  絕大多數國家批準和實施國際人權公約,一定程度上能夠增強人權標準普遍性。不過,各國在批準國際人權公約時作出的許多保留損害了人權標準普遍性。美國加入《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對該公約中的若干具體權利條款作出保留,強調不愿意適用超出其憲法或法律保護程度的國際人權標準。實際上,各國雖然通過加入國際人權條約來表現(xiàn)其對人權價值的尊重,卻又通過條約保留暴露出它們對人權標準的分歧以及背后的相對主義立場。即使是言論自由這種為歐美國家所極力推崇、本身就屬于傳統(tǒng)自由權的“核心人權標準”,各國也并非毫無爭議。根據現(xiàn)行國際人權公約,種族歧視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但是各國對于種族歧視或仇恨言論的法律限制卻千差萬別。美國拒絕將他人認為極其冒犯或有害的言論、表達行為或出版物定為犯罪,歐洲則對此表示質疑。美國政府在批準《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所做出的第一項保留,就是針對禁止鼓吹戰(zhàn)爭和民族、種族、宗教仇恨的第20條。而一些歐洲國家的國內立法,如1986年《英國公共秩序法案》,規(guī)定煽動種族仇恨的行為應受到法律懲處。

  第三,人權機制普遍性困境。人權機制普遍性既是人權普遍性的內在要求,也是增進人權普遍性的重要推動力。但是,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xiàn)實來看,國際機制普遍性和國家行動自主性總是存在矛盾,如果國際人權機制介入主權事務過多,許多國家就會對該機制保持一定距離。在最初擬定《聯(lián)合國憲章》而進行的人權提案競爭中,對于人權條款的具體措辭,不同國家集團都各執(zhí)一詞、紛爭不斷,但美、英、蘇等大國都默契地避免在條款中規(guī)定涉及人權定義及具體保障手段等方面的實質內容,避免設置具體的人權義務。美國更是立足于國內政治需要,主張其具有獨特的政治、法律和權利理念,鼓吹對國際人權的例外主義,質疑國際組織是否應積極將人權和自由強加于各國之上。凱爾森也認為“聯(lián)合國憲章沒有給各國強加將憲章序言或正文中的權利和自由授予給其公民的義務”。當前,許多國家在實際行動中表現(xiàn)出了對人權機制普遍性的抵制或不合作態(tài)度,尚未接受個人來文程序、國家間指控程序以及調查程序等國際人權機制的約束;國際人權條約也沒有規(guī)定對締約國違反國際人權機制中強制性義務的制裁措施。特別是,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與人權條約機制之間、聯(lián)合國人權機制與區(qū)域人權機制之間都存在機制上的自足性和雷同性,在機制內部相互重疊而又缺乏頂層設計和居中協(xié)調的情況下,對于同一個人權問題,國際人權機制之間以及國際人權機制與區(qū)域人權機制之間也會存在不同的立場解釋,極易引起國際人權機制職能行使和人權標準解釋的碎片化。

  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于2007年建立的普遍定期審議機制是二戰(zhàn)以來最具普遍性的人權機制,它對聯(lián)合國所有成員國每隔四年半進行一次人權狀況審議并作出相關建議。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不是一個裁判各國人權狀況的決斷機制,它的審議結果沒有法律約束力,它鼓勵各國通過對話與交流來推進人權事業(yè)。普遍定期審議過程中,審議國對受審議國人權狀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受審議國對審議國意見的接受和拒絕,自然也是以本國對人權的理念和立場為基礎。普遍定期審議機制鼓勵受審議國接受更多的意見和建議并在后續(xù)行動中加以落實——這也是普遍定期審議促進受審議國提升本國人權狀況和水平的重要方式,但是如何對待其他國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受審議國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換言之,普遍定期審議固然強調普遍性、客觀性、非選擇性、非政治化,但是更加強調國家之間開展建設性交流與對話,本質上是一個交換意見的多邊場所。它既通過普遍形式上的審議程序強化了人權價值,又通過形式主義的審議程序讓各國表達多元的人權立場。

