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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憲法的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重述

來源:《人權》2025年第3期作者: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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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憲法的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重述

石晶

內(nèi)容提要: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系是國家現(xiàn)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面對人體基因科技的發(fā)展和科研活動的亂象,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倫理標準及其法律定位亟待釋明。人權倫理觀具有價值包容性與價值根本性,包含內(nèi)容向度、關系向度和義務向度三重內(nèi)涵,應當作為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倫理標準?;谖覈鴳椃l款,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作為一種憲法倫理觀,可以闡釋出人的尊嚴、生命健康、科研自由等不同位階的權利內(nèi)容,基本權利沖突的權衡方式,以及公私復合的雙重義務主體。依托科研倫理觀的憲法價值嵌入形成倫理共識、通過人權利益的框架性立法保障完善倫理審查、借助倫理性法律規(guī)范的人權取向解釋落實倫理責任,是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實現(xiàn)路徑。

關鍵詞:人體基因科研倫理  科研自由  基本權利  人權倫理觀  憲法闡釋

引  言

人體基因科技在科學研究層面已經(jīng)能夠通過編輯人類生殖細胞或體細胞中的基因來改變?nèi)说纳w征。人體基因科技發(fā)展在引發(fā)社會公眾極大興趣的同時,也帶來了科技濫用的隱患。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便為人體基因科技倫理治理敲響了警鐘。“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應當遵循何種倫理觀”這一問題變得更加重要。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決定了科研人員的行為限度、科學發(fā)展的方向與技術應用的前景。不同的倫理觀對科研主體發(fā)揮不同的指引作用,進而會產(chǎn)生不同的激勵效果。實務界和理論界均試圖闡明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的核心內(nèi)涵。

在實踐中,科技倫理治理引起了國家高度重視,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成為國家現(xiàn)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2016年通過的《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18條第2項要求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首先將受試者人身安全、健康權益放在優(yōu)先地位,其次才是科學和社會利益”。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提出的首條治理要求為“倫理先行”。“倫理先行”強調,將科技倫理要求貫穿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等科技活動全過程,促進科技活動與科技倫理協(xié)調發(fā)展、良性互動,實現(xiàn)負責任的創(chuàng)新。2023年通過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17條第1項同樣強調“研究的科學和社會利益不得超越對研究參與者人身安全與健康權益的考慮”。2024年科技部發(fā)布的《人類基因組編輯研究倫理指引》明確了尊重人的基本原則,即:“開展人類基因組編輯研究活動應尊重人的尊嚴,保障研究參與者的知情權、隱私權和自主決定權等基本權益。”這些舉措預示著,我國已經(jīng)在實踐層面強化對科技倫理的規(guī)范。我國科技倫理審查相關規(guī)范目前關注到了科學研究的社會利益屬性,并規(guī)定科學利益不能超越人身安全和健康權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既有的倫理規(guī)范僅將科學研究視為一種具有公共性的社會利益,并未充分關注科研自由具有的基本權利屬性。不容忽視的是,科研倫理具有自由的底色,且科研自由能夠為科研主體提供權利基礎??蒲凶杂傻男惺共粌H具有倫理上的正當性,而且會與生命健康、人的尊嚴發(fā)生關聯(lián)。這些權利在實定法層面被涵括于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和人權體系內(nèi)。我國科技倫理治理實踐僅通過部門規(guī)章和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對人體基因科研自由進行限制難以充分發(fā)揮倫理治理效能。對人體基因科研自由的限制性規(guī)定需要考量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規(guī)范內(nèi)涵以及國家在整體制度上的倫理保障。這要求從高位統(tǒng)籌的憲法人權視角對實踐中的倫理標準進行理論提煉和規(guī)范闡釋,由此強化實踐中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的法律約束力。

在理論上,少數(shù)學者秉持一種科研自由倫理觀,認為自由是倫理規(guī)范的價值依歸,科學家和醫(yī)生正在為了使人類壽命更長、更有能力、取得更大成就這種超然的抱負付出努力,并主張在沒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危險時,他們的這種努力不應受到阻礙。自由倫理觀會導致部分科研人員追求片面的科研自由而忽略受試者的權利和公共利益。實踐中的倫理審查制度實際上就是對自由倫理觀作出的限制。絕大多數(shù)學者都秉持一種科研行為應當受到限制的科研倫理觀。倫理學學者主要圍繞倫理評價與倫理原則、倫理界限、倫理治理等方面討論人體基因科研倫理的正當性;法學學者主要圍繞人體基因科技行為的權利基礎、倫理規(guī)制的法治化、科研自由的法律界限與責任、基因編輯中的人權保護等方面討論人體基因科研行為的限度與規(guī)則。值得關注的是,近來有法理學者指出,“很多爭論并未把人權作為判斷基因科技的關鍵價值,或者只是認可人權在分析上的有限意義”,并將人權的規(guī)范能動性內(nèi)涵作為基因科技倫理的法理界限??傮w而言,既有成果的研究路徑包括倫理學、部門法學和法理學三種。其中,倫理學研究路徑回避了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的實證法依據(jù),缺乏對倫理觀念與實定法價值的必要溝通。部門法研究路徑將研究自由作為民法上行動自由的涵攝對象,進而論證基因編輯研究自由的法律界限在于社會公共利益和人體健康,沒有從憲法上的人權視角探討人體基因科研自由的倫理界限。法理學研究路徑雖然將人權作為判斷基因科技倫理正當性的關鍵價值,但并未揭示人權作為憲法倫理觀的內(nèi)涵,也沒有從憲法規(guī)范闡釋人權倫理觀的實定法效力和實現(xiàn)路徑。與既有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側重于在憲法的人權視角下重述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

基于上述倫理規(guī)范和研究現(xiàn)狀,本文運用憲法釋義學方法,試圖就“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應當遵循何種倫理觀”這一問題給出“人權倫理觀”的方案,在厘清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內(nèi)涵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憲法闡釋,即借助我國憲法規(guī)范和價值明晰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憲法內(nèi)涵,并闡述人權倫理觀的實現(xiàn)路徑。

一、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理論內(nèi)涵

人權倫理觀由人權和倫理兩個概念構成。就人權而言,其相較于法律具有先定性,是一個蘊含自由、平等、福利等多重價值的復合概念。人權既關涉人權原理這種具有哲學意味的理論問題,也體現(xiàn)為社會實踐中出現(xiàn)的與人的尊嚴相關的各種現(xiàn)實問題。就倫理而言,從概念上來說,“倫”指的是人倫,即特定社會關系中做人的規(guī)則,“理”指的是事物應當遵循的規(guī)律和規(guī)則,倫理一般指“處理人們之間不同的關系以及所應當遵循的規(guī)則”。鑒于人權概念的包容性與根本性,人權應當作為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的價值基礎。

(一)人權作為倫理觀的三重向度

人權倫理通常被視為“人權中本身蘊涵的基本倫理道德以及在一切人權制度、人權活動中所體現(xiàn)出來的道德、價值和倫理關系以及應遵循的道德原則、道德規(guī)范的總和”。這種概括性的理解強調了人權倫理的內(nèi)容向度(蘊含的基本倫理)及關系向度(體現(xiàn)的倫理關系)。除此之外,人權作為一個實義名詞、倫理準則、法律概念,需要在混沌中確定一種基本的、客觀的、現(xiàn)實的解釋并加以實現(xiàn)。“人權是人類的共同理想和價值準則,是人之為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義務”。這便要求,人權倫理除了具有內(nèi)容向度和關系向度,還應包含具有實踐指向的義務向度。內(nèi)容、關系和義務構成理解人權倫理內(nèi)涵的三重向度。

內(nèi)容向度指向人權倫理觀的結構與要素。人權倫理學中絕對倫理和情境倫理的區(qū)分可以為理解人權倫理的本質和意義提供類型化視角。其中,絕對倫理(absolute ethics)強調人權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認為人權是超越個體和社會的,來自超自然的存在,主張倫理規(guī)則和原則的絕對性,關注個體與超自然規(guī)則之間的關系;情境倫理(situational ethics)則強調人權的文化相對性和可變性,認為人權是與特定社會和文化背景相關的,主張倫理規(guī)范是從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中產(chǎn)生,與特定的文化和社會相關,關注社會規(guī)范與人們之間的關系。與之相應,絕對人權倫理是指構成人權不可侵犯性的特質,包括人之為人的本性與尊嚴、人的生命;情境人權倫理是指在特定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條件下人享有的權益或可支配的自由,包括最基本的政治權、經(jīng)濟權和文化權等。絕對人權倫理不應受到客觀條件的影響,而情境人權倫理取決于特定的社會條件。

關系向度包括人權倫理觀的要素關系和主體兩個方面。就不同要素關系而言,人權倫理所涵括的內(nèi)容具有不同位階。正如在法律上,參考一種權威定義的高階權利有利于避免權利效力之間的混淆。這種更權威的權利通過“人權”或“基本權利”“基本自由”“憲法權利”等術語表達一種強制性的期望,使得其反映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優(yōu)于其他普通權利。在人權倫理內(nèi)部,不同的內(nèi)容同樣存在位階和效力上的差異。根據(jù)人權倫理內(nèi)容對人生存與發(fā)展的影響,絕對人權倫理相較于情境人權倫理具有更高位階和效力。就不同主體而言,由于每個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應當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人權倫理需要處理好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沖突?!妒澜缛藱嘈浴窂娬{,人人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每個人均是人權的主體。這便要求人權存在邊界,每個人在踐行自身權利的同時,不得僭越其他人的權益范圍。鑒于在社會條件一定的情況下,依托于特定客觀條件的情境人權倫理具有相對性,故人權邊界在情境人權倫理中更具有典型性。

義務向度指向人權的責任主體為實現(xiàn)人權倫理觀所應當負擔的最低限度行為約束。共識性的人權理論認為,人權與義務具有不可分割性,“義務是倫理領域中的根本性概念”。承認某些權利而忽略義務,則缺乏權利行使的條件和限制,無法區(qū)分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可能導致權利濫用。因此,有必要設定相關的義務,以及權利行使的限制。該限制不需要被解釋為他人的特權,而是在與他人平等的范疇內(nèi),以防止權利濫用。從實現(xiàn)個人或群體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法律上規(guī)定某些權利行使的義務和限制,主要是為了確保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承擔人權義務的主體通常指向國家。國家是踐行和保障人權的首要義務主體。在社會條件變遷的情形下,除國家之外還存在其他主體能夠對人權構成侵犯,尤其是在政治、經(jīng)濟等方面具有絕對優(yōu)勢的主體影響到絕對人權倫理時,能夠對人性、尊嚴、生命構成威脅的國家以外的特定私主體也應當承擔尊重人權義務。

(二)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概念構成

由上述可知,人權倫理觀不僅具有價值包容性,而且具有價值根本性。人權倫理觀以基本的人性為基礎,將人類理解為一種被自然賦予理性和意志力的、能夠進行道德行為的實體,視人的尊嚴為與生俱來、獨立于任何特定屬性和條件且至高無上的價值。人體基因科研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人的自然本性、威脅人的尊嚴與生命健康,因此,人權倫理觀對于約束人體基因科研行為具有必要性。生命科學倫理如果缺乏人權倫理觀的支撐,則會淪為一句空話。接下來需要廓清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內(nèi)涵。其內(nèi)涵的厘定不僅是人權倫理觀在特定領域中的具體化,也是人體基因科研活動對人權倫理觀進行理論檢視與強化運用的過程。