  總之,現(xiàn)代國際人權體系是戰(zhàn)后人權普遍性訴求所催生的國際法律安排,是繼17、18世紀自然權利普遍性訴求之后的一次范圍更廣的法律人權普遍化運動,旨在以國際規(guī)范和國際機制來推動人權在世界范圍內的實施,以實現(xiàn)超越民族國家的人權的“真正的普遍性”。但是,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以來盛行的國家主權規(guī)范的強大慣性以及各國人權觀念與實踐的多元差異,成為國際人權體系普遍性愿景必須面對的現(xiàn)實張力。人權無法完成“對主權國家體系的挑戰(zhàn)”,它“鞏固了國家而非超越了國家”。

四、當代人權外交的普遍性異化

  隨著國際人權體系所推動的法律人權普遍化運動遭遇挫折,原本“強政治性、弱法律性”的國際人權運動越發(fā)呈現(xiàn)更加濃厚的政治化色彩。一些西方國家采取單邊行動來實現(xiàn)其所追求的人權普遍性,即運用政治、經濟、軍事等手段在全世界推廣西方認可的人權模式。本文將其描述為政治人權普遍化運動。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西方國家推行的人權外交便是政治人權普遍化運動的典型。

  人權與政治的關系一直是近代以來西方政治哲學的核心命題,由此形成西方的政治化人權傳統(tǒng)。有關社會契約的論證,實際上也是從道德權利走向政治權力的人權論證。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另一個標題便是“政治權利的原理”,洛克在《政府論》中論證了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和政府起源。貫穿《權利法案》《獨立宣言》《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主線是個人與政府的關系,英國光榮革命、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形塑了人權與政治高度關聯(lián)的西方自由主義傳統(tǒng)。“在權利的維護和實現(xiàn)依賴于政治秩序這種意義上,所有的權利都是政治的。”羅爾斯將人權理解為“界定了一個政體對內的自主權的限度”的權利。拉茲發(fā)展了政治人權觀,認為人權是二戰(zhàn)后人們針對國家而擁有的普遍權利,人權用于限制國家主權,是一個政治概念。查爾斯·貝茲也認為國際干涉是人權的一種本質特征。

  人權外交政策雖然正式形成于美國20世紀70年代后期的卡特政府時期,但它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威爾遜倡導的“理想主義”人權外交。卡特政府將美國政府以人權服務于國際政治的外交實踐發(fā)展為具有明確原則、目標、策略的外交戰(zhàn)略,是美國文化中的“使命感”和“理想主義”外交傳統(tǒng)與基于國家利益的現(xiàn)實主義糅合的產物。美國推行人權外交,旨在將所謂人權“普世價值”與經其挑選的人權規(guī)范結合,增強其外交政策的道德影響力,以應對冷戰(zhàn)后期美國對外戰(zhàn)略所面臨的現(xiàn)實困境。正如卡特所言:“在我看來,樹立美國理想主義的榜樣,是處理外交事務的一種切實可行的和現(xiàn)實的態(tài)度,道德原則是行使美國武力和擴大美國影響的最好基礎。”對此,曾擔任美國總統(tǒng)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的布熱津斯基更是進一步說:“我相信,通過強調人權,美國可以再一次使自己成為人類希望的使者,未來的潮流之所在。”

  人權外交并非美國外交政策的專屬。英國、法國、歐盟、世界銀行等在國際社會具有較強經濟話語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同樣慣于運用人權外交以達成其政治目標。例如,標志歐盟成立的1991年《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序言明確將“自由、民主、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和法治”作為基本原則,并在第130(u)條強調,將發(fā)展、鞏固民主和法治、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作為歐盟對外發(fā)展合作的重要目標。隨后,2001年《尼斯條約》和2007年《里斯本條約》都進一步強化了人權價值和目標在歐盟對外關系中的重要地位。此外,歐盟還通過一些次級立法或外交政策來促進其人權價值,如基于酷刑、強迫勞動等人權問題的貿易禁令、國際發(fā)展援助、加入歐盟考察標準、新國家和新政府的承認等。

  人權外交從形式上堅持人權普遍性,但在實質上消解人權普遍化運動。人權外交慣于將國際人權標準作為依據,通過政治手段來推進二戰(zhàn)后興起但又遭遇挫折的人權普遍化運動。杜茲納承認:“我們新近輸出的‘人權和民主’的戰(zhàn)爭都是在普遍主義的旗幟下得以實施的。”但在實踐中,人權外交卻產生對人權普遍化運動的反向效果。第一,人權外交追求有選擇的人權普遍性。一方面,它是西方國家認可的人權標準普遍性。人權外交主要聚焦西方所認可的那部分人權清單,對發(fā)展中國家所普遍關心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發(fā)展權漠不關心。人權外交對人權標準的選擇性適用,恰恰反映了西方對于人權普遍性持相對性立場。另一方面,它是西方國家實行雙重標準的人權普遍性。西方推行人權外交主要針對其意識形態(tài)、地緣政治方面的競爭對手,對自身及其盟友嚴重侵犯人權的情勢則視而不見。人權外交的政治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際社會對西方國家宣揚的人權普遍性的認同。第二,人權外交追求西方人權模式的普遍化。人權外交的推行者表面上使用國際人權標準來評判、指責他國人權狀況,本質上是因為他國人權制度與實踐不符合西方人權理念和模式。二戰(zhàn)以來的國際人權規(guī)范很大程度上體現(xiàn)了國際社會中那些強大成員的偏好和價值,掌握國際人權話語權的國家往往傾向于推廣自己的人權制度和模式。人權外交的推行者堅持以自己認同的人權標準作為普遍規(guī)范來評判他者,并不惜通過經濟制裁、武力干預等方式強行改造他國體制,其“所謂‘普遍化’運動適得其反,恰恰使自己成為一種名副其實的特殊性”,自然陷入了反人權的困境。

  人權外交表面上強調維護全球普遍人權,卻在實質上追求全球政治權力。近些年來,人權外交一直強調人權高于主權,似乎想超越國際人權體系面臨的普遍性挫折,但實際上旨在為干預他國內政尋找借口。在推進人權外交過程中,西方國家以國際人權規(guī)范作為行事的正當化依據,大肆倡導經其選擇、認可的人權規(guī)范。西方國家的價值觀偏好與利己化目標驅動著人權規(guī)范的擴散,最終誘發(fā)人權規(guī)范的異化。一方面,在倡導人權規(guī)范過程中,西方國家的價值觀偏好實際上篡改了國際社會的共有觀念,以特殊的價值觀偏好評判、指責其他國家的人權實踐,運用規(guī)范性力量對其全方位施壓。由于國際人權規(guī)范具有對多元文化的包容性,西方國家依照其價值觀偏好選擇性倡導某些人權規(guī)范就具有隱蔽性,當然本質上也是對人權標準包容性的背離。另一方面,人權規(guī)范倡導者的利己化目標與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存在極大的偏離,人權規(guī)范成為部分國家實現(xiàn)本國利益和外交政策的工具,背離了其宣稱的利他主義理想,使得“人權本應是無權者的新權力語言,但最有效地使用人權語言的利益攸關方并不是無權者,換句話說,話語并不掌握在最需要它的人手中”。

  人權外交體現(xiàn)了從政治化的人權走向人權的泛政治化這一趨勢。人權外交引發(fā)的普遍性異化,本質上就是將人類社會矢志追求的道德人權、法律人權異化為政治人權、政治工具,將人權道德化、人權法律化進程退化為人權政治化,將《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的“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異化為國際社會中的強權國家干預他國內政的政治權力,即將普遍人權異化為政治霸權。一旦人權被異化為國際政治權力,人權價值和信仰所內含的普遍性也就被消解殆盡了。