首先,內(nèi)容向度的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包括生命倫理和職業(yè)倫理。根據(jù)倫理內(nèi)容與特定社會條件關聯(lián)程度的不同,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也存在絕對倫理和情境倫理之分。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中的絕對倫理內(nèi)容與人體基因科技的終極目的相關。從人體基因科研的積極作用看,人體基因科研旨在促進科學家和研究人員在治療多種嚴重疾病方面取得突破,由此提升人的健康。而改善人的健康狀況,使其免于疾病的折磨無疑是提升人的生活質量、使其獲得自尊與他人尊重的重要方式。涵括人性、尊嚴、生命健康的生命倫理是生命科學和醫(yī)學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倫理規(guī)范,屬于人權倫理觀中的絕對倫理。與生命倫理的絕對倫理地位不同的是,蘊含科研自由的職業(yè)倫理屬于情境倫理。人體基因科研工作者所遵循的職業(yè)倫理指向了職業(yè)利益,包括人體基因科研自由。這種科研自由并不具有絕對性,而是受限于文化、科技、政治和經(jīng)濟等條件。從人體基因科研行為的消極影響看,該行為可能會弱化或剝奪人類受試者和胚胎的主體地位,進而超越人性的限度并危及人的尊嚴,或者對受試者或未來生命體的生命健康構成威脅。為了避免這種消極影響,職業(yè)倫理應當遵從生命倫理。這要求,通過人體基因科研手段改善生命健康狀況應當服務于提升受試者或未來生命體的生命健康,并在這一過程中對生命體完整作最大限度的保護,避免對基因的任意裁剪、修飾與整合等科研行為弱化人性、貶損尊嚴。

其次,關系向度的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中蘊含不同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的處理方式。有學者認為,人權關乎自主,自主需要能力支撐,而能力需要科技保障,據(jù)此主張,人權只會激勵人們“扮演上帝”,而不能預防科技的危險。這種觀點僅強調了人權所具有的情境倫理面向,而忽視了絕對倫理面向;只突出了科研自由及其產(chǎn)生的利益在人權中的重要位置,而沒有考慮到人權倫理觀的關系向度。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復雜之處在于該行為涉及多重主體的不同利益,包括作為受試者的父母生育健康子女的期待利益、受人體基因科研行為影響的未來生命體的尊嚴和健康利益、人體基因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利益等。這些利益既相互依存,又存在緊張關系。對人權倫理觀作出絕對倫理和情境倫理劃分,為不同主體的利益位階提供了基本框架。雖然科研利益有助于保障未來生命體的尊嚴和健康、受試者的期待利益,但科研自由的實現(xiàn)不得以犧牲個體的尊嚴和生命健康為代價。在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導向下,尊嚴與生命健康的位階高于科研自由的位階。

最后,義務向度的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要求國家和人體基因科研主體履行最低限度的保障義務和不侵犯義務。一方面,國家是首位的人權保障主體,對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所指向的多種人權利益承擔特定義務。對于受試主體和未來生命體而言,國家在消極層面承擔不得侵犯其生命健康、尊嚴和期待利益的義務,在積極層面對這些處于最根本和最重要地位的利益承擔保障義務,即國家應當構建最低限度的保障機制使相關主體免于其他主體的侵害。此外,科研自由處于情境倫理地位,科研人員進行科研活動同樣符合人權倫理觀,因此,國家對于人體基因科研主體負有不得過度干預和創(chuàng)設積極條件予以支持的義務。另一方面,人體基因科研主體相較于一般主體(受試者)而言具有絕對的技術優(yōu)勢,能夠對未來生命體的特定生命性狀構成不可逆的生理影響??蒲兄黧w對于受試者也應承擔最低限度的不得侵犯義務。對于未來生命主體的各項權益,科研人員唯有基于健康理由才具有改變其基因序列的正當性,一旦超越了正常的健康限度則屬于對未來生命體進行不必要的基因干預,此種干預被視為對未來生命體自主決定和自然本質的不當干預,構成對尊嚴的侵犯。

二、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憲法闡釋

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是將特定倫理價值融入人權思想的闡釋結果。“將價值觀納入人權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只有當人權服務于現(xiàn)實價值的實現(xiàn)時,才能使價值對實在法產(chǎn)生實際的影響。”從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看,當權威機構通過正式規(guī)范確認人權時,人權就成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國家憲法對人權的確認意味著憲法包含了人權倫理秩序,人權不僅作為一種價值觀而存在,而且具有憲法約束力。從人體基因科研倫理的實踐意義看,其不僅對科研主體的個體選擇構成約束,也影響法律權益,具有整體的社會效應。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不只是倫理規(guī)范問題,更是關于人權憲法價值與憲法定位的重要憲法議題。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依托于特定的憲法規(guī)范而具備憲法蘊含。憲法對人體基因科研倫理的形塑具有內(nèi)在的人權要求。這種內(nèi)在關聯(lián)使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鑒于此,對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的闡釋無法脫離于憲法,根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范和憲法價值闡釋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是明確其內(nèi)涵、強化其法效力的必經(jīng)之路。以我國憲法規(guī)范為闡釋依據(jù),能夠明確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在我國憲法中的地位和內(nèi)涵,并強化其法效力。

(一)內(nèi)容向度:不同位階的權利內(nèi)容

盡管“人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但是,其在倫理學與哲學范疇中有特定含義,廣義的人權觀念除了包含以個體為核心的自由、秩序和正義的觀念,還蘊含著人的尊嚴。憲法中的人權作為內(nèi)涵豐富、保護多個價值向度的“厚概念”,具有能夠涵括不同性質基本權利的包容性,這也決定了人權對人體基因科研倫理的厘定具有更強解釋力。通過對我國《憲法》第47條公民科研自由條款、第33條第3款概括性人權條款、第20條和第21條國家發(fā)展自然科學事業(yè)的科技政策條款進行體系解釋可知,憲法中的人權概念為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包含的權利內(nèi)容提供實定法依據(jù)。

第一,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包含科研自由權利觀。《憲法》第47條第1句規(guī)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的自由。該條款是公民具有科學研究自由的賦權性規(guī)定,被列于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這不僅確立了科研自由的憲法基本權利地位,而且體現(xiàn)出了科研自由基本權利的自由面向,即科研主體通過發(fā)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進行科研探索,發(fā)揮創(chuàng)造性價值?!稇椃ā返?7條第2句規(guī)定,國家對于從事科學、技術等文化事業(yè)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chuàng)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該條款將國家支持的科學研究限定為“有益于人民”的性質。“有益于人民”的性質約束并不能作為基本權利的內(nèi)在限制條件,而是國家對具有此種性質科研活動進行鼓勵和幫助的條件。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對于科研自由基本權利所產(chǎn)生社會效果的期許,而這恰恰體現(xiàn)了憲法的人權價值。從憲法基本權利與人權的關系看,“基本權利不僅是人權的制度化,而且它總是包含著以人權為指針,從而最大程度上實現(xiàn)人權的要求”??蒲凶杂蓷l款約束科研活動性質是國家最大限度實現(xiàn)人權要求的體現(xiàn)。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所蘊含的科研自由權利觀不僅強調權利的自由面向,也注重發(fā)揮“有益于人民”的科研效能。