  總之,人權外交服務于國際政治,國際政治本身因為國家利益的變化而充滿不確定性。因此,在政治層面,人權常常被工具化,使得其哲學中充滿不確定性。人權外交再次削弱了原本就羸弱的人權普遍性:在將人權理想化和道德化的同時,又通過政治、經濟、軍事等手段把人權政治化與工具化,其實質是以道德之名行反道德之實,由此,人權普遍性也就異化為人權政治的工具。

五、人權普遍性的三個維度

  近代以來,國際社會在道德、法律、政治三個層面建構人權普遍性,始終無法繞開人權與主權的關系。自然權利理論依據抽象的普遍的人性來描繪一種脫離歷史和實踐的先驗道德人權,但是又不得不依賴民族國家提供保障。為了擺脫民族國家或主權的影響,20世紀以來的人權普遍化運動出現(xiàn)法律和政治兩種路徑的分野:一是國際社會在二戰(zhàn)后建立國際人權法律體系,提出“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的普遍性敘事,試圖通過國際人權機制監(jiān)督各國實施國際人權標準來實現(xiàn)主權國家的超越;二是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特別是冷戰(zhàn)以后,西方一些國家提出“人權高于主權”的普遍性敘述,試圖通過政治、經濟、軍事等手段介入主權事務來維護所謂的全球普遍人權。因此,法律和政治層面的人權普遍化運動很大程度上是自然權利理論在國際范圍內的社會建構。但無論是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抑或是政治層面的人權普遍性敘述,都彰顯出理論或現(xiàn)實的局限性。人權作為道德權利,其本身所蘊含的普遍性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人權作為法律權利也存在有限普遍性的基因,而人權外交實踐中將人權泛政治化的趨勢,使人權普遍性的異化達到新高度,甚至催生自我解構因素。鑒于人權普遍性命題成立的有限語境,需要提出“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命題,從而構建科學的人權普遍性敘事。

(一)人權價值具有普遍性——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由、民主、人權是人類的共同追求。人權具有普遍性,沒有哪一個國家會公然否認人權價值。在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定期審議中,盡管每個國家對人權概念、范圍和內容的理解不同、履行人權義務的方式和程度各異,但是都會在每一次的國家報告中重申對人權價值的尊崇。當前,人權作為一種普遍價值已經為人們廣泛接受,國際社會中的多元人權理念、制度、模式雖然存在分歧,但人權價值和原則是其中的最大公約數。

長期以來,人權理論研究一直由相對主義者和普遍主義者之間的辯論主導。針對人權價值普遍性的觀點,有兩種表現(xiàn)為文化相對主義的反對論。一是強調文化差異不可通約的絕對的相對主義,否認存在人類共同價值,進而否認人權作為通約價值的存在。在絕對的相對主義者看來,“文化表現(xiàn)出如此廣泛和多樣的偏好、道德、動機和評價,以至于沒有任何人權原則可以說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得到認可”。因為,在許多社會中,信仰、價值觀和基本概念往往是“不可翻譯”和“不可轉讓”的。在這種情況下,將普遍人權規(guī)范納入預先存在的文化的嘗試是徒勞的,因為根本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規(guī)范或者至少是普遍認可的價值觀。在他們看來,普遍性意味著特定道德價值觀普遍適用于全人類,沒有例外的存在,但是人權實際上是將人的重要需求轉化為社會注重的價值,而這種需求及相關的價值判斷會因所處社會的不同而存在比較大的差異。二是基于批判西方文化霸權的相對主義。一方面,他們批判國際人權體系中的西方話語霸權,認為人權理論的西方淵源以及西方在聯(lián)合國形成時期的主導地位,剝奪了人權概念的任何普遍性目標。另一方面,他們又突出強調本土文化對人權的不兼容性,認為人權是“外來的,因此與非西方文化或宗教傳統(tǒng)不相容”,當代人權制度也只是西方自由主義權利立場的當代的國際化和普遍化版本,人權普遍主義基于自由主義和西方的價值觀,而這些價值觀并不被所有文化和社會所接受。