第二,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涵蓋人的尊嚴。人權體現(xiàn)為人作為人應有的自由或資格,其本質在于尊重人作為人的尊嚴。盡管《憲法》第38條“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作為憲法保障人的尊嚴的規(guī)范依據(jù)受到爭議,但由概括性人權條款解釋出憲法中的人權涵蓋人的尊嚴已經(jīng)達成了共識。尊嚴通常是衡量人體基因科技對人影響的一個標準。尊嚴最初的意思是“值得尊敬和尊重”。雖然尊嚴是屬于所有人的內(nèi)在價值,但是尊嚴對生命倫理的指向并不是清晰和確定的,正如生命科技通過增強那些使人類值得尊重的特征來服務于人的尊嚴的同時,也會因為使人類過多依賴于他人的技術運用而侵害了人的尊嚴。人的尊嚴在于行使一種可能不自由的自由選擇,以否定和重塑一個可能不是自我的自我,意味著我們在道德上是負責任的人。如果科研主體從事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時將其自身設計理念融入對受試者和未來生命體的基因改造中,則會因限制未來生命體自主選擇而損害其尊嚴。需要說明的是,通常而言,尊嚴的主體指向既存?zhèn)€體,但在科技發(fā)展對未來人能夠產(chǎn)生關鍵且不可逆影響的情況下,人的尊嚴是一種思考未來的方式,未來生命體也應作為尊嚴的主體而受到保護。

第三,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包括安全觀、福利觀等內(nèi)容。人權內(nèi)涵豐富,能夠涵括自由、平等、安全等多重內(nèi)容。人體基因科研的人權倫理觀同樣具有價值包容性,除了包含自由觀和尊嚴觀,還包括安全觀與福利觀等內(nèi)容?!稇椃ā返?0條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yè),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fā)明創(chuàng)造。”“自然科學”和“科學和技術知識”涵蓋了人體基因科技;“普及”“發(fā)展”“獎勵”體現(xiàn)了國家對科學事業(yè)的支持態(tài)度。從反向解釋看,國家的“發(fā)展”并非一種毫無界限的全面支持,具體遵循的規(guī)則可由其他條款補充。由于人體基因科技的技術定位為醫(yī)療服務,醫(yī)療衛(wèi)生是人體基因科技的應用范圍,因此,與《憲法》第20條直接關聯(lián)的是《憲法》第21條。該條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保護人民健康。”將這兩個條款進行體系解釋可知,國家應當支持發(fā)展促進人民生命健康的人體基因科學技術。由于人體基因科研行為的濫用會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且生命健康是人權的重要方面,因此,國家發(fā)展、鼓勵錨定于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自然科學事業(yè)發(fā)展,實質上是對自然科學研究(包括人體基因科研)的發(fā)展提出了促進健康的人權要求??萍颊邨l款中的發(fā)展自然科學研究、保護人民健康,為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注入了安全觀和福利觀的內(nèi)涵。

綜上,人權既體現(xiàn)為對公權力具有效力的憲法原則,也體現(xiàn)為國家整體的價值觀和蘊含具體權利內(nèi)容的概括性基本權利。人權倫理觀之所以具有超越一般倫理規(guī)范的重要性,不僅因為其在憲法規(guī)范中具有效力,更本質的原因在于其內(nèi)容的根本性。這決定了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憲法倫理定位。

(二)關系向度:權利沖突及權衡方式

人體基因科研的自由源于自我實現(xiàn)的權利、自由職業(yè)的權利和科學自由,基因研究可能損害憲法所保障的人的尊嚴、信息自決權、禁止歧視、隱私不受侵犯、生命健康的權利。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需要化解科研自由、生命健康、人的尊嚴等不同憲法權利之間的沖突。通過對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概括性人權條款、第47條公民科研自由條款、第51條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的目的解釋可知,憲法中的人權體系為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提供了權利沖突的權衡方式。即使有學者認為,雖然憲法解釋具有理論上的吸引力,但在實踐中很難發(fā)展出一套精細的方法以保證結論理性和科學。實際上,對于具有不同憲法價值指向的權益沖突的解決,“表達出規(guī)整與法理念間的意義關聯(lián)”的法倫理性原則能夠發(fā)揮重要作用。若運用法倫理性原則進行分析,則需要關注實定法為某種原則保留的空間大小、各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存在于法的“內(nèi)部體系”中的相互作用和“法律的理由”。倫理原則對于憲法而言不僅體現(xiàn)為憲法價值和憲法原則,而且指向了實證化的權利。

面臨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中不同主體不同類型的權利沖突時,須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基本憲法原則。概括性人權條款為不同類型的人權之保障提供依據(jù)?;诳陀^目的的考量,對于不同類型的人權,尊重和保障的程度存在差異。對于人權最本質與核心內(nèi)容的保障程度應當高于其他人權內(nèi)容。從權利體系和位階看,人的尊嚴是精神性權利中最重要的權利,生命健康是物質性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絕對倫理范疇內(nèi)的生命健康、人性尊嚴比作為情境倫理的科研自由更具有價值優(yōu)位性。《憲法》第51條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為限制人體基因科研自由提供了直接依據(jù)。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堅持有限度的科研自由,承認科研主體具有科研自由正當性的同時也重視其他主體的人權內(nèi)容。這體現(xiàn)出了憲法上基本權利沖突的權衡方式,即價值優(yōu)位的權衡和不絕對限制的權衡。前者針對處于絕對人權倫理地位的、需要憲法優(yōu)先保障的基本權利,后者針對處于情境人權倫理地位的、受到限制的基本權利。這種憲法權衡方式厘定了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在關系向度上的三重內(nèi)涵。

第一,人的尊嚴具有憲法上的價值優(yōu)位性。以人的本性和尊嚴為核心的價值關乎人的本體價值,相較于服務于人的健康和尊嚴的、具有輔助性的科研價值具有優(yōu)先地位。這種人權倫理秩序在充斥著基本權利沖突的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中尤為重要。在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中,需要引起關注的倫理問題是對人作為主體自主進行自我決定的尊重。尊重自我決定意味著,承認“只有人的主觀意識才被看做是道德的發(fā)源地和道德之適用的基礎”。被編輯基因者應該免于被以客體方式對待的風險。即便是并非以人的生命形式存在的胚胎,仍不喪失其發(fā)展為人并被作為主體對待的正當性,應將其與可以被任意置于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客體進行嚴格區(qū)分。即便對于人類胚胎,也應當將人的尊嚴的概念進行延伸或溯源,從而基于保障人的尊嚴不受侵犯的目的為有限度地展開人類基因編輯的科研活動而辯護。

第二,生命健康相較于科研自由而言受到憲法的優(yōu)位保護。生命健康與人的尊嚴均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并不是對立關系。尤其在人體基因科技的場景中,健康是保障尊嚴的重要方面。生命健康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其在倫理位階、憲法價值位階和權利位階上均高于科研自由?;谌梭w基因科研活動在憲法上受到生命健康的目的性約束,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所承載的科研自由權利不得超越受試者的生命健康。據(jù)此,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面臨科研自由與生命健康的沖突時,應當在生命健康優(yōu)位保護的基礎上尋求不同類型人權利益的平衡。2023年發(fā)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17條要求科研利益不得超越健康權益,便是人權倫理觀的具體表現(xiàn)。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中的科研工作者將科研自由凌駕于他人生命健康之上的做法違反了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科研自由并不因為價值位階較低受到絕對限制。由價值優(yōu)位的權衡可知,科研自由權的保障程度應當?shù)陀趯ι】档谋U铣潭取5幢闳绱?,也不能否定對科研自由權的尊重和保障。這意味著,基于憲法上的人權保障,對其他主體權益造成威脅的行為并不當然地被排除在基本權利保障范圍之外,而需要與憲法保護的其他價值進行平衡。這恰恰體現(xiàn)了在憲法人權體系中化解基本權利沖突的權衡方式。憲法上的科研自由具有主觀權利屬性,能夠對國家權力產(chǎn)生防御功能。這要求,國家基于其他主體權益事由或公共利益事由對科研自由權進行限制時,也應受到形式上的法律保留原則和實質上的比例原則約束。我國存在法律、部門規(guī)章、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等多重層級的倫理規(guī)范,當涉及限制科研自由的基本權利時,應當對相關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乃至合憲性審查。雖然人體基因科研活動存在諸多倫理爭議,但是科研自由是人權的組成部分,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同樣適用于人體基因科研活動。

綜上,憲法上的人權價值錨定了人體基因科研的倫理秩序。人權倫理觀將人的尊嚴作為一種核心的倫理價值,并以人的尊嚴為基點維護倫理秩序。人權倫理突出對人的尊嚴的保障,為人權倫理的內(nèi)在關系劃定了價值位階。

(三)義務向度:公私復合的義務主體

雖然國際公約對生物醫(yī)學試驗中受試者研究方面的人權倫理進行了一定探索,如《紐倫堡法典》提出人體試驗應遵循自主、行善、不傷害和公平原則,《赫爾辛基宣言》訴諸人的尊嚴理解人體試驗倫理原則的精神實質,體現(xiàn)出更開放的人權倫理觀,但是人權在應用倫理實踐中,尤其是在討論基因知識等領域時被嚴重低估,乃至“人權在應用倫理實踐中理論化程度嚴重不足”。這主要是由于人權倫理觀在各國家內(nèi)部倫理實踐中踐行不充分。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在義務向度的闡釋能夠強化倫理約束力。通過對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概括性人權條款、第51條基本權利限制條款的文義解釋可知,憲法中的人權要求為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確定公私復合的雙重義務主體。國家和人體基因科研主體對于基因科技中的人權保障均承擔義務。

一方面,憲法明確設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國家是當然的人權保障義務主體?!稇椃ā返?3條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國家作為義務主體提供直接規(guī)范依據(jù)。“社會復雜性的提升導致市民社會內(nèi)部出現(xiàn)沖突和分化,需要通過國家調控解決市民社會內(nèi)部的問題。”人體基因科技對自然遺傳因果規(guī)律的改變,使得生命體發(fā)育的自然過程和預設結果均可以通過“基因設計”被人為干預和改造,進而對生命體的特定性狀作出不可逆的改變。人的自然發(fā)育過程在基因層面被人為干預不僅具有生物學意義,而且會對人性造成更深層次的影響。由于自然本性是人類自身的一部分,人體基因科技在改變?nèi)祟惿匀话l(fā)育的同時也改變了人的自然本性,而這種人類有機自然能力直接影響人作為主體的自我感知,導致人類規(guī)范性的自我形象被重新定義。人的自然本性是人權倫理觀的基礎,也是絕對倫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人性的自然本質可能發(fā)生動搖,則意味著人體基因科技倫理秩序受到了強力挑戰(zhàn)??萍紓惱淼氖驙顟B(tài)便需要由國家調整,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實現(xiàn)所依托的制度和組織也需要由國家進行保障。需要警惕的是,國家借助公權力對科技這一社會領域進行調整應當注重限度,即國家對科研自由的限制既不能過于寬松,以防科研自由對其他主體權益構成危害;也不能過于嚴苛,以防壓縮科研自由空間影響人體基因科技福利。為了確保國家在不過度侵害科研自由的同時有效保障受試者的生命健康與尊嚴,國家對于人體基因科技領域的調整應當基于憲法的權衡方式遵循適度且必要的限度。