上述基于相對主義的兩種反對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社會一定階段的現(xiàn)實。例如,人權文化具有多樣性,國際人權標準在很大程度上體現(xiàn)了西方的人權文化或理念,或者是“體現(xiàn)自由主義民主工業(yè)社會的價值和制度的權利”,等等。但是,文化相對主義不能成為否認人權價值普遍性的有效基礎,人權價值源于人類的共同特征和共同需求,而不是基于任何特定的文化或社會背景。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需要凝聚全人類的價值共識。在價值或原則層面,人類社會總有一些普遍接受的神圣的東西,人權價值就是如此??v觀人類歷史和現(xiàn)實,實現(xiàn)人權價值對每一個國家而言都是一種理想,只不過這種理想以不同的文化理念或話語表達出來,要么以不同的概念出現(xiàn)在歷史和現(xiàn)實的學術文獻之中,要么以不同的規(guī)范表達出現(xiàn)在歷史和現(xiàn)實的法律規(guī)則之中。人權價值不是特定社會獨占的主流價值,人權應該是具有普遍通約性的人類共同價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呵護人的生命、價值、尊嚴,實現(xiàn)人人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幾千年來,人類一直在為美好生活而奮斗,共同凝練了和平、發(fā)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全人類共同價值是人權的核心內容,證成人權價值的普遍性。雖然各國或區(qū)域人權文化具有差異性,但是這種差異性是追求人權價值過程中的差異性,而不是否認或漠視人權價值的差異性。作為一種普遍價值,人權是所有人都希望得到尊重和保護的目標,無論在哪個文化中,它都不應該因為文化差異而被忽視?!妒澜缛藱嘈浴返漠a生、傳播與廣泛接受,被翻譯成500余種語言,固然是因為其人權標準體現(xiàn)了文化包容性,更重要的是因為它不容置疑地宣示了各種文化共同追求的普遍的人權價值。

人權價值之所以具有普遍性,是因為人權的根據和基礎在于人類固有尊嚴,人權“可以被視為世界性倫理”。人權普遍性來自人生而有之的尊嚴這一概念,若放棄了普遍有效性的主張,就等于否認了人性尊嚴的概念,即人的內在價值。人性尊嚴雖然抽象,但是“它以所有個人的共同需要和愿望為基礎”。這一認識已經在二戰(zhàn)后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繼《世界人權宣言》開篇首句強調“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之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在序言中使用同樣的表述:“確認這些權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嚴”。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也在序言中采用類似表述:“一切人權都源于人與生俱來的尊嚴和價值”。

(二)人權相對性是普遍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每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扎根于本國本民族的土壤之中,都有自己的本色、長處、優(yōu)點。”人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各國和各民族人權文化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文明多樣性決定了各國的人權觀念、制度、模式等也具有多樣性。換言之,各國或各地區(qū)的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模式雖然都普遍蘊含著人權價值,但是都存在相對性。

在人權相對性方面,有一種狹義的立場:它不否認人權普遍性,但是只強調人權實施的特殊性。在這方面,中西方都有代表性觀點。狹義相對論者認為,盡管人權價值觀聲稱具有普遍性,但與人權實施有關的爭議并未得到普遍解決,這就意味著,各地方的文化和傳統(tǒng)決定著個人權利保護的范圍與程度,沒有跨國界的法律或者道德標準可以判定哪種人權保護實踐合理或者不合理。根據國內主流觀點,人權普遍性是指人權價值、主體、標準的“普遍性”,而“特殊性”則指向人權實施方式、保障手段、發(fā)展程度或制度模式,等等。杰克·唐納利認為,概念的普遍性賦予每個人權利,在實踐中是否每個人都享有這些權利完全是另一回事。全球人權普遍擁有,但不是普遍認可,國際人權的實施和執(zhí)行是相對的。他由此提出人權相對普遍性命題,即堅持人權“根本的道德普遍性”,“允許特定人權的形式和解釋中的有限文化差異”。這種弱文化相對主義和強普遍主義相結合的人權相對普遍性,只在表面上給予了非西方文化尊重與寬容。尤其是,他進一步認為,“西方自由主義是當代人權思想的淵源”,“它已經體現(xiàn)在大多數西方自由民主國家的現(xiàn)實之中”,深刻暴露了西方優(yōu)位的片面視角。同時,他結合伊斯蘭傳統(tǒng)、印度種姓制度等來證明文化相對主義,認為“伊斯蘭社會、儒家社會或是非洲社會在20世紀以前并沒有發(fā)展出關于人權理念或是實踐的重要思想”,表明他仍沒有脫離“普遍性=西方文化”和“特殊性=非西方文化”的認知偏見。其實,“西方傳統(tǒng)的人權普遍性理論的根據是非常脆弱的,難以應對多元文化的挑戰(zhàn),根本原因在于它的內在基因是特殊的——歐美中心主義立場的自由民主社會,而不是普遍的”。