另一方面,人體基因科研主體對于受試者和未來生命體承擔不得侵犯其尊嚴和生命健康的義務?!稇椃ā返?1條規(guī)定了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限制條件,為科研自由權的行使設定了不得損害他人權益的義務,即“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該條款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合理限制制度是基本權利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這在人體基因科研領域對科研主體提出了不得侵犯受試主體生命健康等權益的要求,即人體基因科研自由權的行使止于他人的權益范圍,對他人生命健康、尊嚴構成侵犯的人體基因科研活動超出了行為邊界,應當受到限制。該條款體現(xiàn)了憲法在人權保障中要求尊重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客觀價值,也驗證了規(guī)范既不是純?nèi)坏氖聦崳步^非純?nèi)坏膬r值,而是一種具有實證性的價值要求,同時體現(xiàn)著“應當”和“是”。憲法基本權利的客觀價值能夠規(guī)范國家、社會、個體的行為,在公共領域中對國家公權力、社會性公權力發(fā)揮約束作用。在人體基因科技領域,人體基因科研主體相較于普通公民而言具有技術優(yōu)勢,能夠在技術加持的情況下侵犯受試者的基本人權,基本權利也應當對此類主體發(fā)揮效力,故人體基因科研主體也承擔尊重人權的義務。具體而言,面對人類基因編輯技術對人性的影響,人的自主狀態(tài)變成了由拿著“基因手術刀”的人主宰,甚至通過技術處理使能夠發(fā)展成為生命的胚胎淪為了“物”,人類本身異化為可被技術改造的客體。人體基因科研主體應當履行尊重人的尊嚴的人權義務,不得對處于發(fā)育過程中的人類胚胎展開臨床研究,由此避免“將人類獨有的特性變?yōu)榭梢蕴幹玫某煞郑谷祟惖淖匀惶匦猿蔀榧夹g工程的附庸,導致對生命奇跡的敬畏逐漸減弱甚至消失”。

三、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實現(xiàn)路徑

倫理觀通常通過倫理宣傳教育發(fā)揮“內(nèi)化”的科技倫理治理功能,即“個體將看、聽、想等思維觀點經(jīng)過內(nèi)證實踐,所領悟出的具有客觀價值的認知體系”。盡管倫理宣傳教育是推動倫理共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這種方式僅能將倫理共識“常識化”,并不能強化倫理觀的法律約束力。然而,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具有憲法內(nèi)涵,特定憲法條款也證成了該倫理觀是一種憲法倫理觀。這意味著,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不應只是一個抽象空洞的原則性指引,而應作為法治的價值判斷標準對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發(fā)揮約束力。作為一種憲法倫理,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需要在法秩序中通過憲法方式落實其倫理共識、倫理審查和倫理責任。

(一)倫理共識:科研倫理觀的憲法價值嵌入

要發(fā)揮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對人體基因科研行為的實質約束作用,需要“推動倫理考量結構化地嵌入科技研發(fā)過程”。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在國家制度層面的落實需要發(fā)揮憲法的倫理功能,通過價值涵攝形成人體基因科技憲法共識,即借助憲法價值規(guī)范力,將憲法價值嵌入科研倫理觀。

首先,憲法倫理功能的發(fā)揮。將憲法價值嵌入科研倫理的前提是,發(fā)揮憲法的倫理功能。憲法的經(jīng)濟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受到學界關注,但憲法的倫理功能卻鮮有提及。由于法律治理與科技倫理治理在理念與方式上存在較大的邏輯差異,憲法與倫理之間的關聯(lián)便未受到充分重視。從近年研究看,法律與科技倫理之間的關系問題逐漸受到學者們關注,正視法律的“價值負載屬性”使倫理治理的法治化路徑逐漸完善。“法律的規(guī)范性本身就來源于倫理,而倫理則形成于社會生活中的基本預期。”憲法作為一種客觀價值秩序,其規(guī)范性來源之一也體現(xiàn)為倫理,憲法的倫理內(nèi)涵與倫理功能需要充分挖掘。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這一倫理共識的憲法價值嵌入必然需要發(fā)揮憲法的倫理功能。“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是社會整體的一部分,在社會整體中具有重要地位,對社會整體以及社會其他構成部分產(chǎn)生影響。”倫理屬于社會的一個范疇,憲法對倫理發(fā)揮功能。生命科技倫理的特殊性在于,其關乎人類生命本質。涵括生命健康和人性尊嚴的人權倫理觀能夠在人體基因科學研究的范圍內(nèi)劃定一個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界限,由此保障生命健康、維護生命個體的自主決定、協(xié)調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憲法的倫理功能不在于用憲法價值完全取代倫理領域的自發(fā)價值,而是借助憲法價值對失序倫理秩序進行適度矯正。

其次,倫理審查工作遵守憲法的倫理性要求。“面對科技發(fā)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應更加重視憲法共識的整合功能。”倫理規(guī)范應當結合人體基因科研倫理觀這一憲法倫理加以適用?!渡婕叭说纳茖W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4條明確規(guī)定,倫理審查工作及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有關法規(guī)。倫理審查工作及相關人員遵守憲法包含了遵守人權倫理觀的憲法倫理。從明確提及“憲法”的條款在整個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位置看,其處于“總則”第4條總體行為規(guī)范的位置。而該辦法第1條的制定依據(jù)中并未包含憲法。這意味著,明確提及憲法的意圖并非宣示國家相關機關制定此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的憲法正當性,而是強調發(fā)揮憲法倫理功能的實質意圖。人體基因科技發(fā)展不能犧牲人的主體性,應保障人以目的的方式存在,不能使人淪為被剝奪自主性的客體。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作為一種憲法價值具有憲法約束力,應得到相關科研主體的嚴格遵守。根據(jù)我國憲法序言第13自然段規(guī)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人權倫理觀的憲法倫理定位決定了其約束力,科研主體對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遵循是貫徹憲法價值和精神的體現(xiàn)。

最后,生命科學研究原則的憲法價值融貫。在實踐中,將科技共識納入憲法共識的路徑在于生命科學研究原則的憲法價值融貫。《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將有益、不傷害、公正作為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應當遵循的原則。該審查辦法雖然未明確將尊重人權作為人體基因科研的原則,但是“有益”“不傷害”和“公正”原則具有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憲法蘊涵,可以通過解釋得出應將人權倫理觀融貫于生命科學研究原則之中的結論。其中,“有益”與《憲法》第47條中“有益于人民”相通,強調科研活動應當對提升人的生命健康狀況有所幫助;“不傷害”可以解釋出《憲法》第51條“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內(nèi)涵;“公正”提出了整體公平與正義的要求,包含對人的尊嚴的尊重。尊重人的尊嚴本身具有倫理上的正當性,符合自然主義倫理學宣稱的內(nèi)在價值存在于某種自然屬性中。世界衛(wèi)生組織發(fā)布的《人類基因編輯報告》也著重強調,應當謹慎進行人類基因編輯的技術研發(fā)活動,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減少傷害,平衡好利益與危害、安全與速度、創(chuàng)新與獲得,避免不道德、不安全的基因科研活動。“提高效益”“減少傷害”“避免不道德”與上述倫理審查辦法中的“有益”“不傷害”和“公正”相對應,體現(xiàn)出鮮明的憲法價值。由生命科學研究原則與憲法價值的關聯(lián)可知,生命科學研究原則蘊含人權倫理觀,生命科學研究原則的憲法價值融貫具有解釋力。

(二)倫理審查:人權利益的框架性立法保障

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落實有賴于倫理審查程序。倫理審查是確保研究人員遵守科學技術和社會規(guī)范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有助于保障參與者安全,并使其獲得技術優(yōu)勢的同時將損害最小化,以確保研究能夠維護參與者權利且合乎倫理地進行。倫理審查應當從技術應用環(huán)節(jié)上溯到科學研究環(huán)節(jié),充分考量人體基因科技的價值敏感性。我國倫理審查的范圍由“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拓展為“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將涉及人的生命科學研究納入審查范圍。我國目前基本上構建了科學研究階段的倫理審查制度。2016年原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以及2023年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均對倫理審查的主體、程序、要求作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但對于倫理審查的權益保障內(nèi)容只提及了審查的重點內(nèi)容包括“研究是否涉及利益沖突”。這便要求倫理審查對人體基因科研行為引發(fā)的利益沖突困局進行回應。由于倫理審查內(nèi)容難以完全化解現(xiàn)實中人體基因科研行為引發(fā)的利益沖突,據(jù)此學界提出針對基因技術倫理治理構建更為具體的專項性立法。該觀點的合理性在于,其體現(xiàn)了國家在人體基因科技領域保障人權的立法性義務。國家對于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中具有基本權利性質的自主決定和人的尊嚴負有保護義務,且基本權利所欲保護的法益位階越高,國家履行該保護義務的負擔越重。

然而,進行更為具體的專項性立法主張在必要性與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在必要性方面,法律對倫理的約束應當限于倫理系統(tǒng)無法化解人體基因科研行為負外部性的情況。如果對人體基因科技倫理事項進行事無巨細的具體立法,則會破壞倫理系統(tǒng)的自洽性,導致法律對倫理的專斷。法律對倫理只能夠進行適度矯正而非全面取代。此外,我國在現(xiàn)階段已經(jīng)初步形成了關于人體基因科研倫理的框架制度,由此便不存在關于基因科技倫理審查整體性規(guī)整的立法空白情況,國家在立法層面進行專項性立法的必要性便存在欠缺。在可行性方面,對于基因技術倫理治理具體的立法內(nèi)容,世界各國均面臨著構建一套健全的、深思熟慮的人體基因科技倫理治理體系的挑戰(zhàn)。在此情形下,另起爐灶式的專項性立法由于制度成本過高而難以付諸實踐。圍繞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完善倫理審查標準,進行框架式立法保障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倫理審查的內(nèi)容方面補充人權利益標準、針對人權利益進行框架性立法的保障亟待落實。倫理規(guī)制對監(jiān)管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提供清晰、明確、靈活的規(guī)則和指導方針。科技倫理審查的重點包括可能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以及對生命健康帶來風險的科技活動。倫理審查的框架性立法應包括涉及的人權利益沖突類型,以及審查所遵循的標準。受試者的生命健康、自主決定、人性尊嚴,以及科研主體的科研自由權等均應成為倫理審查的考量內(nèi)容?;谌说谋拘?、尊嚴作為絕對倫理的價值位階,應優(yōu)先對受試者和未來生命體的尊嚴、生命予以保障,但不能基于此對科研主體的科研自由進行過度限制。這便要求,人權利益的框架性立法應當存在權益保障限度。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雖然主張尊重受試者的權益和多數(shù)社會主體的道德觀念,但其根本遵循在于為科研自由提供人權指引,而不是以犧牲科研自由為代價去保障人的絕對道德地位。只有基于保護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夠以最小損害為限對私主體的人體基因科研活動進行干預。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要避免借由抽象的公共利益侵犯科研主體的科研自由權。公共利益具有概念上的不確定性,包括利益內(nèi)容的不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無限擴張公共利益的范疇會對人體基因科研自由構成過度限制,造成規(guī)制自身的困境。公共利益范圍的有限性是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屏障。僅在具有必要性且能夠獲得合理證成的情況下,公共利益范圍的擴張才具有正當性。人權利益的框架性立法是將人權作為應用倫理實踐的基礎,可以加強應用倫理的批判性和反思性治理目標。

(三)倫理責任:倫理性法律規(guī)范的人權取向解釋

責任承擔是人體基因科研人員從事負責任研究和創(chuàng)新的底線。前沿科技的研究和應用應遵循基本的責任原則,即在科技研發(fā)和應用兩方面都應建立明確的責任體系。然而,科技倫理治理體現(xiàn)為適應性治理與軟法規(guī)制,倫理責任的承擔對于科研行為的規(guī)制力度和規(guī)制效果有限。有必要通過適度法制化路徑提升倫理治理效率,通過法律規(guī)范提升科技倫理治理正式化水平。運用法律手段強化倫理規(guī)制效能需要從作為底線的責任視角探尋法制化路徑。從法律與倫理道德的關系看,法律規(guī)范能夠體現(xiàn)特定的倫理道德,將蘊含理性、規(guī)則、公共意志等倫理因素和性情、行動、修養(yǎng)等道德因素納入法律規(guī)范中會強化法律規(guī)范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在倫理性法律規(guī)范中,特定的倫理責任也蘊含于法律責任中。雖然在數(shù)據(jù)科技等特定前沿領域“有限的條文難以對倫理法治化提供足夠的支撐”,但在生命科技領域,我國相關立法為倫理責任法制化提供了具有廣泛解釋空間的應用前景。