人權相對性是普遍的,它不僅是狹義上的“人權實施方式”或“人權實現(xiàn)形式與程度”的特殊性,也不僅是杰克·唐納利所指的“特定人權的形式和解釋中的有限文化差異”,更不僅是非西方國家自我描畫的“人權特殊性”,還是一種體現(xiàn)在各個區(qū)域、國家或社會中的普遍的人權多樣性。針對普遍人權觀念,米爾恩認為:“如果這一觀念要經得起理性的辯駁,它就必須正視人的多樣性這一事實。”內含普遍人權價值的文化、標準、制度、模式、實踐的多樣性,對每一個國家而言也是必然的,并不局限于非洲、亞洲等非西方社會。換言之,在尊重普遍人權價值的前提下,各個國家或地區(qū)的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實踐都體現(xiàn)相對性。對此,有學者認為,普遍人權只有在基本道德原則這個意義上才具有嚴格普遍性,人權的范圍、內容和哲學基礎是模棱兩可的。

第一,在人權觀念方面,且不談東西方人權觀念的差異,西方自由主義也存在英美傳統(tǒng)和歐陸傳統(tǒng)的分野以及地域和國別差異,自由主義在歐陸和北美發(fā)展過程中都為了因應時代的不同挑戰(zhàn)而調整過其信念。如果承認淵源于希臘羅馬文化或基督教文化的西方文化內部都具有多樣性,那么就應該更加理解非西方文化的多樣性,而這種多樣性和差異性必然反映在人權文化或觀念上。米爾恩認為,“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傳統(tǒng)是不同的人類生產方式。”一種價值或原則的文化起源與其對該文化的有效性之間存在著根本的聯(lián)系。馬克思主義更是明確強調,社會的文化發(fā)展是受到經濟社會結構制約的。如果我們承認人類文明多樣性是一種客觀事實,那么就必須承認人權文化多樣性也是一種客觀事實。

第二,在人權主體方面,人權運動是人權主體不斷擴大并趨于多樣化的運動,如個人主體、集體主體、特殊主體、邊緣主體、未來人等。在相關文獻中,證成人權主體普遍性的基礎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個人主體或自然人,要求是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以及任何情況下都享有人權。但是,在民族國家的背景下,個人主體或自然人存在公民與非公民這一身份區(qū)別。從自然權利學說設計的抽象的、理性的個人到民族國家背景下存在公民和非公民區(qū)分的個人,本就是人權主體相對性的佐證。集體主體、特殊主體、邊緣主體、未來人的出現(xiàn),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人權主體普遍性。實際上,在人權主體問題上,人類所追求的與其說是人權主體普遍性,不如說是人權主體平等性、包容性。人權主體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人權主體普遍性往往取決于所涉何種權利、所處何種時代、所在何種語境。