自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發(fā)生以來,我國立法機關對人體基因科研活動進行了積極立法。立法規(guī)范尤其強調了遵循倫理原則的重要性。在民事立法方面,我國《民法典》第1009條規(guī)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nèi),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nèi)”的“情節(jié)嚴重的”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范圍。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國《生物安全法》第34條概括性地提出應當遵守倫理原則,要求“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與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倫理原則”。該法第40條規(guī)定,“從事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應當通過倫理審查”。上述法律基于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突出倫理性將合倫理性作為法律歸責標準。對于此類具有強烈倫理性的抽象規(guī)范,合倫理性標準的判斷決定了是否應當承擔倫理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合倫理性的抽象標準需要借助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予以填充。在這個意義上,哲學解釋與憲法解釋存在內(nèi)在關聯(lián)。對部門法律規(guī)范中“倫理道德”的解釋既是對抽象哲學概念的理解,也是對憲法規(guī)范中人權條款的解釋。哲學進路主張,任何一種負責任的憲法解釋方法都繞不開哲學反思及選擇,決定憲法含義的資源包括詞語所指向的事物的本質及對于此語所對應的概念的最佳理解,且應當對字面意思、意圖以及結構予以適度關注。倫理性法律規(guī)范的人權取向解釋是落實倫理責任、實現(xiàn)倫理責任法制化的必要手段,體現(xiàn)了貫徹人權倫理觀的要求。

倫理性法律規(guī)范的人權取向解釋應當考量以下事項:第一,科技發(fā)展的健康事項,即考量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是否有利于推動基因科技突破技術發(fā)展難題。人體基因科研活動具有明確的功能指向,其意在通過基因科研活動攻克基因科技領域的基礎理論與臨床試驗難題。人體基因在倫理上的敏感性只有在更重要的實踐應用層面具有突出意義時才能被克服,而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最終應服務于改善人的生命健康。如果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目的指向并非克服技術發(fā)展難題進而提升人的健康狀況,則不符合人權倫理觀。第二,自主決定的尊嚴事項,即權衡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是否有礙實現(xiàn)生命個體的自主性發(fā)展。尊嚴事項雖然抽象,但可以通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未來生命體自由且自愿決定其關鍵生理性狀進行判斷。人體基因科研活動如果將尚處于試驗階段的技術直接作用于人類胚胎,并對未來生命體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則因違反自主決定與人性尊嚴、人權倫理觀相悖。第三,開放性的風險事項,即判斷人體基因科研活動是否能夠避免其他方面的倫理風險。除了健康事項和尊嚴事項,人體基因科研活動中還存在具有開放性的風險事項。例如,在科研過程中利用可識別的個人私密性基因信息造成基因關聯(lián)者生物信息的泄露。倫理風險在社會中表現(xiàn)為多種形態(tài),即便其并未對特定生命個體造成物理性損害,也應當被納入規(guī)制范圍。因此,關鍵倫理風險的預判也是人權倫理觀的重要考量事項。

結語:倫理問題的憲法釋義學解決路徑

人權作為一個包含生命健康、人性尊嚴、科研自由等價值的“厚概念”,應當成為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倫理標準。人權不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且具有深刻的憲法內(nèi)涵。本文通過闡釋憲法規(guī)范確定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人權倫理標準,實際上是在嘗試“倫理問題的法教義學解決路徑”,更確切地說,是“倫理問題的憲法釋義學解決路徑”。這引申出一個更復雜的學理問題,即憲法與倫理的關系。憲法與倫理看似分別按照各自不同的生成邏輯發(fā)揮不同的約束力,但二者存在根本價值的連接點。憲法是價值共識的體現(xiàn),倫理也充滿了價值預設。人權作為人類社會的根本價值,為憲法和倫理提供溝通渠道。人類的倫理秩序是由社會通行價值理念所形成,而憲法中的人權倫理觀對于社會價值具有影響和塑造的作用。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是憲法中人權原則與倫理中人權價值的互釋結果。將生命科技的人權倫理價值納入憲法規(guī)范中,才能運用憲法的權衡方式化解倫理爭議,并在實證法層面強化人權倫理約束力;將憲法條款的人權保障原則融貫到倫理規(guī)范中,才能確保人體基因科研行為受到憲法約束,進而有效發(fā)揮憲法的倫理治理功能。憲法與倫理的交互融貫必然離不開憲法釋義學方法。憲法釋義學為科技倫理問題的化解提供了一個新視角。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落實也需要在憲法規(guī)范、倫理規(guī)范和科研實踐中往返流轉。闡釋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憲法蘊涵不僅利于提升倫理規(guī)制的內(nèi)在正當性和法制化程度,由此彌補人體基因科技倫理規(guī)范約束力不足與憲法規(guī)范欠缺實效性的局限;而且有助于實現(xiàn)憲法對人體基因科研活動的治理,為生命倫理法的構建提供憲法界限。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的理論衍生與實踐應用將進一步深化倫理問題的憲法釋義學解決路徑。

(石晶,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人類基因編輯技術運用的憲法界限研究”(項目批準號23CFX040)的階段成果;本文受到“國家資助博士后研究人員計劃”(GZC20230937)資助。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system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national modernization. Fac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gene technology and the chaos in research activities,the ethical standards and legal positioning of human gene research activities urgently need to be clarified. The human rights ethics view has value inclusiveness and value fundamentality,and includes three levels of connotations:content dimension,relationship dimension,and obligation dimension. It should serve as the ethical standard for human gene research activities.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Constitution,the human rights ethics view on human gene research,as a constitutional ethics view,can elucidate different levels of rights content,such as human dignity,life and health,and research freedom. It also addresses the weighing of basic rights conflicts and the dual obligation subjects of public and private nature.Relying on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 embedding of the research ethics view to form ethical consensus,improving ethical review through framework legislation for human rights interests,and implementing ethic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the human rights-oriented interpretation of ethical legal norms are the three pathways to realizing the human rights ethics view on human gene research.

Keywords:Ethical View on Human Gene Research;Research Freedom;Basic Rights;Human Rights Ethics View;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責任編輯 李忠夏)