第三,國際人權體系和標準寄托著人權普遍性論者的殷殷期望,但是,從作為第一代人權的自由權,到作為第二代人權的經濟社會權利,再到作為第三代人權的集體人權,表明人權體系和標準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發(fā)展過程,是隨著經濟社會結構的發(fā)展以及文化觀念的變革而不斷豐富的。“早在工業(yè)革命之前,就有不少國家開展了社會保障實踐,但彼時獲得社會保障并不被認為是一項基本人權。到了工業(yè)革命時期,當大規(guī)模生產帶來殘疾、貧困和失業(yè)等嚴重社會問題時,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才開始作為基本人權得到重視。自決權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二戰(zhàn)后去殖民化運動推動的。人權體系的形成和發(fā)展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普遍人權清單上的大多數權利最初并不‘普遍’。”國際人權體系的普遍性取決于國際共識。雖然國際人權公約的制定和實施為人權體系的普遍性提供直接支撐,但是歐陸國家普遍承認經濟、社會權利是基本人權而美國至今卻不予承認,發(fā)展中國家強烈支持發(fā)展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而部分西方國家對此卻表現(xiàn)冷淡。這就產生了如下疑問:人權體系的普遍性是在何種程度上成立的?為什么在“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的《世界人權宣言》出臺后,一些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和批準情況卻不盡如人意?為什么在國際人權公約之下,歐洲理事會、美洲國家間組織、非洲聯(lián)盟、阿拉伯聯(lián)盟還要相繼制定區(qū)域人權公約并突出強調本地區(qū)共同文化和傳統(tǒng)?

在人權標準方面,相關的爭論更多。人權體系和標準蘊含著普遍性的人權價值,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權體系的各組成部分及其規(guī)范標準也具有同等的普遍性。一方面,對于具體權利的范圍,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立場,否則無法解釋為什么許多國家在批準國際人權公約時會對某些權利條款提出保留。另一方面,各國就同一種權利的核心標準可能取得一致,但是在權利限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條件方面又會存在較大爭議,否則就無法解釋為何歐洲人權法院受理并裁決了那么多關于締約國對個人實施權利限制的案件。換言之,人權標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國際普遍性,是以各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程度為基本前提的。長遠來看,隨著生產力的不斷解放和發(fā)展,隨著社會生產關系和人們之間的交往關系不斷適應生產力的發(fā)展,經濟社會發(fā)展程度對人權標準普遍性的制約必然越來越少??傊?,以國際人權公約為基礎的人權體系和標準普遍性仍然是相對意義上的,是歷史的、具體的。

第四,人權制度、實踐的多樣性與相對性是客觀的。“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現(xiàn)實的,不能脫離不同國家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空談人權。”人權制度和實踐反映并追求人權價值,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權制度和實踐也是共同的、普遍的。各國在基本國情、歷史背景、文化傳統(tǒng)、政治制度、社會環(huán)境、經濟發(fā)展等方面存在差異,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人權制度與模式,人權制度和模式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而產生和發(fā)展。人權制度、模式的設計和選擇,“必須注重歷史和現(xiàn)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tǒng)一”。不同的人權制度和模式都是人權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高低之別,更無優(yōu)劣之分。人權價值與人權制度和模式,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目的可以相通但手段不一定相同。人權價值的普遍性不能代替人權制度和實踐的多樣性。

因此,當討論人權普遍性的時候,我們需要明確具體語境和層次。一方面,需要從兩個層面來界定人權普遍性。從價值層面來講,人權具有普遍性,人權價值普遍性是人權普遍性的本質;從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模式層面來講,人權具有相對性、多樣性。換言之,普遍性的人權價值具有相對性的表現(xiàn)形式。另一方面,理解人權普遍性也需要借助相對性視角。人權普遍性主要體現(xiàn)在價值層面,絕對的、呈現(xiàn)在各個層次的人權普遍性是站不住腳的,人權普遍性是相對的。與此同時,人權在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模式方面呈現(xiàn)出的相對性,也是各個地區(qū)、各個文化中的普遍存在。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人權相對性是普遍的。

(三) 人權價值普遍性與人權普遍性原則的統(tǒng)一

“人權普遍性是相對的”與“人權相對性是普遍的”共同證成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當然,強調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并不是否認各國的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實踐的趨同性。人類人權文明發(fā)展歷史本身就是從多樣性走向趨同性的歷史,推動這一趨同背后的動力就是對人性尊嚴的呵護、對人權價值的尊崇。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國際人權標準就是各種人權文化在人權價值指引下的趨同,而歐洲、美洲、非洲、阿拉伯聯(lián)盟制定的人權公約則是各區(qū)域文化在這種趨同背景下的前進或徘徊,因為歷史總是螺旋上升的。各國在批準國際人權公約的同時也會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保留,而國際人權公約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但強調不能損害人權的宗旨和目的,就是人權標準趨同性和文化多樣性的統(tǒng)一。更進一步講,建立國際人權機制也是各國在這種趨同背景下的自我約束,它總是試圖在國家主權的現(xiàn)實主義中趨向普遍主義的目標。沒有這種朝向普遍主義的趨同和自我約束,人權價值就形同虛設。

人權價值普遍性具有較強的凝聚力效應。在普遍人權價值的指引下,各國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實踐的不斷趨同產生了人權普遍性原則,這是實現(xiàn)人權價值普遍性的現(xiàn)實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把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出發(fā)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這一重要論斷揭示了人權價值普遍性與人權普遍性原則之間的辯證關系。人權普遍性原則意味著,每個國家在人權保障方面總有與本國具體情況相結合的特定性原則——對我國而言,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同時也堅持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就是最好的證明。人權普遍性原則體現(xiàn)為兩個層面:第一,體現(xiàn)人權價值的普遍性原則。和平、發(fā)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也是人權的具體表現(xiàn)。這些價值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會得到認可,是多元人權文化的最大公約數。第二,推進人權保障的普遍性原則,如人權法治保障、平等保障人權、權利限制與克減原理。這些原則是從各國多樣性實踐中提煉出來的人權保障原理,體現(xiàn)了多樣性人權文化在追求人權普遍價值過程中的制度和實踐趨同。因此,“把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體現(xiàn)了人權普遍價值和人權具體保障的統(tǒng)一。

結語

人權普遍性是一個歷久彌新且需要重新審視的理論問題。結合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政治權力等維度來梳理人權普遍化運動的發(fā)展階段,有助于揭示根植于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因素,將人權普遍性命題局限于特定的歷史與現(xiàn)實語境。自然權利理論在道德層面的普遍性建構無法脫離民族國家的語境,國際人權體系在法律層面試圖超越民族國家的普遍性建構受到國家主權的制約,人權外交在政治層面強調人權高于主權的普遍性建構則導致人權異化。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人權價值具有普遍性,人權觀念、主體、體系、標準、制度、模式雖然都普遍蘊含人權價值,但是都存在相對性;人權相對性是普遍的,是體現(xiàn)在各個區(qū)域、國家或社會中的普遍的人權多樣性。人權普遍性是人權價值普遍性與人權文化多樣性的統(tǒng)一,是普遍性人權價值寓于多樣性人權文化中的基本形態(tài)。

確立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就必然得出以下認識:西方自由主義只是反映人權價值的一種地方性淵源,西方國家沒有理由給非西方國家的人權文化、制度與實踐貼上“特殊性”標簽。如同非西方國家一樣,西方國家的人權模式也是在追求普遍人權價值之下的多樣性實踐之一。非西方國家不僅無需再置于特殊性一端為自己的人權模式進行辯護,而且可以秉持平等心態(tài)與西方國家探討如何在多樣性人權實踐中共同推動實現(xiàn)普遍性的人權價值。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非西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文化、制度、實踐都是在人權價值普遍性之下的“殊途同歸”??傊?,明確人權普遍性的相對性,對西方主導的人權普遍性敘事進行糾偏,不僅有助于破解“普遍性=西方文化”和“特殊性=非西方文化”的認知偏見,消解非西方國家因被置于“特殊性”而導致的角色固化問題,還有助于讓國際社會認清將人權異化為政治霸權的實質圖謀,重塑對人權普遍性的科學敘事與價值信仰。(本文注釋內容略)

作者:毛俊響,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教授(長沙410083)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5年第1期P126—P146。本文轉自中國學派微信公眾號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